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10022china1郭飞雄、孙德胜即将开庭:律师拒绝出庭 公民将参与围观

2014年9月11日

2014年9月12日上午9时,广州天河法院第30法庭将开庭审理郭飞雄、孙德胜案。博讯记者获悉,由于法院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三天之前送到开庭通知以及其他种种违法行为,代理律师将拒绝出庭。

代理律师陈光武发出信息说:“【广州天河法院郭案开庭情况简报】上午广州天河法院短信通知律师郭飞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12日开庭。我和张雪忠教授交流后认为法院不允许复制8盘数据卷宗,律师未能充分阅卷无法实现有效辩护故不能如期出席12日庭审,待法院允许我们充分阅卷后再行开庭。此意见已告知天河区法院。”

郭飞雄代理律师发师葛文秀也发表书面声明,表示将拒绝出庭。

昨日,即2014年9月9日(星期二)上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刑庭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本律师,告知杨茂东、孙德胜一案定于9月12日上午开庭,当即我要求其按规定发书面通知,该工作人员亦表示下午向我送达。然而,迟至今日本律师也未收到天河法院的书面“出庭通知书”。
鉴于本次的送达方式,本律师特声明如下:

1、《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也就是说“出庭通知书”最迟也应当是在9月8日向本律师送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依据该解释,即便是以电话方式通知也应在开庭三日前送达。

由此可见,昨天的电话告知开庭时间,是一个赤裸裸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下司法人员践踏程序法的行为日趋严重,戏弄、侮辱、敌视、甚至殴打律师的事件频频发生,为了维护法治、为了维护中国律师的职业尊严,本律师拒绝接受这种违法的通知要求,将不会参加9月12日(星期五)的庭审活动。

在得知郭飞雄、孙德胜将开庭的消息之后,网友们纷纷表示将进行围观。网友“郭春平”发出信息表示:“郭飞雄(杨茂东)、孙德胜案将于2014年9月12日上午9时在广州天河区法院第30法庭开庭审理。敬请关注!进发广州,天下围城!让每一次对政治犯的审判成为吹响民间正义力量集结的号角!让每一次对政治犯的审判成为引发社会转型的契机!”

著名维权人士胡佳号召:“9月12日上午9:00,郭飞雄(杨茂东GuoFeixiong)、孙德胜案件将于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第30法庭开庭审理。请#南方街头的兄弟们前往申请旁听、围观声援。请驻广州的海外媒体和外交官在现场见证。”

对于胡佳的号召,南方街头运动活跃分子谢文飞表示:“硬汉!郭飞雄先生的零口供,郭先生的案子9月12日早上9点就要在天河法院30庭开庭了,我很遗憾,远在江苏淮安不能前往声援,请朋友们有时间的尽量前往广州天河旁听,不能进去旁听的可以围观。不能前往的在网上广发消息声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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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律师还公布了郭飞雄面对审讯时的零口供,并拒绝签字,为此,审讯人员在审讯笔录中写道:“犯罪嫌疑人杨茂东只用眼睛看了几眼第一页,嘴边露出微笑,拒绝看剩下的笔录和拒绝签名。”

来源: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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