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德高望众的老前辈,我一向对您保持敬意和尊重,在包遵信先生去世后,我还亲手为您和其他海外人士订做了花圈或花篮。但再次看到经过您修改的联署信,联系到您在本次的会员大会上的其他言论,我对您热衷于无原则内斗的习性和强悍深感失望。

郭先生,您自称笔会的反对派,而且是专门反对笔会当权派的反对派,但我要指出的是,笔会内的某些“反对派”有一个习惯,只要在笔会内部的争论中得不到多数认同,就一定要把内部讨论诉诸于会外的公共舆论。我觉得,这样做,既是对社区规则的故意违反,也是对多数会员的不尊重,很有点输不起的义气用事。

这次联署信征集签名的过程中,发起人的做法可谓机关算尽:1,在一些会员根本没有看到联署信的情况下,就先把人家的名字列入其中,这种先列名再确认的方法是双重不道德:对不知情的列名人而言,类似于先斩后奏的裹挟;对其他会员而言,是有意识地误导。高寒的“天鹅绒行动”就是这样搞起来的。2,在联署信上签名的46位会员中,有人没看过联署信,也不了解有关理事选票风波的具体情况,仅凭私人关系就联署了。张桂华先生已经在社区的发帖证实这一点儿。我也不知道有多少人是在类似的情况下签名的。

反对派还喜欢说,我们的失败是笔会当权派操控的结果,那么我想问,报名参加会议的148人,参与理事选举投票的161人,谁能操控?

这种笔会当权者操控大会的指控之所以不成立,首先在于笔会是个义工团体,领导层与会员之间没有利益瓜葛,所以,谁也操控不了谁。如果真有实实在在的利益,违反规则就要付出利益代价,我想,反对派也不会那么随心所欲地违规。

其次,这种指控,在某种意义是对参加大会的会员的贬低,甚至侮辱。因为操控笔会多数,意味着被操控者毫无独立性,既无独立的判断力,也无独立的人格,而只能被笔会当权派牵着鼻子走。

再次,凡是将笔会社区的发言拿到外面去的会员,大都自以为绝对正确,在社区内的发言,即使得不到多数认同,也自以为是真理在握;把社区内的发言外泄,即使违规,也是在捍卫真理。所以,可以公开违规,可以不择手段,可以洋洋洒洒地为违规行为辩护,很有点“良知不服从”的勇敢。您为高寒辩护,与郑义争论,显然没有得到与会者多数的认同,郭先生在社区内的言论很快就出现在“自由圣火”等网站上,更为诡异的是,自由圣火的编辑为郭先生的文章加上编者按:经过郭先生的修改和授权发表。一段时间后,该网站又将“经过郭先生的修改和授权发表”的编者按删去。即便不是您亲自外泄的,但您起码默认了这种违规行为。因为,您发现在笔会外诋毁笔会很有成效,甚至可以取得网络大批判的效果。

现在,看到您在本次会员大会上的表现,我不知道,您现在除了热衷于无原则的内斗之外,还会做些什么?

您对“高寒案”提出自己的看法,但我觉得你的长篇发言并没有谈到开除高寒的实质问题。

首先,两年前,高寒指控陈迈平“巧立名目,中饱私囊”如果成立,陈迈平就犯有贪污笔会钱财之罪,这已经不仅是道德判断,而是涉及到刑事犯罪的事实判断。在笔会内部,轻则将被罢免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重则将被终止会籍,那么,如果不成立,就是高寒“侮辱、诽谤、捏造或故意传播谎言”,该行为不仅将是对陈迈平信誉的严重伤害,也将是对笔会声誉的严重损害,已经明显违反本会章程,高寒必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在两年前的会员大会上,大量相关事实已经证明:高寒对陈迈平的指控属于“捏造或故意传播谎言、侮辱、诽谤”,迈平所报销的$2000绝非“巧立名目”,因为捐助者NED并不认为笔会这样处理是“巧立名目”,更不是“中饱私囊”。

难道高寒不应该向陈迈平个人和全体会员道歉吗?陈迈平本人和其他会员也要求高寒道歉。难道做错了道个谦就这么难吗?

郭老拿出其他笔会的例子,那么,我想请郭老举例说明,在“海外华文作家笔会”开会员大会时,是否出现过类似高寒案这样严重的指控,如果出现过,他们将如何处理?我相信,当一个民间组织内出现类似“巧立名目,中饱私囊”这样的指控时,组织领导层肯定要对这样的指控进行调查和处理。

其次,郭先生提到:“瑞典作家扬·米达尔和他的太太古恩·凯丝丽在媒体上公开为邓小平辩护,认为北京的屠杀是必要的。三十九位具有正义感的作家联名发出公开信,要求将他们开除出笔会。汉学家陈安娜(陈迈平夫人)、罗多弼、马丽娜也共同撰文批评他们:”当他们支持中国领导人在天安门广场向手无寸铁的和平示威者开枪的决定时,引起了我们极大的震惊。……在凯丝丽表达她对邓小平的支持之前,她曾关切地谈到中国许多乡村的穷苦人民没有享受到经济改革的成果,甚至至今没有度日的食粮。这是否是一种高雅的虚伪。当人们表示愿意为受压迫者服务,而在同时,当被压迫者表达他们的愿望时,又支持用机关枪把他们像割韭菜一样割下去。“”尽管没有一个其他笔会成员支持米达尔,但出于坚持言论自由的价值,还是有许多作家仍然不同意开除他们。政治正确和言论自由,形成二律背反。在经过无数的争吵之后,瑞典笔会委员会的十一位委员讨论是否提出开除扬·米达尔夫妇的议案,投票的结果:五票对五票,另有一票弃权,未能向年会提出。扬·米达尔终究没有被开除。即使他们的观点没有人同意,要开除会籍谈何容易?“

我认为,您举的这个例子与高寒案也没有可比性。扬·米达尔夫妇的发言是针对中国的巨大公共事件,其中不牵涉到瑞典笔会内部的具体个人;而高寒指控的是我们笔会的具体个人,而且是可以控以刑事犯罪的指控,这和言论自由有关系吗?高寒的指控发生笔会的任何人身上,被指控者大概都会向理事会投诉,要求理事会出面干预,因为这是非常严重的指控。理事会没有理由拒绝这样的投诉,而处理高寒这样的行为和对高寒的投诉,笔会章程规定的处理方式只有启动终止会员资格一种。而我本人和理事会考虑到决不能轻易开除会员,希望给他充分机会,让他认错道歉。所以,从2006年8月26日到2007年5月26日,理事会先后三次对高寒提出警告,要求高寒作出回应,但高寒对理事会的决议完全置之不理,既不道歉也不回应(包括自辩、反驳、反控都没有)。俗话说,事不过三,我认为理事会已经仁至义尽。甚至在2007年7月28日作出《关于第四次警告会员高寒严重违反章程行为暨终止其会员资格的决议》中,仍然给他留有余地,给出一个月的时间。决议说:“对高寒提出第四次严重警告:在‘终止其会员资格’后的保留会籍期间,高寒如果执行理事会所有相关决议,向全体会员道歉,并保证不再重犯‘侮辱、诽谤、捏造或故意传播谎言’和‘严重损害笔会声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者提出可接受的辩护或解释,由此获得所有当事人(包括陈迈平和《关于请求笔会理事会审议处理高寒先生严重违反章程行为的提议》的全部发起人)的谅解,理事会可以随时考虑恢复高寒的”会员资格“,否则其会籍在2007年9月3日时也自动撤消。”

所以,郭老的不给高寒自辩时间的说法,根本不能成立。

另外,每个民间社团,由于处境的不同,对某些问题的处理自然会不同。如果我们笔会的某位会员公开发表扬·米达尔夫妇那样言论,我不知道其他理事作何感想,起码我个人无法容忍,我会联合其他会员向理事会提案,要求理事会按照章程终止其会籍;如果是其他会员向理事会提出这样的议案,我在理事会表决时肯定投赞成票。因为我们是独立中文笔会,至今仍然生活没有言论自由的政治恐怖之下;我个人亲历了那场震惊世界的大屠杀,决不会容忍有会员为邓小平的大屠杀辩护的言论。如果我们独立中文笔会容忍公开发表这样言论的会员留在会内,那将对笔会信誉造成巨大的伤害。

即便退一步,西方国家的言论尺度也不一样,比如德国就不允许纳粹言论,美国也不允许种族歧视的言论。

再次,关于诽谤案的问题,郭老说的那些原则我都同意,但这些原则与高寒案的处理并无可比性,与中共的因言治罪更没有任何可比性。郭先生说:“很遗憾,在我们这个标榜言论自由的组织内部,还是有人不懂得言论自由的价值,不知道如何实行言论自由。主流社会认可的言论,多数人认可的言论,领导认可的言论,官方认可的言论,也就是被认为正确的、革命的言论,本来没有言论不自由的问题,所以不需要争取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实质在于,主流社会、多数人、领导、官方不认可的言论,也就是被认为错误的、反动的言论,是不是可以发表?发表了是不是予以追究?我们笔会中的一些人,在反对专制主义时以自由主义者自居,在自己管辖的地盘同样也不给别人自由。我们在外部争取言论自由的同时,难道在内部又要扼杀言论自由吗?”

显然,郭先生把笔会终止高寒的会员资格类比于中共的因言治罪,我认为,这很有点无限上纲的味道。高寒指控迈平的言论并不反动,仅仅是没有事实根据。没有事实根据的指控和反动言论是两回事。在笔会内部,我认为的“反动言论”只有一种,即公开反对作为笔会宗旨的言论自由、写作自由和出版自由。如果真有会员公开发表这样的“反动言论”,而且拒不认错道歉,我想,按照笔会的章程规定,也应该被终止会员资格。

民间社团与政府部门不一样,不能拿约束政府的言论自由制度来直接套用到民间组织上。任何民间社团都会有自己的内部章程,加入某一社团的前提认同其内部章程,也就等于加入者与社团签订了契约,承诺不违反社团章程。如果违反就是破坏了契约,何况,明明违反了章程还拒不认错道歉,那么社团必须根据章程进行处理。但民间社团处理其成员违反章程的决定,只适用于社团内部而已,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会伤害被处分者的言论自由。

笔会正是这样的民间组织。高寒加入笔会的前提是认同笔会章程,而笔会章程第八条明确规定:“本笔会主张,中文文学工作者不得滥用言论自由、写作自由与出版自由。本笔会反对以任何政治的、个人的或其它目的,用中文或其它文字进行侮辱、诽谤、捏造或故意传播谎言。”第十五条规定:“会员有下列情形,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可终止其会员资格:1.公开反对章程第五条至第九条所阐明的笔会宗旨;2.从事严重有损笔会声誉的活动,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警告而不停止;(从略)”显然,高寒的行为明确违反了以上规定。

所以,张裕已经指出,理事会终止高寒的会员资格,并不是诽谤案,理事会没有治他任何罪,也没有进行任何法律制裁,只是根据团体章程处理了他而已,就好比根据会场纪律将一个合法入场但在会场内扰乱会场的人驱逐出场一样。因此,郭老援引的司法理论与案例在此不适用,“兴诽谤案以言治罪”的结论更与事实不合。

我要补充是,事实上,言论自由权利只有通过暴力强制剥夺(包括政府和暴力集团),而笔会没有能力剥夺任何会员的言论自由,高寒被终止会员资格,仅仅是失去在笔会社团内部的发言权,但并不影响他的言论自由,他可以在笔会之外继续发表批评笔会的言论,甚至是极为不负责任的言论,笔会决不会去干涉。因为,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制度,其核心是政府不得立法限制言论和媒体,更不能因言治罪。因为,只有拥有暴力的公权力才能干预媒体和封杀言论,也只有政府才有以言治罪的权力。所以,言论自由所针对的是公权力。言论自由就是要禁止公权力干预媒体和言论,以确保一个言论的观念的自由市场,让众声自由喧哗,让媒体保持独立,让众多媒体平等竞争,让多元价值在竞争中共处。

最后,郭先生对高寒的评价是:“高寒是一个顽强的民主斗士和勤奋的写作者。他也像法国大革命期间的米拉波那样,是在监狱里锻炼成长的。”“高寒是一个愿为正义事业献身的人,主要的精力都用在‘干民运’,不是考虑如何吃民运饭、如何挣钱。我到他家里去看过,在美国,我还没有见到这样破烂的家。听说笔会的某些负责人在国内日子过得很”滋润“,大概想不到富裕的美国还有如此贫困的高寒。”

在此,我想对郭先生说:这仅是郭先生个人的评价和替高寒诉苦,实在与高寒案无关。再说,笔会规则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会因为某个会员的个人品质而给予优惠。

我是笔会的负责人之一,不知道郭老的这个“某些负责人”是否有我。我在国内恐怖政治下的日子是很滋润,十八年来,我多次被抄家,三次失去自由,走出小监狱便进大监狱,我的通讯常年在监控下,家门口每年有小半年时间有警察站岗,有时会被软禁在家中出不了门。现在,我去外地旅行,也一直有两三台警车一路相随,接待的朋友也会遭遇骚扰,甚至我的深圳同学因接待我而被抄家;我还拿不到出国的护照,家里的亲人也不时受到骚扰和威胁。

可能,我的物质生活不像高寒那样贫困,但那也是我一个字一个字写出来的,当会长四年,我分文未取。我不知道高寒过穷日子的真正原因,但我并不认为他如此贫困是由于一心干民运造成的。因为,在国外,一心干民运的人很多,笔会内就有陈奎德、盛雪等。再说,高寒可以选择留在国内过如我一样很滋润的日子,没人拦着他。

2007年11月7号于北京家中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