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梁君彦任立法会主席资格

十一月二十一日,人称“司法覆核王”的长洲居民郭卓坚先生,入禀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院颁令禁止“无国籍”的梁君彦担任香港立法会主席。

在香港中联办“关心”,建制派立法会议员“推举”下,十月十二日无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梁君彦议员“当选”立法会主席,明目张胆抵触《基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立法会主席资格的规定。

《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按照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当梁君彦先生定居英国合法取得英国国籍时,毋须办理申请手续,就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成为英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根据英国内政部今年九月三十日和十月十一日向梁君彦先生发出的函件,提到梁君彦九月三十日申请放弃英国国籍,该项申请获登记已生效。

问题的症结是:今年九月二十二日梁君彦先生申请放弃英国国籍,九月三十日英国政府收到后予以批准梁君彦放弃英国国籍。然而依中国《国籍法》,并不如他所说,已从英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自动转变成为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符合担任香港立法会主席。梁君彦议员放弃英国国籍后,并不能自动恢复已丧失的中国国籍,中国《国籍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解释》第六条:“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

无国籍人士不能任立法会主席

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依据中国《国籍法》,在“申请恢复中国国籍”专项的规定列明,梁君彦议员在放弃英国国籍获得书面批准后,如欲恢复中国国籍,必须向香港入境事务处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手续。梁君彦先生一定要填写入境处的表格,亲身当面向入境处呈交英国内政部盖章的放弃英国国籍证明正本,以及出生证明等文件,缴付一千一百五十港元,经入境处审批后,签发恢复中国国籍证书,从此时开始,梁君彦先生才能成为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方可出任立法会主席。事实上从梁君彦女儿十月十二日刚刚收到英国内政部盖章的九月三十日批准梁君彦放弃英国国籍的文件,紧接着梁君彦在立法会当着大家面用剪刀剪开信封,取出英国内政部盖章的文件,十月十二日当天几分钟后就“当选”立法会主席。此时此刻前,梁君彦先生在办公时间内,根本没有离开过立法会,他怎么可能亲自向香港入境事务处,当面递交十月十二日才收到的经英国内政部盖章,批准他放弃英国国籍的证明书正本,向入境处申请办理恢复中国国籍手续。所以,十月十二日梁君彦在立法会只能提供两份文件,即九月二十二日梁放弃英国国籍申请书和英国内政部十月六日批准他放弃英国国籍的覆印本,无法提供香港入境处签发的梁君彦“恢复中国国籍”文件。故此十月十二日“当选”立法会主席这一刻,梁君彦议员是无国籍人士,不是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

因此,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梁君彦议员身为无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当选”香港立法会主席,抵触《基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是非法的、无效的。凡梁君彦行使立法会主席所有职权,包括主持立法会会议、通过立法会决议等,也全部非法、无效,或造成宪政危机!据此,香港中联办主任张晓明等明知梁君彦乃英国国籍尚未恢复中国国籍,却有恃无恐蓄意抵触《基本法》,操控和钦点梁君彦充当香港立法会主席,应负上政治责任。

梁君彦国籍之谜

二○○四年迄今,梁君彦先生连续担任四届香港立法会议员,足见他熟悉立法会规章和运作。

据香港媒体查核立法会资料,直到二○一二年,梁君彦在第三任立法会议员时,才在立法会规定填写的表格中,公开了英国国籍身份。梁君彦除了出任立法会议员外,曾代理立法会主席;还担任二○○七年至二○一七年,两届共十年的全国政协委员。请问梁君彦先生,在中联办和北京全国政协提供的表格中,其国籍一栏,填写的是英国籍还是中国籍?中联办和全国政协机关,是否知道及何时知道你是英国国籍?再则,你说是为了旅游方便,所以使用英国护照。那么,你到北京先后出席十次以上全国政协会议和公干,总不会使用英国护照吧。你使用的是香港居民回乡证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香港居民向香港政府申请护照和向香港中国旅行社申请回乡证,第一个必要条件,必须是中国籍香港居民,梁君彦先生究竟有否隐瞒英国国籍?

郑重请求香港高等法院,对违反《基本法》规定,无国籍的梁君彦议员十月十二日“当选”的立法会主席,予以宣布无效。

争鸣2016.12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