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搞“一胎化”,在医院中杀死超生婴儿和大月份胎儿,为此我写了“上书”,“上书”又变成 “内参”,发至各级领导,但医院中的杀生,二十年来,并没有被有效制止。现在我将“上书”和 “内参”公开。

二十一年前的1984年,我听妇产科医生讲,医院中对生过一胎没有生育指标的怀孕的妇女,一律强行堕胎,对大月份胎儿要注射药物打胎,如有胎儿存活,必须致死。当时我很震惊,立即给中共中央、国务院写信,反映在医院中的杀生的事实,要求制定法律,制止这一现象,指出生育一定要坚持自愿原则。

这封信1984年8月发出,很快(9月16日)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摘录制成“内参”。报中共中央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并送有关部门,(见附件)。

尽管当时这份“内参”没有能够立即制止医院中的杀生现象。但这份“内参”中反映的事实,却是中国“一胎化”过程中杀死初生婴儿和大月份胎儿的历史佐证。

医院本是救死扶伤之处,在“一胎化”中,竟成了杀死婴儿的场所。这是“一胎化”的祸害。

不久前,海外劳改基金会,公布了广东碣石镇委发布的2003年43号文件,要求:从2003年8月开始,用35天的时间,以大月份引产(即晚期堕胎)为重点,想尽方法,为实现年度人口计划目标奠定基础。

外电还报道: 2002年浙江省新昌广播转播台职工董铁锋的新生儿子,因为没有准生证,被新昌县计划生育指导站接生护士用剪刀扎到脑门处死。医生冷血地对受害者说:“这种事情经常有,不止你们一个。”美国自由亚洲电台记者为此致电该指导站了解情况,该站工作人员说:“难道他想生就让他生?!”

看来进入21世纪强制晚期堕胎,致死初生婴儿的现象,仍没有被制止。

21年前我 “上书”揭露医院中大量存在的杀生现象,后来变成内参,当时不可能公开,现在国内也不能发表,我只得借海外媒体,公诸于众。

下面先看内参,再看信件:

(供领导同志参阅)
参 阅 件
第13期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1984年9月16日
编者按:山东大学孙文广同志的建议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请各地研究,如何真正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又能把计划生育工作做好。
下面是山东大学孙文广同志的来信(略有删改)

不准致死大月份胎儿的建议

为限制计划外第二胎以上的胎儿出生,当前一些医院存在着故意致死大月份胎儿和活产婴儿的现象,医护人员如果不能致死这种胎儿也要扣发奖金。因此医院对七个月以上的计划外胎儿一般实行胎内注射外用药物,使其死亡后产下死胎,这样的引产方法会带来很多恶果。

胎内注射外用药物,剂量过大,会危害母体健康;一般剂量,健壮的胎儿仍能成活。对这种婴儿,在其诞生后都是采用各种办法将其致死。新生婴儿是我国公民,不论持何种理由,故意将其致死,都是违背我国法律原则的。七个月以上的胎儿离开母体后,若能护理适当即能成活,将其故意致死实际上是杀死了一个生命,也是医务道德所不容的,并且会产生不良的政治影响。

山东大学 孙文广
1984年8月24日
报:中共中央、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
送: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
增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1984年8月24日的上书:(内参只摘录一部分)

党中央、国务院:
当前我国各地医院都有故意致死大月份胎儿及新生婴儿的现象。这种做法必然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我认为发生以上现象,是由于执行了超出客观条件的政策所造成的。希望对有关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建议制订,禁止致死大月份(28周以上)胎儿的法律。
在我国应该提倡节制生育,应该根据国情实行计划生育,当然也可以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必须与现实法律相一致。在节制生育和计划生育过程中,要充分说明道理,明确法律和政策,还一定要坚持自愿原则。
以上意见不知当否,仅供参考。
山东大学物理系
孙文广84年8月24日

附上:不准致死大月份胎儿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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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致死大月份胎儿的建议

当前我国很多医院存在着故意致死大月份胎儿和新生婴儿的现象。各地都有极其严格的规定,限制第二胎以上的婴儿出生。一般情况下这种婴儿出生并且成活,其惩罚是极严重的。父母有可能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有的地方甚至扣发所在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奖金。在农村这种惩罚更是五花八门。医生护士如果不能致死这种胎儿也要扣发奖金。

因此各地医院对超过七个月以上的胎儿,这种分娩过程中的胎儿,普遍实行胎内注射外用药物,使其死亡,以后取出死胎,这样的引产方法会带来很多恶果。

胎内注射外用药物,剂量太大会危害母体健康,一般剂量,胎儿健壮则仍能成活,但是诞生后多半将成长为残废儿。对这种婴儿在其诞生后,几乎所有的医院都是采用各种办法将其致死。新生婴儿是我国公民,不论持有何种理由,故意将其致死,都是违背我国法律原则的。七个月以上的胎儿,离开母体护理适当即能成活,将其故意致死,实际上是杀死了一个生命。也是医务道德所不容的。

母亲在妊娠和引产过程中,要极大的消耗体力,并受到很大的精神折磨,因此这种引产并非出自母亲及家庭的本意。

以上这种引产活动都是在宣传党的政策,宣传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中进行的,这自然会产生不良的政治影响。

为此建议:制定法律,明确规定,故意致死28周以上的胎儿或婴儿是违法行为。

山东大学孙文广 84.8.24

2005年3月18日整理于山东大学

(3/21/2005 4:35)

(博讯《孙文广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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