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职能之一是监督官员,但是中国重要官员多是人大代表,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能够公正吗?是不是制造腐败?

在中国,开人代会,可以看到很多政府官员和司法官员,以人大代表身份参加会议。在全国人代会上,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最高法院、检察院院长都是全国人大代表,还包括一些部长。在省、市人代上,省、市长等都是人大代表县、乡镇基本如此,都是一个模式。

当大会当通过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时,总理做为参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当然会投赞成票,通过最高级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院长也一样会投赞成票。

人大代表的职能之一是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现在重要官员多为人大代表,他们既当运动员又兼裁判员?民意和官意发生冲突时,他们能公正处理吗?这不成了自己监督自己,这些官员威风凛凛地坐在分组会上参加讨论,其他代表能够畅所欲言批评他们的工作吗?这有利于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廉洁和改进工作吗?这种机制是不是在制造腐败?

中华民国35年(1946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这是为了使官员,能够受到民选立法委员的有效监督,制衡。这也是三权制衡的体现。

不久前台湾有些立法委员竞选县、市长,如果当选,必须辞去立法委员。这说明在现在的台湾,基本上建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互相制衡的政治体制,合理的法制框架已经在台湾出现。

人大代表应该是民意代表,不该是官意的代表。如果允许很多重要官员当上人大代表,他们不但可能排挤民意代表,而且可能利用手中的资源操纵、控制人大会议,使各级人大成为橡皮图章。

所以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官员不得兼任人大代表,或人大代表不得兼任官员,各级人大都应该如此。

2006年3月9日于山东大学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