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孙志辉先生:

本人昝爱宗,原是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站长,是局长先生的下属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已经为中国海洋报社服务长达五年之久。8月28日,我向您写了一封反映中国海洋报社副理事长、中国海洋报社副总编辑盖广生剥夺本人的工作权利,迫害本人,至今已有一个半月时间,这封信没有任何回复。为此,我决定写第二封信,是公开信。

对于第一封信“石沉大海”,难道是您没有收到吗?不是的,8月29日,您的部下盖广生副理事长已经电话明确告诉我,我发给孙局长您的第一封信(国家海洋局办公室传真010-68030799),您已经批阅,并转给了中国海洋报社。于是,盖广生副理事长当即委派中国海洋报社办公室主任陈志春于9月1日赶到杭州,软磨硬泡,多次逼迫我签署“中国海洋报社与昝爱宗解除劳动合同”,被我多次拒绝。

只是遗憾,孙局长作为中国海洋报社的理事会理事长,作为中国海洋报上级国家海洋局第一把手,居然对副理事长盖广生如此迫害记者无动于衷,并对我的投诉无动于衷,我对此深表严重遗憾。

9月1日,中国海洋报社办公室主任陈志春受盖广生委派,为了达到让我自动离职的目的,他欺骗我说2006年全年的工资还给我保留,但事实上等2006年10月8日国庆、中秋长假过后,我电话询问陈志春我的遗留工资情况,比如7月份、8月份和9月份的工资情况,他居然说工资停止发放,也就等于我正常工作的工资也被粗暴停止了。9月21日,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中国海洋报社的联手下,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注销了我的新闻记者证,并在中国记者网上进行“注销公告”——这些都是政府部门借助手中权力非法对一个正常行使舆论监督权利的记者的打击。

我被强迫“解除记者工作”,最大的原因是8月1日因我发表文章揭露并批评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政府于7月29日使用暴力等不当的方式强拆党山在建基督教堂,随后就被杭州市有关部门关注,包括由中国海洋报社总编辑盖广生介绍我认识的杭州市国家安全局的情治人员,杭州市公安局网络监察分局的警察,以及幕后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就我的文章“打小报告”的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报刊管理处处长黄柏青(电话0571-87163127、87163126、传真87163107)等人,尤其是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和主管网络监管工作的浙江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早有迫害我的先例。黄柏青处长在电话中明确告诉我他们向新闻出版总署告我在浙江“舆论监督不听话”,就此我也曾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局长俞剑明反映过,要求他们保护我的舆论监督权利,但他们都一样漠视我反映的问题,并在继续打击我,致使2005年度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年检从2005年11月推迟到2006年4月25日才通过,但却不进行公告。此后,经中国海洋报社盖广生总编辑、办公室主任陈志春多次证实,浙江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杭州市公安局网络监管部门都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我帮助村民维权、揭露地方污染环境、网络上大量发表批评政府文章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等事例,即所谓我“不适合当记者”的证据。

事实上,孙局长本人多次在中国海洋报全国记者站长会议上强调,舆论监督工作很重要,一定要加强舆论监督,可我作为北京的中央级新闻媒体的记者,在舆论监督地方政府的丑闻时,行使正当权利,却得不到报社的支持,也得不到孙志辉局长兼理事长的支持,所以我再次向您表示严重遗憾。

我还曾经是2001-2002年度的中国海洋报先进个人,获得过报社颁发的奖状,但这些都是次要的,因为我因为表达宪法确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权利,向往民主和自由,所以在你们国家海洋局官员看来都是不能容忍的,所以你们一定要剥夺我的工作权利,逼我到没有工作的地步。

最后,我向孙志辉局长、孙志辉理事长漠视我的投诉,进行抗议。同时,并传达这样的信息:我将继续在法律范围内行动,维护我的工作权利,并继续向国家海洋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上级国务院投诉国家海洋局机关报——中国海洋报迫害记者并剥夺记者工作权利的涉嫌违法行为,以及有关部门打击我行使宪法权利的违宪行为,陆续将投诉信直接寄达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办公室。

被中国海洋报强迫解除工作关系的记者昝爱宗2006年10月12日国家海洋局,中国海洋报社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号,电话:010-68047634 68020193 传真68030799国家海洋局局长、中国海洋报理事长孙志辉(原海洋出版社社长)、国家海洋局机关报——中国海洋报副理事长、总编辑盖广生(原海洋出版社社长),盖广生电话:010-68047740手机013501087830 中国海洋报社办公室主任陈志春电话010-68047746 手机013621101336昝爱宗手机013082850180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附录:昝爱宗不服海报发2006年第19号文件决定并强烈抗议

中国海洋报社:

今收到报社8月25日发出的《关于解除昝爱宗同志担任的中国海洋报社记者及浙江记者站站长职务的决定》(海报发2006年第19号文件),报社并2次派专人前来杭州逼迫昝爱宗交出记者证、记者站登记证和公章。

对此,昝爱宗本人提出如下意见:一、强烈抗议中国海洋报社盖广生总编严重侵犯记者昝爱宗所特有的新闻自由权利;报社为虎作伥,故意制造劳动争议事端,掩盖其迫害记者,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实质。

二、严重抗议中国海洋报社盖广生总编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粗暴干涉和要挟下,严重侵犯记者昝爱宗的工作权利。

三、记者昝爱宗于2001年下半年开始在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任副站长、站长职务,根据国家海洋局1996年2月15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印发中国海洋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报社规定,记者站长聘期为4年。2005年3月10日,中国海洋报社再次与昝爱宗订立记者站站长协议书和广告经营协议书,协议期限1年,每年一签。2006年3月10日协议到期后,双方虽未换签新约,但仍按原协议履行,口头上已明确延续该协议的期限,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双方均已实际履行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昝爱宗具体完成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指标无可挑剔。

四、昝爱宗不服2006年8月25日报社单方面做出的决定,该解聘文件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报社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构成侵权,昝爱宗有权获得解除劳动关系的违约赔偿金。

五、昝爱宗依法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并寻求法律救济,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生效之前,为保留诉讼证据所需,昝爱宗将保存持有的新闻记者证和记者站登记证和记者站公章等书证和物证。

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昝爱宗(签名)

200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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