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4日,是中共当局倡导的首个宪法日,官方媒体大肆进行“依法治国”宣传炒作,甚至借宣布法办周永康为“宪法日”祭旗。然而,这不仅恰恰印证了中南海发号施令,法律随后从之,一切都要“听党安排”的伪法治现实,也赤裸裸地印证了中国特色的“法律工具主义”特征。

法律工具主义的来源

中国虽无法治,但法制历史悠久,拥有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从周公、孔丘到孙中山的历代思想家、政治家的法学中,都有关于立法的思想表述,但却都不是现代法治思维。从战国前期,李悝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搜集六国法令编篡《法经》六篇,制成的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典开始,到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唐律疏议》,这部中国封建社会传世的最完备刑事法典,都是为统治者服务的中国法律工具主义范本。只有到中华民国年间《六法全书》开始,中国才稍稍有了向现代化法治进程转向的可能。

然而,随着苏共“十月革命”一声炮响,中共暴力建制后,更在“法律是统治阶级工具”的指导思想下,废除了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并于1952年展开批判旧法观点、改造旧法人员的“司法改革运动”,由此中断了中国向法治现代化进程靠拢的可能,致使当代中国,在苏联法和法学的深重影响下,游离于普世价值的世界法和法学的主流之外。

苏联式法律工具主义

中共法律工具主义最集中地表现在刑事立法上。早在1950年7月25日,中共便开始拟定了深受苏联法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如此同时,根据建制初期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又制定了若干单行刑事法规。如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2年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一系列的刑事法规,纯粹把法律用做专政镇压手段。当时由于缺乏程序法(即刑讼法)的保障,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情势下,“反革命”便成为任意陷人入罪,残酷迫害良民的工具。甚至把许多普通刑事犯罪的罪名前面也冠“反革命”字样,如“反革命杀人罪”“反革命抢劫罪”等等,特别是发生反右、文革,明显地诠释了中共的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苏联式法律工具主义的特点。

毛泽东的法律工具主义

中共第一代党魁毛泽东,对法的理解更具中国特色。他早就认为法律作为统治工具,需要时可使用,不需要时就废止。建制初,毛泽东利用法律镇压“反革命”,排除异己。但在1957年3月17日,毛却赤裸裸地提出:要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取消宪法课(参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98页),随着1957年下半年的反右斗争不断恶化,阶级斗争的意识泛滥,宪法、法律的工具作用也被削弱。当时,有一些法学家就是因为纯法律观被划为右派。著名法学家谢怀轼先生就是因为主张“一切都要有法律、一切都必须依照法律”而被划为极右分子。毛泽东在1958年8月在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不能靠法律(工具)治多数人。多数人要养成习惯。军队靠军法治人治不了人,实际上是1400人大会(指中央军委扩大会议)治了人。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记不得了。”“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治安条例也养成了习惯才能遵守。”“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维持秩序。”刘少奇也在会上说: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办事的参考”(参见俞敏声主编:《中国法制化的历史进程》,安徽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97页)。直到后来的“文化大革命”,毛泽东意识里的“法律工具”,更是被搁置。由此可见,作为工具性质的法律,可以被中共随时变更与废弃,甚至公检法也可以被彻底砸烂。这正是中共作为暴力夺取政权和暴力维护统治的法律工具主义逻辑结果。

中共65年的法律工具主义实践

总结中共血风腥雨65年的法律工具主义实践发现,中共过去从寻求执政合法性的《共同纲领》,到作为过渡时期总任务法律形式的《五四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等刑事立法,不论其结构形式还是实际内容,都是直接为政治需要、阶级斗争服务的,宪法、法律沦为政治工具,从未在保障权利、限制权力方面起到应有作用,直至文革时期,出现“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动乱局面。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等第二代中共领导人,重新重视法律的工具特性,但却仅仅用以确保“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需要,以至于发生刑事上的“严打”,政治上的整肃,直至发生镇压“民主墙”、反自由化,甚至导致“六四惨案”后利用法律秋后算账。

延至江泽民、胡锦涛时代,中南海依然不断用法律工具高压维稳,大肆镇压异见人士、维权人士、宗教人士及民间组织,甚至理直气壮地把仅仅因和平表达不同政见的世界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零八宪章》发起人之一、中国异见人士标志性人物刘晓波,铐锁在“共和国”的牢狱中。由此可见,中共65年的法律工具主义实践,毫无依法保护公民权利的法治现实可言。

党指到那里,法律就打到那里

如今,中共十八大四中全会做了一个“依法治国”决议,换一种标签,宪法与法律就又被炒作起来。然而,美国宪政之父潘恩早就说过:“在民主的国家,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国王就是法律”。习近平就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说明中反复强调其领导地位,“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这就是当今中国一锤定音的“法治”定义。这说明,中共新党魁同样把自己摆到了法治之上,一定要主管法治,依然是把宪法、法律当成其“治国”的专政工具。即使中共一再炒作的反腐败、打“老虎”,都必须由党先决定,而后法律才能跟进。没有党的点头,法律哪一只老虎都打不了。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法律纯粹沦为党指到那里,就打到那里的工具,而与普世价值指向的平衡、制约权力的现代法治文明毫不相干。

习近平之所以只提宪法,禁提宪政,就是因为,中国的现行的宪法,不论经过几次修订,有什么变化,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工具性本质没有变。习近平所谓的“依宪治国,依法执政”的实质,就是以党治国,一党执政。谁要挑战他们的执政地位,谁就会被冠以违法、违宪,而被“依法”打击,充分展示了其“法律工具主义”特征。

“宪法日”昭示中国“文人的牢狱年”

最近,中共为打击敌对势力,在法律层面又通过反间谍法,设“口袋罪”,剑指异见人士。此法的通过,就可以“勾结境外势力”名义打击国内异议人士。“依法治国”方略提出17年之后的今天,官方却对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严格控制,并阻止各类抗议活动,对异见人士打压强度超过江、胡两代。最近,不少文人、学者、法律人、艺术家等被捕、被监视、被“喝茶”、被跟踪。70多岁的异见记者高瑜,被以“涉嫌泄密罪”政治构陷,面临判刑;80多岁的异见作家铁流,被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两罪批捕;死磕派异见律师浦志强,更被控“煽动颠覆”“寻衅滋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多罪候审;继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创办人郭玉闪、所长黄凯平被北京警方抓捕后,其行政主管何正军11月26日被警方带走并抄家;湖南衡阳民主人士赵枫生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11月28日被判四年;广东维权人士天理,日前被指控“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拘。国内知名传媒人、财新传媒文化编辑徐晓被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拘押。今年如此首个“宪法日”,竟昭示了中国“文人的牢狱年”的到来。

眼下,习近平既要继承毛泽东,也继承邓小平,“两个三十年”要“统一论”。由此可见,中共“依法治国”内涵的“法律工具主义”遗传一点也没有变。

来源: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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