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徙自由”写到了1912年开始的所有中华民国宪法中,甚至54宪法中也得到保留,但后来被清除,至今已三十余年,现在理应将其恢复;迁徙自由是基本人权,人口的流动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和农民生存环境的改善,剥夺农民迁徙自由是造成农民贫困、落后的重要原因。

(一)中华民国宪法一直有“迁徙自由”

中国民国的“宪法”和“约法”都有“迁徙自由”,如:

中华民国元年(1912 )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有“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第六条);

中华民国二年(1913)的《中华国民宪法草案》规定“公民有选择居住及职业之自由”(第八条);

中华民国三年(1914)的《中华民国约法》规定“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居住迁徙之自由”(第五条);

中华民国十二年(1923)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人民有选择住居及职业之自由”(第九条);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1946)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第十条)。

从以上“宪法”“约法”条文中可以看到,中华民国政府,尊重民权、民生,坚持公民“迁徙自由”。

(二)1954宪法有“迁徙自由”后来被清除

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二款中规定“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当时中共建国刚五年,政府内部有些开明人士,政界之中也有几个民主党派,社会上还有些自由知识分子,可能是他们知道公民迁徙自由的重要,所以在制宪时,保留了中华民国时期宪法中的“迁徙自由”。

1957年反右派,民主党派,社会上和政府内部的民主人士遇了难,自由知识分子被剥夺了话语权。

中共为了巩固统治,推行“专政”,逐步实行严厉的户籍制度,加强管制,制造了城乡的二元结构,竖立了城乡壁垒,用严厉的户籍制度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出生的土地之上,制造了农民的悲惨命运,到了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大陆上的中国人已经被剥夺了“迁徙自由”,农民把户口转入城市(俗称农转非)必登天还难,由中小城市向大城市转户口也绝非容易。

(三)1975修宪,清除了“迁涉自由”

到了1975年修宪,终于清除了宪法中的“迁徙自由”。

当时我正蒙冤关在监狱之中,除了可以看“毛选”还可以学宪法,劳改队甚至逼犯人背诵宪法;看到把“迁徙自由”从宪法中删除,感到不满,后来1982年在劳改队时,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信,提出将来要把“迁徙自由”恢复到宪法之中(见《修改宪法的几个理论问题》《狱中上书》香港版P 477)至今已经30年。

(四)必须恢复迁徙自由

我认为宪法中必须恢复公民“迁徙自由权利”,理由如下:

1)迁徙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为世界主流社会所公认;

2)我国从中华民国建立初开始(1912年),公民“迁徙自由”权利,就被写到中国的多部约法、宪法之中,直到1975年才被从宪法中清除。现在理应恢复;

3)追溯历史,国人不但在民国时期享受迁徙自由权利,即使在没有宪法的帝制时代国人的迁徙也基本上是自由的。剥夺公民自由迁徙权是一种反人道、反人权的倒行逆施;

4)中国从40多年前开始,严格限制城市居民的迁徙,建立严格的户籍管制,结果严重束缚了中国经济的发展,扩大了城市的收入差别,拉大中国的贫富差距,制造了农民的悲惨命运;

5)迁徙自由有利于公民才智、体能的发挥,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居住地,不但使每个公民的天赋、才智、体能优势,得到充分的发挥,而且也使得自然资源能够被充分的利用。人力的自由流动,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充分必要条件;

6)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重新启动,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城乡、城市间人口互动日益频繁。中国在立法上应该消除人口流动障碍,宪法中增加公民迁徙自由的内容,已是刻不容缓的大事。

(五)恢复迁徙自由,改革户籍管理,解放农民

现在中国有一亿多进城务工的农民,他们最多只能报临时户口,在很长一段时间无法享受市民待遇,他们在应聘、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受到很多的歧视,在失业后不能享受城市的低保待遇。

一旦迁徙自由入宪,就应该顺理成章的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以保障人民迁徙自由权利的实现。农民工、外地迁入者,报户口应该取消过多的限制。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公民迁徙自由被剥夺,夫妻两地分居,一方在农村,要把户口迁入城市,特别是迁入北京上海这样一些大城市,那比登天还难。很多夫妻被强迫分居达20年之久。迁徙的不自由制造了很多的家庭的苦痛和悲剧。

现在一些大城市(如上海、北京、深圳)外地人要报当地的户口,都有极高门槛。有些大城市为了吸引投资,一度放宽在该市购买了商品房的,可以报户口。后来一些城市又改了规定,只有买新建住房的才能报户口,买二手房仍不能办户口迁入。为什么买了二手房不准报户口?为什么租住房屋不准报户口?个人的财产,工作性质,不应成为限制公民迁徙的理由。

一个北京名牌大学的毕业生,毕业前没有找到一个像样的工作,最后只能将户口迁回老家,他想在北京找个小企业打工,租个房子住下,将大学户口转到街道上,申报时的答复是“不准”。

中国陈旧的户籍管理制度当然要修改,如果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重新写入宪法,那么户籍管理制度就必然要做相应的改革,否则会有违宪之嫌。

公民“迁徙自由”入宪,当前应该是一项很紧迫的事情。这件事涉及到众多人,特别是农民的切身利益。

(六)驳“迁徙自由”入宪条件不成熟

有人说现在让“迁徙自由”入宪,条件还不成熟。这是一种奇谈怪论,难道我们现在条件还不如中华民国初年(1912年)?还不如1954年?当时“迁徙自由”可以进宪法,为什么50年后反而不行了?有些人口口声声要建设新农村,如果不给农民迁徙自由,新农村只能是一句空话。农村人口的自由转移,是农村走向富裕的重要途径。现在有的农村,人均1-2亩耕地,如果大量人口转移出来,人均耕地达到十几亩,几十亩的时候,你看农村富不富?美国农民富裕,就是因为一个农民可以管理上千亩的耕地。

发展农村必须让迁徙自由重新入宪。

2006年3月6日于山东大学

(博讯《孙文广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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