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久前出版的《金庸与报业》一书中,作者张圭阳讲到了金庸对新闻自由的观点。金庸理解的新闻自由,是指政府当局不可干预传媒,并不涉及传媒主管与工作人员的关系,后者属于劳资关系。报业大王梅铎收购英国《泰晤士报》后,资深编辑伊凡斯意见不同,即被解雇,全无新闻自由可言。全世界无论资本主义社会或共产主义社会,没有哪家传媒的工作人员可享有独立的新闻自由。

这段话是鱼目混珠的一个典型。既然金庸自己也承认,新闻自由是指政府不可干预传媒,梅铎解雇伊凡斯,并不是政府对传媒的干预,因此无损于新闻自由,也就是说,伊凡斯仍然象过去一样享有新闻自由,怎么又说伊凡斯“全无新闻自由可言”呢?资本主义社会里的政府不干预传媒,因此资本主义社会里的每一个人都享有新闻自由,怎么又说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一样,“没有哪家传媒的工作人员享有独立的新闻自由”呢?

按照金庸的观点,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只有传媒的老板才享有新闻自由;在这一点上,它和共产主义社会没有什么两样。这一论断包含几个重大的错误。

首先,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人人都享有新闻自由。金庸无非是说,传媒的老板对他的传媒有最终裁决权。什么新闻可以见报,什么新闻不可以见报,取舍的权力最终在老板手里。但是,这里讲的是权力,是power,不是right,新闻自由属于right即权利,两者不是一回事。

应该承认,传媒的主管享有取舍新闻的裁决权,这并非不合理。正如罗尔斯指出的那样:“我们可能把不受阻碍的进入公共场所和自由地利用社会资源来发表我们的政治观点纳入我们言论自由的范围内,可是这种对于自由的扩展一旦给予了所有人,就成为不可行的并在社会中令人人各行其是,他们实际上是急剧地缩减了言论自由的有效范围。”(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

任何一个媒体,其容纳空间都是有限的。它不可能让一切愿意发布自己的消息或观点的人都在上面如其所愿地尽情挥洒。必须设立编辑进行取舍。媒体的主管必然会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标准行事,就算他们主观上力求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他们也绝不可能做到令人人满意。更何况他们也是人,难免没有自己的成见、偏见,以至私心。要求一个媒体满足所有人的发表自己意见的愿望,这一愿望本身就是不现实,不可能的。

如上所说,任何传媒都少不了决定新闻取舍的主管(或老板),这本身并不为错。但问题是,如果一个国家只准有一家传媒,只准有一个老板,那就糟糕了。共产主义社会就是如此。在共产国家中,政府是唯一的老板,凡是不合政府口味的新闻永远没有公开发表的机会,有敢违反者必受到政府的制裁迫害。所谓共产国家没有新闻自由,就是指的这种情况。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人人都可以发布新闻,创办媒体,这就叫新闻自由。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有成千上万家传媒,它们分别属于成千上个老板,谁也不能一手遮天,一件重要的新闻,张三的媒体不登李四的媒体会登,李四的不登王五的会登。媒体之间竞争的巨大压力,会迫使各媒体尽量满足大众的需要,向大众提供准确、及时的新闻。新闻自由下的新闻公正不是出自哪一家媒体的主观愿望,而是媒体自由竞争下的客观产物,正所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

2002年5月24日

大纪元

《胡平文库》时政·观察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