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当你试图了解你的祖国时,你就已经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艾未未

    中共1949年建政以后,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清查和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政治运动。1950年7月,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前,惩治反革命罪不仅是中国法律实践、也是中国整个政治乃至社会生活的重要部分。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把反革命罪列为分则第1章,包括等20个罪名,1其第90条为反革命罪定义如下:“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1997年刑法取消了“反革命罪”的提法,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取而代之,被认为是一个观念和实践上的进步,使刑法在形式上摆脱了意识形态桎梏,也更符合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化和国际潮流。1997年刑法第105条有两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即“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本文主要讨论刑法第105条犯罪的政治背景和政治意涵。2 

   一、合法变更政府的权利被剥夺

   在现代自由主义民主国家,政府对选民负责,宪法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自然包括政治性的结社,民众的政治诉求通过不同的党派得以体现,各政党通过竞争选票来获取政治决策权或参政机会,公民通过选票、大众传媒、非政府组织等形成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因此政权交替、领导人变更,以一种和平、法治的方式来实现。尽管西方民主政治仍有改善的余地,但人民可以合法、和平地变更政府这一现代政治文明的起码标准,却是中国尚未达到的目标。
   1949年后的中国,共产党建立了典型的极权主义政权,以暴力恐怖和意识形态为统治基础,一波又一波的政治运动极大了践踏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尊严,不但公民社会没有存在的空间,连个人隐私、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都无从存在。3共产党对政权的垄断、对思想言论的控制,达到了极端的程度,不仅任何反对共产党政府、反对官方意识形态、反对领袖个人的言行,都会被打成“反革命”,而且不关心政治的、或者忠于共产党、忠于共产主义、忠于领袖的人,被定为“反革命”的例子也不胜枚举。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统治模式发生变化,尤其是放弃阶级斗争、放弃僵化的意识形态教条、放弃计划经济而引入市场竞争因素,使经济、社会领域逐渐发生巨大变迁。但共产党对政权的垄断并没有任何改变,中国仍为严格的一党制国家。1982年宪法和以往的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一样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使得宪法第35条的结社自由条款成为一句空话,或者说一个陷阱。中国宪法的悖论在于,宪法第二章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可能在宪法其他章节所确立的权力结构下得以实现。公民和平变更政府的权利,完全无从谈起。其实,洛克和美国《独立宣言》所宣称的“革命权”,在马克思主义论著中也有所体现;4中国《宪法》的序言部分同样肯定了共产党的“革命史”,但中共却建立了一个以“不断革命”为名终结任何革命的极权政权。其实,按照阿伦特所说“革命的目的过去是而且一向就是自由”,5中共的“革命”其实只是伪革命或反革命而已。
   正是这样一个剥夺了人们选择政府的权利、剥夺了人民革命权的政治体制,才是“反革命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制造者。6换言之,用“颠覆国家政权罪”来惩治异议人士,本身就说明了这个政权缺乏正当性,本身就说明它应该被颠覆/改变。正当性(legitimacy)就是一个政治体制值得被认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有不同的正当性类型,但对当代统治权力来说,通过选举、投票等方式获得民众的认可,是唯一的合法性来源。而极权体制的统治基础是暴力和意识形态,它不可能真正获得人们的承认。而在随着独裁者死亡、典型的极权主义统治崩溃之后,当局不得不进行经济和社会领域的适度改革开放来缓和危机,企图以“政绩”重新确立其“正当性”。但是,即使在基本人权得到保障、民众生活水平得以提高的情况下,统治者获得的最多只是“证成性”(justification),而不是“正当性”。何况在只动经济、不碰政治的跛足改革之下,不但基本人权得不到保障,经济、社会领域也面临越来越严重的问题:官商勾结、贫富悬殊、环境恶化等等。7
   表面上,正当性来源于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实际上,正当性来源于表达自由。这样,党国体制一开始就没有正当性(没有选举和认可),为了维持这种统治,就必须压制人们争取民主、争取自由的行为:剥夺、限制民众的选举权、禁止民办媒体、言论事先审查、限制集会游行示威、压制民间NGO、用国安国保监控思想、党化司法、党化教育,等等,“颠覆国家政权罪”可以说是除了军队之外最后的压制手段。 

   二、统治模式和中国社会的新特点

   《哈维尔文集》在大陆的翻译和传播应该在当代中国思想史上写下一笔。这本书虽然没有获准正式出版,但民间的私下传播很广,加上网络传播,哈维尔的思想影响了众多的民间知识分子。哈维尔用“后极权社会”深刻分析了当时捷克斯洛伐克的社会心理和民间行动,因为与1989年之后的中国极其相似,使哈维尔在中国大陆知识分子中获得了巨大声望。而该书不能出版的直接原因,是译者不愿意撤下李慎之先生为此书所写的长篇序文《无权者的权力和反政治的政治——后极权主义时代的人生哲学》。李慎之认为中国也同样处于后极权时期,很多学者也持这种观点。
    徐贲认为,从1949年到“文革”结束,中国的政治体制接近极权体制原型,从文革结束到1989年学生运动被血腥镇压,属于后极权主义模式;1989之后的政治体制属于“新极权主义”,它在告别后极权体制的同时回头向极权主义原型求助,但又无法回归斯大林主义。“所以就形成了现在这种既增加了取自极权主义原型的某些特征、又保留了部分后极权时代特色的体制,同时它还有一系列极权主义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新特点。”中国共产党“对其统治前景产生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末世恐惧,由此刺激起强烈的防患意识,稍有冲击就担心要‘亡党亡国’,因此它对‘正面’引导常常缺乏信心,施政上再度重视和强化极权统治的传统镇压手段,如加强便衣警察部门的力量并依靠它对国内社会实施广泛渗透和全面监控,进一步强化极权主义的组织和宣传体制,更严厉地控制媒体、公共舆论和民间言论等。毫无疑问,这些措施都是从后极权主义向极权主义原型的倒退。”8新极权主义可以看作是后极权主义的一种变态。这种体制的政治前景还有待分析和观察。9
   无论用何种概念,和毛时代相比,1989之后的中国社会呈现出了非常微妙和复杂的新特点。
   (一)意识形态话语逐渐式微,当局不得不变换口号来因应社会的发展。但无论是“三个代表”、“和谐社会”还是“科学发展观”,都无法获得真正的权威性,不但民众对这些口号毫无热情,党员或官员也基本不再相信这些僵化的教条。官方话语甚至成为民间顺口溜、笑话、视频作品等等嘲笑、戏仿和恶搞的对象。入党是为了获得现实的利益,党员身份的重要性也完全不能以前相比。共产党已经成了对自己缺乏信心的牟利集团;是特权利益集团,而不是意识形态,绑架了国家政策制定,成为政治转型的关键障碍。
   (二)整个社会的世俗化与消费主义。经济领域的开放政策获得了表面的繁荣,人们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同时当局以屠杀的方式镇压1989年民主运动以及后来的清算和整肃,使人们不敢过问政治、进而不愿意过问政治。政治运动、领袖和意识形态都无力再被神化。人们获得赚钱机会,又在无止境的消费欲望、感官刺激和平庸的大众文化中麻醉自己,整个社会迅速弥漫消费主义和庸俗主义。
   (三)知识分子与民众的犬儒化。胡平在《犬儒病》中分析了知识分子和民众的成因和种种表现。“极权统治靠人们的狂热而建立,通过大规模的恐怖而得以巩固,但是,狂热和恐怖都不可能持久,最后是靠着人们的消沉与冷漠,极权统治才得以维系。”“恐惧并非犬儒。它只是通向犬儒的桥梁。……承认恐惧,认识恐惧,必将把我们推向异议者、反对者的立场,哪怕我们只把异议隐藏在我们的内心。恰恰因为正视恐惧必然会刺激良知,会导致良知的觉醒与反叛,多数人才会有意无意地回避恐惧,掉过脸去假装看不见,假装没有这回事,宁肯让良知处於糊涂状态。这就叫‘难得糊涂’”。10这实际上需要乔治•奥威尔在《1984》中描述的“双重思想”才能做到。“双重思想”不容易掌握,但它却是极权统治下人们必备的生存技巧。我曾在《后极权时代的公民美德与公民责任》中写道,“躲避崇高、嘲笑真诚、蔑视理想、诋毁英雄,解构道德、质疑人性,意义虚无、信仰真空,这构成了后极权中国的精神基调。麻木不仁、玩世不恭,安分守己、明哲保身,逆来顺受、盲信盲从,成为普遍的处世哲学。”11也只有在这样的精神背景下,才能理解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获刑的政治犯、良心犯的特殊性,他们正是极少数不愿违背良知、不愿放弃公民责任、敢说真话、敢于推动政治变革或触及政治禁区的优秀人物。
   (四)现代通讯和网络技术使民间空间逐步扩大。互联网的出现对中共统治者来说是个巨大的挑战。一方面,为了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利益要融入全球化浪潮,加入WTO、申办奥运会、世博会,不可能%B键A豹�%C+2炷芗终健R环饺蟀ご形染熬薮庵至X说送持置窦溲ⅰ韶A炻樵雍汀チ贾�%B键A笔稻睢入WB2恃欲这调通冖削欢镣态极又元政固,是厉地治的控制在绪地周%B键A敝煌绾导荷趸幔恍吹朗敉韶I缁斫庹摺裥蒙纾际推欢睢碳社U牡柯樵硬齑怼保弯鹕绲目悔妥9ま勘诒眩熬弥猓瑃witter、facebook、skype、邮件组、聊天组、会员制论坛等新媒体或网络通信方式,使信息传播更迅速、更方便,也更难于封锁。现代技术带来某种程度的信息自由,加上经济进步带来民间活动空间的扩大和活动能力的增加,大大加强了民间力量的交流和联合。真正意义(五)官民冲突的普遍化、激烈化与公开化。由于一党专制体制不允许任何有组织的反对力量存在,缺乏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制约,体制性的腐败愈演愈烈;由于官商勾结扭曲市场,权贵垄断获取暴利,底层进入上层社会的渠道基本被堵死,贫富差距已经非常悬殊,基尼系数超过了国际警戒线,社会的不公平感相当明显;12由于司法不独立、司法腐败,每天都在制造新的冤案和不公正;由于征地、拆迁、计划生育、城管、镇压法轮功和家庭教会等等,造成大量侵犯人权现象;由于选举权几乎被剥夺、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被限制、新闻管制、信访渠道基本失效,积累的民怨难以释放,所以出现了大量群体性事件,官民冲突趋于普遍化与激烈化。13另一方面,民间已经具备更多的法治意识、权利意识和反抗能力,人权律师、维权人士、公民记者、独立作家、互联网、传统媒体中的自由力量,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依法治国”口号的提出、“人权”入宪,使得“法治”“人权”话语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合法性;原来被抑制、被消声、被强力镇压的官民冲突事件,更多地被报道出来,进入公众视野。
   
   1989年后的中国模式可以说是,以低人权优势、官商勾结、贫富悬殊、破坏环境为代价获得经济发展;以媒体控制、意识形态宣传系统和消费主义迷惑民众;以文字狱和赎买两手制服知识分子;以暴力为最后手段对付群体性抗议事件;以体制内零敲碎打的灵活性来抗拒民主化要求。
   
   三、民间抗争的新特点
   
   当下中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综合体,在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都同时存在一些看似相互矛盾的事物,在此背景下,民间抗争的规模、方式与态势也必然与以往有所不同。14
   
   (一)抗争者的风险。
   因为不断有先驱者进行勇敢地探索、突破禁区,使整个社会的言说空间和行动空间明显扩大,使当局的容忍度也不得不加大。和过去相比,因“颠覆国家政权”罪名而入狱的可能性更小一些;对共产党或政府领导人的同样批评程度的文章,在1980年代以前肯定会判刑入狱,在现在却可能是安全的。15以前常有异议人士因为在公开信上签名、或者因为一两篇文章而被入狱,而现在这种可能性已经降低,虽然并不排除。如果所有写文章批评中共的人都判刑入狱,其数量之大、涉及人员范围之广将是不可想象的。以08宪章为例,签署者有体制内退休高官、著名异议人士、大学教授、记者、律师、公务员、农民、工人、学生等,几乎涉及一切行业,把签署人或者303个首批发起人都抓捕判刑,已经远远超出了当局的能力。
   与过去相比,因“颠覆国家政权”罪名而入狱的人,刑期有可能更短,虽然并不总是如此。在“反革命罪”时期,异议人士动辄被判10年以上,被判无期徒刑、死刑的也所在多有。16而1999年后,被判十年以上的案例减少,而5年以下的更为常见。17大致来说,从事民主和异议活动的成本比过去降低,内心脱离恐惧的人也越来越多,参与者的范围和人数也比从前有了明显的增加。其原因也和下面的第二点有关。
   
   (二)抗争方式的变化以及抗争者与民众的联系。
   1980年代的民主运动人士更多地提出一些政治口号、政治宣言、修宪建议等,以要求释放政治犯、要求新闻自由、要求政改等为内容的公开信,以及组党结社。这些民运先驱被冠以“反革命”罪名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被迫流亡海外。他们付出了巨大牺牲、对于推动中国政治开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这些政治理念、政治口号和民众的生活、民众的具体利益缺乏直接联系,因为社会条件尚不具备。随着自由民主思想的传播、互联网的普及、人权律师群体的出现、独立NGO的兴起,以个案参与、公益诉讼为主要方式的公民维权运动能够与民众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不少异议人士也认可并积极加入这种抗争模式。尽管政府极力封锁政治犯的信息,随着基本权利被侵犯的人群不断扩大和互联网的迅速普及,抗争者在普通民众中的影响力也在扩大。18
   虽然组党仍为一些异议人士的追求和选项,但民间越来越形成一个共识,即组织反对党的时机并不成熟,19而如下的工作更切实、更有成效:通过具体案件捍卫人权、推动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推动独立候选人参与基层选举、通过NGO推动民间组织的完善、培训维权技能、促进各地维权者的联络和整合,等等。以刑法第105条罪名入狱的绝大多数人是因为人权工作和独立写作,而不是组织反对党或其他政治性组织。
   
   (三)抗争者的范围广泛。
   由于社会空间的扩大、从事异议活动的成本相对降低,所以行动者也在逐渐增多,被以颠覆罪名判刑者的范围也更加广泛。“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业已成为中共当局随心所欲打击报复民主人士滥施文字狱的利器,套在国人脖子上的枷锁。被构陷此罪者五花八门:有因拍摄四川地震倒塌学校并上载网络;有因提出‘要人权不要奥运’;有因环保及声援藏民;有因主张维护工农权益;有因呼吁民主宪政;有因呼吁达赖要求西藏独立自治;有因发表民主先声,有因草拟宪章;有因网络发表纪念六四文章;有因公开发表呼吁书;有因组建民主党派;有因发表网络文章嘲讽邓江胡;有因法轮功学员讲真相;有因网文批判四项基本原则,三个代表,共产党,政治司法制度;有撰文批评高官腐化堕落;有因发表致胡温公开信主张政治改革,要求停止镇压法轮功;有主张三权分立,多党竞争;有因歌颂毛泽东批判江泽民腐败;有因政论时评;有人因向美国之音写信,甚至有因有智障者因受人指使张贴标语;但其中绝大多数是因为撰写网文发表政论时评而被枉法判刑;没有一人是因为主张暴力推翻中国政府,更无一人曾采取暴力行动。至于受害者包罗万象,涉及教授,律师,作家,学者,记者,老师,官员,商人,编辑,民主民运人士,异议人士,宗教信仰人士,工人,农民,市民,学生。”20
   
   (四)新形势下的“维稳”工作。
   国保、国安不再是共产党意识形态的忠诚卫士,他们多数抱着“服从命令”、“混口饭吃”、“别出乱子”的心态。社会空间的扩大、思想观念的多元化,再加上“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概念不清、界限模糊、执法者标准不一,21导致因刑法105条“颠覆”罪名而受到处理的人,情况非常不同。同样数量或性质的文章,有的判刑很重,有的较轻,考虑的因素包括当事人的知名度、影响力、态度、身份、家庭状况、国际国内救援的压力、相关官员的态度等等。有的作家批评政府言辞激烈,但安然无恙,或者仅仅受到警告;有的作家记者因为一封公开信、少数几篇文章或一个电子邮件而获刑。22有的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被捕,但最后被劳教、或在取保候审后撤案;23有的显然因为政治原因而入狱,但法院却按照非经济罪名判刑。24对少数民族异议人士的判刑明显更重,人数更多(远远高于外界知晓、报道和声援的人数),也更不遵守表面的刑事诉讼程序。25有的地区对异议人士比较宽松,有的地区却相对严酷。对异议人士的法外用刑也经常出现。26不同的人不同对待,反映出新极权主义下复杂微妙的政治景观。一方面,当局无力抓捕所有反对人士,而且也无法制定统一而明确的抓捕或判刑的标准,他们必须在个案处理时考虑法律之外的各种因素;另一方面,这个体制又要不断抓捕、审判和关押反对者,以宣誓其政治正统性、保持威慑力,制造恐怖气氛以恐吓其它活跃的和潜在的反对人士。
   还有一个经常被忽略、也非常缺乏研究的问题:国保、国安系统当然有动力消耗、私吞或申请维稳经费,他们和反对者(“维稳对象”)之间也就存在着一种微妙的依赖关系。如果本地区没有一个维稳对象,国保、国安系统也就没有“政绩”,相关人员也就无法从维稳经费中渔利。这肯定和“反革命罪”时代有所区别。27
    
   四、颠覆国家政权罪与中国政治转型前景
   
   从中国的司法实践而不是刑法条文来看,绝大多数被安上这两个罪名的人仅仅是表达政治意见,“颠覆国家政权罪”成为一种“政治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成为一种“思想罪”,这显然违背中国宪法和国际人权条约。中国目前的体制仍保留很多明显的极权主义原型的特点,把一些人贴上“颠覆政权”的标签仍是这种政治体制的一种需要。这个体制必须随时发现、界定、惩罚“危险份子”或“异议分子”,一切有独立人格、敢说真话、敢于改变奴役政治的人,都随时可能被认定为“颠覆分子”。但后极权主义时期,社会已经世俗化、庸俗化,意识形态和领袖早已经“去魅”,民众对政治由恐惧转为冷漠、犬儒化的民众代替了狂热地暴民,法治话语开始出现,伴随着利益的多元化,政治、道德、价值观也出现一定程度的多元化,因此当局已经无法把全民卷入狂热的政治运动,无力调动全部舆论机器的方式来批判“反动分子”,无法激起民众对“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分子”同仇敌忾的感情。
   国际上,由于反恐、朝鲜问题、国际贸易、全球变暖、金融危机、政治短视等原因,西方国家对中国人权的关注度下降、压力降低。不过,2010年10月,因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被判刑11年的刘晓波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可以解读为西方对中共统治合法性的一次质疑,也成为国际社会再度关注中国人权问题和政治民主化问题的一个契机。国际民主化第三波、颜色革命所昭示的民主化潮流,国际人权机构的关注和支持,对中国的民主人士也始终是激励的因素。
   但是中国政治变革的前景,将主要由国内力量推动;其中那些被冠以、或可能被冠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名的人,走在抗争的最前沿,对既有体制的触动最大。这些公民,出于良知和社会责任意识,希望变革政治体制,希望建立一个能够尊重人的尊严与自由的体制,28他们组织反对党或其它政治社团,组织地下出版物,联署公开信,呼吁政改,批评现状,揭露腐败,散发传单,传播真相,捍卫基本人权,组织和平抗议等等;这些行动给中共当局制造了最大的压力,是中国政治不可缺少的重要推动力。在“反抗无用”的群众犬儒心态包围之下,这些公民以实际行动、以受难的方式,向人们展示了良知的力量、真相的力量,并且展示了消除恐惧的可能性、行动的可能性以及改变社会的可能性。没有这些人,因为组织公开信签名或组织“读书会”而入狱的风险就大得多。没有这些人,民间NGO的生存将更加艰难。没有这些人,那些不那么激进的文章或活动,就会当作最激进的、而当事者会被投入监狱。没有这些人,目前声援刘贤斌和陈光诚的“绝食接力”就难以存在和持续。康晓光认为中国已成为“没有政治的社会”,29但实际上真正的民间政治没有中断,只是它一直被掩盖、被侮辱、被关押、被强制遗忘。在长期而残酷的被镇压的过程中,在铁窗内外的剧痛和泪水之中,人性得以高扬,道义得以彰显,政治得到砺练,经验得以积累,共识得以形成,这些都为未来的民主准备了条件。毕竟,“你可以摧毁花朵,但你不能阻止春天的到来。”

 中国人均GDP已经超过3000美元,一般认为,这对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的转型将起到重要的影响。转型不是发生在国民极端贫困、权利被剥夺殆尽的时期,而更容易发生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民间空间开始形成、权利意识开始觉醒、反抗能力逐步增强的时期。中国观察家也许会越来越意识到,中国正处在大变革的前夜。毫无疑问,狱中的政治犯、良心犯的英雄价值必然会被历史所肯定,中国必然实现新闻自由、普选和多党制;但在此目标实现之前,中国后极权体制必然还会以“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把这个社会中的最勇敢、最有良知和历史责任感的那些优秀公民不断投入监狱之中。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人权律师。Email:[email protected]
   
   注释: 
   
   1背叛祖国罪;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策动叛变或者叛乱罪;投敌叛变罪;持械聚众叛乱罪;聚众劫狱罪;组织越狱罪;间谍、特务罪;资敌罪;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2如无特别指明,本文所称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包括“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3关于极权主义,可参考,漢娜‧鄂兰:《极权主义的起源》,台湾时报出版公司,1995年。关于中国的专制主义,可参考,张博树:《从五四到六四:20世纪中国专制主义批判》(第一卷)香港晨钟书局,2008年。
   4《独立宣言》中说:“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指天赋人权)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恩格斯:“须知革命权总是唯一的真正‘历史权利’,——是所有现代国家一无例外都以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唯一权利。”恩格斯:《〈1848年至1851年法兰西阶级斗争〉导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65年版第22卷,第608页。
   5汉娜•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
   6 对与本罪有关的“政权”、“政府”、“煽动”、“颠覆”等概念的分析,可参见郭国汀:《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理解析》http://www.ncn.org/view.php?id=73886
   7 滕彪:《〈零八宪章〉与政治正当性问题》,《中国人权论坛》2009年第2期。
   8 徐贲:《中国的“新极权主义”及其末世景象》,《当代中国研究》2005年第4期(总第91期)。徐文总结道,“新极权主义”是一个表面繁荣但人性堕落的时代。“新极权主义”的现实世界中,有字词无言论,有统治无共识,有杂志无信息,有报纸无新闻,有学术无思想,有欲望无目的。“新极权主义”是一个比后极权主义更加专制魔影缠身的政权。“新极权主义”是一个没有共同政治理念、没有共同价值前景的社会。
   9 Naazneen H. Barma等人用“开放式专制政权”这一概念解释了经济发展但压制政治自由的国家,其专制得以维持的原因。“这些政权透过各种国家控制的资本主义版本给他们的国民带来了经济成功,并且擅长于以使它们能从全球连接中受益的方式接入到国际体系里,同时却保留了对国内权力的控制。正是由于它们对于自由主义的国际秩序保持开放姿态,才使其专制模式得以维持。”Naazneen H. Barma, Ely Ratner, and Regine A. Spector:Open Authoritarian Regimes: Surviving and Thriving in the Liberal International Order ,in Democracy & Society,Spring,2009; Center for 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Georgetown University。Titus C. Chen(陈至洁)讨论了中共基于对于颜色革命的解读,增强了当局内部对外患的集体意识,并采取措施去强化其强制性能力。中共加强了对于自由派媒体、知识分子和公民社会的控制,这些先发制人的、被称作“调适性威权主义”的措施会延长威权统治的期限。Titus C. Chen,CHINA’S REACTION TO THE COLOR REVOLUTIONS:ADAPTIVE AUTHORITARIANISM IN FULL SWING,Asian Perspective,Vol 34, No. 2, 2010, pp. 5-51.
   10 胡平:《犬儒病——当代中国的精神危机》,P5,P24,博大出版社,2005年。关于毛时代之后中国思想变迁的一个研究,可参见,陈彦:《中国思想之觉醒——文革后中国思想演变历程(1976-2002》,田园书屋,2006年。
   11 滕彪:《后极权时代的公民美德与公民责任》,《公民》2008年2月。
   12可参考,孙立平“断裂三部曲”,《断裂——20 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2003年)、《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2004年)与《博弈——断裂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和谐》(2006年),均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13 2008年杨佳案、2010年系列校园屠童案,反映出官民矛盾已经到了极端化、非理性化的程度。如果权贵集团无限期拖延政治转型,不可预见的非理性恐怖事件将不断出现,将会导致整个社会的巨大恐慌和震荡。何清涟认为,“从90年代末期开始,中国社会已经出现公共权力私人化、政府行为黑社会化,政治暴力合法化等失败国家的特征。”见何清涟:《中国政府“维稳”思维的逻辑盲点》,《中国人权双周刊》2010年7月1日。
   14陈子明把异见运动、社会运动与政治运动,作为中国民主运动的三个主要分支。陈子明:《社会运动与政治演练》,《中国人权双周刊》,2010年9月。
   15 这并不意味着,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逮捕和判刑的人数在减少。根据中国法律年鉴(1999-2009),1998年-2008年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逮捕的人数分别为532人,769人,690人,725人,686人,336人,426人,296人,604人,742人,1712人。1998年-2008年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逮捕的人数分别为555人,660人,683人,886人,766人,455人,467人,349人,561人,619人,1407人。转引自,The Duihua Foundation, DIALOGUE, issue 38,winter 2010,pp7.
   16 1998年前,以反革命罪名或“颠覆国家政权”罪名被判刑十年以上的有魏京生、陈晏彬、刘京生、王希哲、徐文立、胡石根、陈子明、王有才、王军涛、杨天水、陈西、秦永敏、许万平、郑酋午、余志坚、喻东岳、鲁德成等等,很多市民被当作“六四暴徒”被判死刑、无期徒刑等重刑。1997年刑法对“颠覆国家政权罪”取消了死刑。
   17 2001年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部分案例,刑期如下:郭庆海4年;陶君,3年,燕鹏,一年半;王金波,4年,吕新华,4年,牟传珩,3年;黄琦,5年;陶海东,7年;颜钧,2年;赵常青,5年;蔡陆军,3年;孙刚,5年;蓝于鹏,3年;王小宁,10年;罗永忠,3年;何德普,8年;罗长福,3年;桑坚成,3年;欧阳懿,2年;杜导斌,3年(缓刑4年);张林,5年;郑贻春,7年;任自元,10年;李元龙,2年;郭起真,4年;李建平,2年;高智晟,3年(缓刑5年);赖锦东,3年;李长青,3年;张建红,6年;陈树庆,4年;杨春林,5年;袁显臣,4年;胡佳,三年零六个月;吕耿松,4年;陈道军,3年;刘晓波,11年;张起,4年;谭作人,5年;陈卫,9年;刘贤斌,10年;陈西,10年;李铁,10年;吕加平,10年;金安迪,8年;于钧艺3年(缓刑5年);朱虞夫,7年。“颠覆国家政权罪”部分案例,刑期如下,姜立钧,4年;荣杰阿扎,8年;谢长发,13年;郭泉,10年;王荣清,6年;严正学,3年;杨子立,8年;张宏海,8年;徐伟,10年;靳海科,10年;黄金秋,12年;孔佑平10年,宁先华,7年;吴义龙,11年;张玉辉,10年;时绍平,10年;姚悦,12年;孟军,10年;朱虞夫,7年;许万平,12年;姚福信,7年;肖云良,4年;李智,8年;毛庆祥,8年;徐光,5年;杨天水,12年;胡明军,11年;王森,10年;岳天祥10年,郭新民,2年;王凤山,2年;李大伟,11年;王荣清,6年;薛明凯,一年半。
   18 例如,高智晟、严正学、胡佳、黄琦、谭作人等,在访民、法轮功学员、失地农民、被拆迁户、艾滋病感染者或地震遇难者等群体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威望。
   19 陈子明在1995年的文章中认为:“反对派在现阶段首先是一种政治属性概念而不是一种组织概念。建立反对派组织的时机尚未成熟。不要像共产党那样迷信组织并把它神秘化。组织要在社会共识和社会潮流的基础上形成,需要有信仰、纲领、领袖、人际关系网若干要素集合而成。只有当理性、负责任的政治反对派感到非有组织不可并且外部条件也适合时,建立民主政治党派才是必要的,届时水到渠成,也就不是什么难事。”在当时这种观点并未被普遍接受,但现在这种观点得到了比较广泛的认同。陈子明:《一九九五年的中国政治反对派》,转引自前注14 
   20郭国汀:《论颠覆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http://thomasgguo.world.edoors.com/CrIR5oBTObm8
   21 2003年7月,李建强律师等人公开建议废除或修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2004年2月,102人联名发布公开信,要求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出法律解释。杜导斌案的检察官对杜导斌说:“在墙上贴一条‘打倒共产党’的标语,立即被水淋了,没有人看过,第二天早上你就揭下去撕掉,你的行为也已经触犯了刑法105条第二款。”见杜导斌:《两点意见——二审法庭辩护和陈述》,
   http://www.boxun.com/hero/dudaobin/11_1.shtml 但这显然不是多数检察官或国家安全部门的标准。另有一案例:智障男子刘伟强张贴反动标语,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智障男子受他人操纵张贴反动标语出庭受审》,《广州日报》2008年06月25日。
   22例如,亚森因为一篇散文被判刑10年;李元龙因为4篇文章被判刑两年;杨春林因“要人权不要奥运”口号被判6年;卓瑪加因為一部尚未出版的书而被判刑10年半;刘晓波因08宪章11年;但主要起草人张祖桦被拘捕抄家后释放。
   23前者如四川刘绍坤案,后者如广西荆楚案。
   24 按照非政治罪名处理的政治犯案例如,陈光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郭飞雄,非法经营罪;普布泽仁仁波切,职务侵占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赵岩,欺诈罪;赵连海,寻衅滋事罪;朱虞夫,妨害公务罪(2007年),高勤荣,受贿、介绍卖淫、诈骗罪,等等。
   25 例如,努尔木哈提•亚森(维族,10年)、拖乎提.吐尼雅孜(维族,11年)。哈达(蒙古族,15年)、海来特•尼亚孜(一审,15年)、阿卜杜勒加尼• 梅梅特民(维族,9年),荣杰阿扎(藏族,8年),卓玛加(藏族,10年半),次成嘉措(藏族,无期徒刑),迪克坦开(藏族,15年),达西(藏族,10年),贡却才培(藏族,15年)等案例。(当然,这些案例并不完全是颠覆国家政权罪名,也包括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泄露国家机密罪等。)

26高智晟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但受到残忍的酷刑对待。获释后长�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政治意涵/滕彪 全文完

作者 editor30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此站点使用Akismet来减少垃圾评论。了解我们如何处理您的评论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