——如火如荼的反对垃圾焚烧设施的群众保卫家园运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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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清洁空气法》的伟大历史意义在于,法律规定:任何人均可对违反环保法律的行为提起诉讼,而不要求与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之后,世界各国家多都将这一条款引入。在中国这一公民权利也于1979年写入《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可见当时理念很先进,胆子也很大。但是在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时将公民的权力予以去除,只留下了保护环境的义务。可见中国在环境立法上的倒退.

从1998年中国第一座垃圾焚烧厂在广东省深圳开始运行以来到2018年一共经历了20年的时间。从1998年到2010年中国没有公布过垃圾焚烧厂污染物质排放的完整信息;从2013年起到2018年,芜湖生态中心等非政府环保组织一共发布了四次报告。但是许多垃圾焚烧发电厂拒绝提供信息,至今为止没有获得过一次完整的数据,能够对中国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污染物质排放状况做出一个初步全面的评价,特别是民众特别关心的一级致癌物质二噁英以及飞灰的排放数据基本上是完全缺失。中国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污染物质排放信息是一个巨大的黑箱。没有信息的公开,没有民众直接参与对垃圾焚烧发电厂排放的检测与监督,垃圾焚烧发电厂对民众的身心健康永远是一个巨大威胁,一个不能抹去的阴影,民众反对垃圾焚烧设施建设的运动永远不会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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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垃圾焚烧发电和一级致癌物质二噁英

吴静宜2016年在易网《回声》中发表了《中国的垃圾焚烧厂不仅不环保,更是污染集中地》一文,文章明确地指出:“垃圾焚烧本身是一个相对环保的垃圾处理方式,但前提需要垃圾分类。中国焚烧厂不仅在焚烧垃圾前没有垃圾分类,对于焚烧后残余物的处置也为所欲为,最终不仅伤害了环境和民众健康,也让垃圾焚烧产业背了黑锅。”

吴静宜在文章中引用了瑞典乌普萨拉大学(Uppsala University)的学生索非亚(Sofia Ekstrand)和阿尼卡(Annicka Wänn)就武汉垃圾焚烧厂撰写的一篇硕士论文,论文提到:每天武汉都会产出大约 6000 吨的固体垃圾,由于这些垃圾中很大一部分是厨余垃圾,导致垃圾整体含水量高,热值只有6600 kJ/kg,虽然勉强达到焚烧炉燃料低位热值,但远远低于瑞典水准的每千克 10100 kJ/kg。中国大部分焚烧厂甚至连焚烧炉低位热值的水平都达不到,根本无法实现自行燃烧,必须添加高热值的煤炭等辅助燃料。这些含水量高、热值低的生活垃圾中含大量的氯化钠(NaCl)、氯化钾(KCl)等化学物质,而当这些垃圾中的有机物质在含有氯的环境下燃烧后,会产生致癌气体二噁英。二噁英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有毒物质,它很难被监测,也很难被分离出来,但却是世界一级致癌物。世界卫生组织将其列为“ 12大危害物” 的其中之一,它会导致生殖和发育问题、损害免疫系统、干扰激素、诱发癌症。

蒋高明教授在《中国生态环境危机》一书中指出:“当含氯塑料在低于850摄氏度燃烧时,会产生二噁英。二噁英是已知的一级致癌物质。二噁英是国际上禁止使用的化学物,又称二氧杂芑,是一种无色无味、毒性严重的脂溶性物质,二噁英实际上是二噁英类(Dioxins)的一个简称,它指的并不是一种单一物质,而是结构和性质都很相似的包含众多同类物或异构体的两大有机化合物。二噁英包括210种化合物,这些物质非常稳定,熔点极高,极难溶于水,可以溶于大部分有机溶剂,是无色无味的脂溶性物质,所以非常容易在生物体内积累。环境中的二噁英很难自然降解消除。二噁英的毒性十分大,是砒霜的900倍,有“世纪之毒”之称。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已将其列为人类一级致癌物质。日常生活所要的胶袋、PVC(聚氯乙烯)、软胶等物都含有氯,燃烧这些物质会释放出二噁英,并悬浮于空气中,垃圾焚烧厂周围的人难免不呼吸这样的有毒气体。” 中国环境研究院退休研究员赵章元指出:“二噁英这个污染物毒性太大,它是一级致癌物,最讨厌的就是它难降解,它的半衰期是14年到273年,到了人体内就积累,你的标准再低,它最后还是致癌的。”

从理论上来说,二噁英产生的温度在摄氏360度到摄氏820度之间。如果垃圾焚烧炉内温度高于摄氏850度,并控制烟气在焚烧炉内停留一定的时间,可使二噁英得到分解。据说国内大型的垃圾焚烧炉在技术上都可以达到摄氏850度以上的焚烧温度,在技术上也可以将单位二噁英排放控制在0.1纳克以内,达到欧盟标准的排放上限。同时有的垃圾焚烧炉也装有更先进的过滤设施,如半干式反应塔系统加活性炭喷射加布袋除尘器,用活性炭吸附二噁英,用布袋截留灰尘等等,可以十分有效地减少二噁英的排放。

可见,要确保减少二噁英的排放有两个条件,第一,必须将垃圾焚烧炉的温度再提高,才能保证垃圾焚烧炉的温度持续在摄氏850度以上;第二增加并保证使用过滤设备。比如德国纽伦堡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二噁英排实际放量为0.003纳克/立方米,为欧盟标准排放上限的三十三分之一;德国海姆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二噁英排实际排放量也为0.003纳克/立方米。德国维尔茨堡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二噁英实际排放量仅为0.0012纳克/立方米,比纽伦堡和海姆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实际排放量更低,只是欧盟排放标准上限的约八十分之一。德国垃圾焚烧炉都装有过滤设备。安装过滤设备的好处是减少有害物质、特别是减少二噁英的排放量,但是提高焚烧炉燃烧的温度和使用过滤设备的软肋就是运行成本十分高昂。由于在德国,垃圾焚烧发电厂是公众设施,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企业只能收取成本,所以从民众那里收取的垃圾处理费,能够保证维持这种高运行成本的经营模式,而企业必须保证减少二噁英的排放。

其实,欧盟规定的二噁英排放标准的上限为0.1纳克,是一个很低的标准。原因是欧盟的规定适用于欧盟所有的国家。欧盟中的一些国家,特别是是东欧、中欧的一些国家,如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国,经济发展水平很低。所以在制定标准时要考虑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所以象德国、荷兰等发达的国家,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二噁英实际排放就大大低于欧盟的规定,这是对民众健康的负责。如德国纽伦堡与海姆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二噁英排实际放量为欧盟标准排放上限的三十三分之一,维尔茨堡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二噁英排实际放量为欧盟标准排放上限的八十分之一。中国现在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制造业第一大国、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商品消费第二大国、外资流入第二大国,中国外汇储备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却在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二噁英排放标准向欧盟中的欠发达的国家如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国看齐,这就是对中国民众健康身心的忽视。这样的世界第一或者第二,于民众没有任何实际好处。

有网友在网上公布了中国广州李坑垃圾焚烧厂2号炉与日本新江东焚烧厂1号炉二噁英排放的对比数据。广州李坑垃圾焚烧厂2号炉2011年二噁英排放浓度为0.205纳克(已经超过了欧盟的最低标准,但符合当时中国的标准),而日本新江东焚烧厂1号炉2011年二噁英排放浓度为0.0000021纳克(远远低于德国的实际排放水平),日本新江东焚烧厂1号炉排放的二噁英约为中国广州李坑焚烧厂2号炉排放二噁英浓度的十万分之一。可见差距是十分明显的。

对于德国民众来说最为重要的是,民众有权获得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行数据和排放数据,参与监督。这也是德国垃圾焚烧发电厂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没有遇到象中国这样大的阻力最根本的原因。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行数据(比如焚烧炉温度的燃烧温度),烟囱的出口处装有测量仪器,记录各种物质的排放量。垃圾焚烧发电厂按时向政府监管部门上报上述的数据,民众有权获得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数据。垃圾焚烧发电厂也对民众开放,让民众可以随时监管垃圾焚烧发电厂是否对他们的生活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

由于在中国绝大多数的垃圾焚烧发电厂都是属于国有企业,实行的是企业经济利益包干制度。从技术上来讲,减少二噁英的排放是可行的,但是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相矛盾。第一,提高垃圾焚烧炉的燃烧温度,会增加运行成本。中国的生活垃圾绝大多数未经分类也未经干燥,水分大,难以持续保持燃烧温度在摄氏850度以上;第二,维持过滤设备的正常运行,比如活性炭喷射加布袋除尘器等等设备,需要经常加以维修和更换,这样会极大增加垃圾发电厂的运行成本,从而减少企业的经济收益,损害企业的自身的利益。

在没有民众参与监督的情况下,就不能保证垃圾焚烧发电厂会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保证焚烧炉的温度持续保持在摄氏850度以上,并保证过滤设备的正常使用。虽然按照中国的法规,垃圾焚烧发电厂也受中国各级政府的监管。实际上,各级政府名义上是代表民众执行监管,却又不向民众公布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排放数据。如果中国焚烧发电厂的排放数据,比如二噁英的排放浓度都能符合欧盟排放上限0.1纳克/立方米的标准,中国政府又有什么好害怕的呢?中国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又有什么好掩盖的呢?其实中国的标准很低,按照2016年开始执行的标准,对于二噁英的排放,企业每年至少自查一次,环保主管部门应采用随机方式每年至少监测一次。用一次二噁英的排放数据来代表一年的排放情况,本来就是漏洞重重,就是365天自查一次的数据,企业也不愿意公开。对于环保主管部门也是一样,每年监测一次,这样低要求的数据,也不敢公开。这就很说明问题了:丑媳妇不敢见公婆——数据不合标准。

九、自1998年至2018年中国垃圾焚烧厂排放数据的公布

9.1. 1998年到2010年这12年期间,中国圾焚烧厂的排放有害物质情况是一个黑箱

1998年中国第一座垃圾焚烧厂在广东省深圳开始运行,但是非政府组织要求政府公开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排放数据得到部分成功,却已经是2012年的事情。从1998年到2010年这12年期间,中国圾焚烧厂的排放有害物质的情况如何,是一个真正的黑箱。

2000年中国出台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01年即对一年前出台的标准进行修改,再一次修改就是2014年了,开始执行2014年修改后的标准是2016年1月1日。2001年修订版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所制定的标准,远远低于欧盟2000年制定的标准,尤其是二噁英排放的规定限值。中国标准是1.0纳克/立方米,欧盟标准是0.1纳克/立方米,两者相差10倍。直到2014年对《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进行第二次修改时,才把欧盟的二噁英排放上限作为中国的排放标准。就算2016年1月1日之后,中国所有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二噁英排放都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的标准,中国人在1998年至2015年之间多吸收的、多累积的二噁英这样的一级致癌物,包括因此的癌症的病人,都应该归之于中国环境政策和法规的失误。

9.2.2013年发布的122座垃圾焚烧厂的排放数据

2012年非政府组织芜湖生态中心向中国76个市(区)环保局申请获得122座已经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二噁英等物质的信息,希望获得这122座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全部运行及排放信息。

2013年4月23日,芜湖生态中心、自然之友和自然大学联合发布《122座在运行垃圾焚烧厂信息申请公开报告》。芜湖生态中心撰写的报告公布了2012年对全国122座垃圾焚烧厂申请信息公开结果,并对申请结果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结果显示:垃圾焚烧厂信息缺乏主动公开且难以获悉:提出申请的76 个市(区)环保局中共有45个环保局给予了回复,31个没有给予答复;122 座已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只获得42座排放监测数据,三分之二的垃圾焚烧厂没有提供排放监测数据。

仅仅根据122座中的42座垃圾焚烧厂提供的不完整数据,垃圾焚烧厂污染物排放超标经常出现,现行的国家排放标准亟需提高:5座二噁英监测值超欧盟标准;6座烟尘超国家标准,36座超欧盟标准;3座SOx超国家标准,30座超欧盟标准;31座NOx超欧盟标准;7座HCL超欧盟标准。

报告特别指出:环保部门提供的监测信息多不完整,落实信息申请公开效率低且程序复杂,严重影响信息公开的回复效率。

从《122座在运行垃圾焚烧厂信息申请公开报告》中可以看到,三分之二的垃圾焚烧厂没有提供排放监测数据,提供数据的42座垃圾焚烧厂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严重,环保部门监管不力,百分之四十的环保部门忽视环保部门的申请要求,不给予答复。

《122座在运行垃圾焚烧厂信息申请公开报告》可以在下列网址中找到:http://www.wuhueco.org/uploadfile/2018/0917/20180917031256188.pdf

9.3.2015年发布的160座垃圾焚烧厂的排放数据

2015年5月21日下午,非政府组织芜湖生态中心和自然之友在北京联合发布了《160座在运行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信息申请公开报告》,并要求政府公开全国160座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排放数据。

自然之友和芜湖生态中心在报告中指出:2014年中国各地环保组织分别向24个环保厅和103个环保部门进行了两轮申请,要求公布全国160座在运行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物排放数据。仅有14个环保厅和51个环保部门提供了监测数据。仅获得65座垃圾焚烧厂的十项大气污染物监测数据,但其中关于二噁英和飞灰的排放数据极少;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的回复情况很差,关于二噁英排放数据全部缺少。121座垃圾焚烧厂拒绝公开飞灰的去向,飞灰中含有较高浓度的重金属和二噁英等有毒物质。根据中国政府制定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对人体危害很大。

报告指出:现运行垃圾焚烧厂的10项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问题较为严重,超标集中在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氯化氢以及汞废气污染物。其中,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均有超旧标准记录。在超新标准率中,烟尘为30.8%;二氧化硫为25.94%;氮氧化物为21.53%;一氧化碳为11.28%。

在2013年发布的《122座在运行垃圾焚烧厂信息申请公开报告》中,122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中只有42座提供了排放监测数据,80座生活垃圾焚烧厂,或者说将近三分之二拒绝提供信息;在2015年发布的《160座在运行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信息申请公开报告》中,160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中有65座提供了排放监测数据,95座生活垃圾焚烧厂,或者说将近五分之三拒绝提供信息。从相对数来看,拒绝提供信息的厂家从近三分之二减少到近五分之三,情况略有改善;但是从绝对数来看,拒绝提供信息的厂家从80座提高到95座,数量有所增加。最为糟糕的是,在提供的信息中,关于二噁英与飞灰的数据几乎全部缺失。提供数据的65座垃圾焚烧厂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依然严重。环保部门监管依然不力,24个环保厅中只有14个环保厅、103个环保部门中只有51个环保部门提供了监测数据。

《160座在运行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信息申请公开报告》可以在下列网址中找到:http://www.wuhueco.org/uploadfile/2018/0925/20180925032331912.pdf

9.4.2016年发布的231座垃圾焚烧厂的排放数据

2016年7月6日非政府组织芜湖生态中心和自然之友再次在北京联合发布了《231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信息公开与污染物排放报告》。报告指出下面四大问题:

第一:全国已运行的231座垃圾焚烧厂,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不足总数的40%;

第二:仅2016年1月1日至3日,全国76座生活垃圾焚烧厂,除24座无自行监测数据外,17座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新国标行为,3天累计超标735次;

第三:浙江、福建两省31座通过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平台公布数据的垃圾焚烧厂,2016年第一季度有30座超新国标,累计超标次数高达4682次;

第四:在对64座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信息收集中,仅获得6座焚烧厂的二噁英信息,不足其中的10%,其他的企业不予提供。

在2016年发布的《231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信息公开与污染物排放报告》中有几个重要变化:

——提供污染物排放信息的生活垃圾焚烧厂个数大为减小,在231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中只有76座提供信息;

——提供污染物排放信息的时间长度大为缩短,不是常年的染物排放信息,而只是一个时段的染物排放信息,这里是2016年1月1日至3日共三天的排放信息。

提供数据的76座垃圾焚烧厂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依然严重。关于二噁英排放信息,百分之九十的垃圾焚烧厂拒绝提供数据。

《231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信息公开与污染物排放报告》可以在下列网址中找到:http://www.wuhueco.org/uploadfile/2018/0925/20180925032448386.pdf

9.5.2018年发布的359座垃圾焚烧厂的排放数据

2018年7月18日,芜湖生态中心在北京发布《359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信息公开和污染物排放报告》,这是继2013年、2015年和2016年后的第四个报告。但是这一次自然之友没有参加。自然之友是最早成立也是中国最大的非政府环保组织,缺乏自然之友的参加,《359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信息公开和污染物排放报告》自然失去很多影响力。

报告指出:

第一:近半数垃圾焚烧厂环境信息缺失

全国359座垃圾焚烧厂仅有191座(含4座显示停产)在各省市企业信息平台上有公开环境信息。其中,62座垃圾焚烧厂未能及时更新烟气自动监测数据;50座未公开自行检测方案;98座未公开2017年年度检测报告。2017年11月至12月,芜湖生态中心针对全国104座未公开信息的垃圾焚烧厂向107个市/区县环保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仅获得46座垃圾焚烧厂烟气自动监测数据,27座垃圾焚烧厂烟气监督性监测数据,16座垃圾焚烧厂废水监督性检测数据,5座垃圾焚烧厂飞灰检测数据。

第二:关于二噁英类排放,仅一成被公开

2017年,有248座垃圾焚烧厂未公开二噁英自行监测数据,约占全国已运行垃圾焚烧厂的近70%。在环保部门官网和各省市区企业监督性监测信息平台上,仅发现45座垃圾焚烧厂的烟气二噁英类监督性监测数据,仅占全国在运行垃圾焚烧厂的13%。

第三:污染物质排放超标问题严重

报告只提供一些实例:2017年10月31座垃圾焚烧厂累计超标3349次;2018年4月月45座垃圾焚烧厂累计超标6335次。

第四:飞灰排放信息缺失,飞灰超标填埋严重

在359座垃圾焚烧厂中仅有22座在企业信息平台或垃圾焚烧企业官方网站上公布了飞灰监测数据。芜湖生态中心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了解安徽、江苏、浙江和广东四省共计121座垃圾焚烧厂的飞灰处置情况,发现部分垃圾焚烧厂存在防护措施不完善的问题,包括固化飞灰未进行袋装,飞灰未贴上“危险废物”标签直接填埋、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未严格执行分区填埋等问题。

《359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信息公开和污染物排放报告》可以在下列网址中找到:http://www.wuhueco.org/uploadfile/2018/0925/20180925032528152.pdf

9.6.小结

从1998年中国第一座垃圾焚烧厂在广东省深圳开始运行以来到2018年一共经历了20年的时间。在这期间,中国的垃圾焚烧发电厂从无到有,到2018年共有359座生活垃圾焚烧厂在运行,可谓是经历了大跃进式的发展。从1998年到2010年没有公布的垃圾焚烧厂污染物质排放的信息,从2013年起到2018年,芜湖生态中心等非政府环保组织发布了四次报告。但是许多垃圾焚烧发电厂拒绝提供信息,至今没有一次获得过完整的数据,可以对中国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污染物质排放状况做出一个初步全面的评价。可以说,中国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污染物质排放依然是一个巨大的黑箱。

民众对于垃圾焚烧发电行业最为关心的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二噁英的排放,另一方面是飞灰,都是一级致癌物质。可以说在20年的时间内,无论是关于二噁英排放还是飞灰问题,信息基本是缺失的。

2016年1月1日前,中国执行的二噁英排放标准是欧盟的十倍,2016年1月1日后,中国执行的二噁英排放标准是欧盟排放标准的上限。欧盟的这个标准并不是一个很严的要求,而是考虑了欧盟中欠发达国家如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这对于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对于代表了人民利益的中国共产党来说,都是太低的要求,不能保证中国国民的身心健康,不能去除民众对于垃圾焚烧发电厂造成污染的忧虑。

就是面对这个不是很严的排放标准,中国政府、中国政府的环保机构、中国的垃圾焚烧发电厂都没有勇气,公开排放信息,打消民众的担忧。在规划和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时,中国政府信誓旦旦地向民众保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污染物排放,特别是二噁英的排放,是符合欧盟的排放标准。但是当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投入运行后,中国政府又不能拿出数据来证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甚至欧盟的排放标准。中国政府说的话还有人相信吗?

十、民无信不立

芜湖生态中心在其网站上介绍道:“芜湖生态中心成立于2008年,是一个扎根于安徽地区的公益环保组织,以通过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意识,促进安徽地区环境问题的解决及全国垃圾焚烧厂的清洁运动为使命。”

从2013年到2018年芜湖生态中心发布了四次关于中国国垃圾焚烧厂排放信息的报告,工作量非常庞大,可以说芜湖生态中心是功不可没。但是芜湖生态中心在许多方面也是力不从心,比如在四次发布的报告中都指出,许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拒绝提供污染物质的排放信息,芜湖生态中心也无可奈何。在德国,如果一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拒绝提供污染物质的排放信息,任何一个公民可以将这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提供污染物质的排放信息,甚至可以要求法庭停止发电厂的运行。

这就是前面提到的保护环境,是每一个人保护环境的权利。《清洁空气法》规定:任何人均可对违反环保法律的行为提起诉讼,而不要求与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开创了历史新河。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学美国《清洁空气法》,把这一条款加入法律体系,在德国也是同样。

其实中国也学美国《清洁空气法》,把这一条款加入了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1979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二号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请注意一些该法通过的时间是1979年9月13日,而美国的《清洁空气法》是1970年得到美国国会的通过,1977年进行修正。而中国则在九年之后就把《清洁空气法》的这一条款加入到第一次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可见理念很先进,胆子也很大。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施行,保留了这一条款的前半部分,也是最重要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是去掉了《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八条中的后半句:“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但是在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保护环境,是每一个人的权利”这一规定被取消了,公民保护环境的权利没有了,剩下的只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这样中国老百姓就成为只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而无保护环境的权力。所以当民众发出反对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声音的时候,政府可以动用暴力加以镇压。

在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增加了下列内容: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通过增加的第五十八条,把每个公民均可对违反环保法律的行为提起诉讼,改为由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必须是个“良民”社会组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芜湖生态中心自2013年承担起收集全国垃圾焚烧厂污染物排放信息的任务。但是芜湖生态中心远离垃圾焚烧厂,无法施加当地民众能够施加的政治压力。比如,北京市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造,如果只是依靠远在千里之外的一个环保组织发布的垃圾焚烧厂污染物排放信息,是无法迫使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改址建设的,因为只有北京的居民,特别是北京六里屯垃的居民,才能在当地施加政治压力,迫使政府改变这个规划。

1970年4月22日,美国两千万民众在各地举行了声势浩大的游行,抗议空气污染,目的就是“保护我的孩子”。随之诞生的美国《清洁空气法》修正案规定:任何人均可对违反环保法律的行为提起诉讼,而不要求与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

中国在环境立法方面是在开倒车。从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到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倒退,从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到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更是倒退。现在中国老百姓只能依靠芜湖生态中心辛辛苦苦发布的垃圾焚烧发电厂污染物排放信息。20年来,关于中国垃圾焚烧发电厂二噁英的排放,飞灰的排放和处理们的信息,几乎等于零。从芜湖生态中心2013、2015年、2016年与2018年发布的报告中可以看出,中国政府没有认真地执行监管任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不提供排放数据,特别是二噁英和飞灰的排放数据,中国政府不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中国政府也不管。芜湖生态对此束手无策。

“民无信不立”出自《论语 颜渊》,原文为: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孔子的学生子贡向孔子求教,如何治理国家。孔子说,“粮食充足,军备充足,老百姓信任统治者。”子贡问:“如果非去掉一项,那么应该先去哪一项?”孔子说:“去掉军备。”子贡接着问:“如果再去掉一项,那么应该再去哪一项?”孔子说:“去掉粮食。自古以来人总是要死的,如果老百姓对统治者不信任,那么这个国家就不能再生存下去了。”可见一个政权生存的基础就是民众的信任。

中国政府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大量地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遭受中国民众的极力抵制,反对垃圾焚烧设施的群众保卫家园运动在中国大地上如火如荼,在保卫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学习自由、民主和法治。可以预见,如果中国政府不改变政策,那么与民众在垃圾焚烧设施建造问题上的矛盾会越来越大,直至完全失去民众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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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