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3日广洲法院开庭审理“广州民主三剑客”唐荆陵等人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案,引起国内外关注。一开庭先起风波,被告要求法官等工作人员说明自己“是否是共产党员” ,并且要求“所有共产党员回避” ,遭到法官的当场拒绝。唐的律师称,党员身份“将妨碍他们对此案的公正审理” ,这位律师说,法官的拒绝一度让他“心如死灰” 。

对此风波环报评论员单仁平先生闻所未闻、大吃一惊、勃然大怒。25日即在环报发题为《要党员法官‘回避’ 庭审既无知又嚣张》一文。单文照其一贯文风不讲理只管骂,骂被告和辩方律师“无知又嚣张” “像是入错了行,更适合去当演员” “中毒太深” “入戏太甚” “患了政治幼稚病” “政治老油条” “执迷不悟” “时代的绊脚石” 。

给单先生抄摘一段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八条【回避事由和方式】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单先生很明白“煽颠罪” 是反党政治罪名,因此他在自己这篇文中说到此案时强调“共产党是中国的领导力量,这是中国宪法的要义之一。”不错,此案庭审中辩控双方律师要辩明的就是(1)如何理解宪法序言中关于共产党领导阐述的法律效力;(2)公民能否有反对共产党领导的言行;(3)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煽颠罪”。请回答:做为共产党员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否“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

众所周知共产党最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政治纪律首要讲的是“党员要在政治、组织、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治规则首要讲的是“对党忠诚” ,那么在党中央要求严厉打击政治反对派、反党人员时,此案的审案人员能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吗?被告、被告代理律师、环报的读者有理由怀疑“党员法官审‘煽颠罪’、 审直接与本党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时能公正吗?我们也要告诉党员法官和单党员不要自持党有权就嚣张!

北京查建国 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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