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谢燕益 43岁 家住北京市密云区檀营国际生态城16号楼3-201

被告:北京市律师协会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高子程

被告: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法定代表人:苗林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二被告停止限制原告复制其涉嫌违规证据材料的侵权行为,开放涉及原告的证据信息控制,为原告复制查阅相关证据材料提供便利。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7年1月17日通过其所在的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得知,北京市律师协会发来京律协立(2018)第3-1号立案通知,该通知称,日前,北京市司法局称,近期,银川中院、检察院向其反映申请人涉嫌存在违规行为的《司法建议书 》及《情况说明》。申请人遂于2018年2月13日向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律协提交《致司法局、律协复制庭审录像、案卷材料申请书》以及《听证申请书》等文件(有申请材料和快递单据为证),北京市律协事隔近三个月后于2018年5月4日向申请人发来将于5月16日举行听证会的通知(京律协立(2018)第3-3号)。2018年5月11日上午9:12,申请人致电北京市律协在其听证通知中公告的电话:64515935,负责听证联系的李智勇先生接听了电话,申请人向其再次提出由于申请人需要在听证会上申辩因此需要复制相关证据材料,尤其是银川中院开庭时完整的庭审录像,否则因程序不公违法剥夺证据权利申请人则可能会拒绝参加非法听证,要求李智勇向领导汇报,给申请人一个答复。李智勇先生在双方的电话沟通中明确坚持不让复制证据却始终没有给出任何法律根据(有录音为证)。

原告与被告以及被告与社会公众均是一种契约关系,被告同时作为为原告及社会服务的公共机构,理当向利害关系方提供信息证据复制的便利,而不是滥用权力侵犯原告的知情权及获取证据、信息的权利,这种限制实属侵权行为。

同理,第二被告也属公共服务机构,相关工作信息材料不是私产,应对利害关系方公开开放,如果为非法私利对利害关系方非法限制剥夺证据信息复制权没有法律依据。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谢燕益
2018年5月 12 日

附证据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