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8

image (15)5月8号 被指是高瑜(中)的女子被警察押送问话,但脸部被模糊化处理(中央电视台画面)

*莫少平:本月24日我和尚宝军律师隔玻璃会见高瑜,她的美尼尔症较严重*

中国资深独立记者高瑜“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一案9月24日移交北京法院起诉,10月24日下午(约两点)高瑜的律师莫少平和助手尚宝军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高瑜女士,确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是二位律师从张思之律师手中接过本案后,高瑜第三次会见律师。

10月24日当天晚上,莫少平律师接受我的采访谈会见情况。
莫少平:“我和我的助手尚宝军一起会见的。”

主持人:“多长时间?”
莫少平:“近一个小时吧。”

主持人:“是面对面谈,是隔着玻璃,还是怎样的……?”
莫少平:“因为高瑜案属于比较特殊,所以我们并不是在普通案件律师会见室,而是在旁边另外特殊的会见室会见高瑜,是隔着玻璃用电话交谈。”

5f793854-1154-440f-89d8-bbfba8d24fdd高瑜在央视播出的视频中。(视频截图)

主持人:“他情况怎样?有没有什么新情况?”

莫少平:“我们主要是核实这个案件的相关情况。她身体状况还可以,但是她说现在美尼尔症相对来说比较严重,经常昏眩,看守所也在给她服治美尼尔症的药。”

*莫少平:高瑜推翻以前的有罪供述,说因受威胁,我们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主持人:“看她的情况你们准备提出什么要求吗?”

莫少平:“以前有这方面的信息披露,因为她现在否认以前的有罪供述, 理由是她的有罪供述属于警方用她儿子的情况来威胁她,所以她不得不做一个有罪供述。现在她就完全推翻了她的有罪供述。当然她不仅是见到律师推翻的,因为她在事先在检察官以及法院送达起诉书时,她已经提出了‘我原来的那种有罪供述是不属实的’ 。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用刑讯逼供等手段,即俗称‘变相刑讯逼供’,包括饿、冻、晒、疲劳审讯、询问等方式,或者威胁利诱的方式来获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都属于非法“言词证据”。按法律规定应予以排除,当然这需要启动一个程序。

所以我们尊重高瑜本人的意见,她认为她做的有罪供述是被迫情况下做出的。律师从专业角度讲,我们就得启动一个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我们会就此向法院提出,要排除高瑜在公安机关、侦查机关做的‘有罪供述’言词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也就是说,她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该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我们在开庭前可以启动这个程序,包括我们也按照法律规定要求高瑜本人‘如果你认为你当时的有罪供述是被迫情况下的供述,你就应该写出一份文字说明材料,通过看守所递交到法院’。在法院开庭的时候,我们会就此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按照法律规定,如我们启动这个程序,那么他首先就要对这个证据是不是非法证据进行调查,而不是按正常程序‘我来核实这个证据,问你是不是承认这个指控’。只要是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首先应该对‘非法证据’是否非法证据进行调查。”

主持人:“这个程序启动的标志是什么?比方说,现在你们做出了这个决定,已经就算是启动了,还是一定要到开庭前,还是开庭?”

莫少平:“这个……第一,启动,两方面,一是她本人做出书面东西‘我向法院提交一个……我作为被告人,我当时的有罪(供述)证据是在一种被迫情况下,或者是一种变相刑讯逼供情况下所承认的’,这本身是启动程序的一种方式。其次,只要是开庭,律师根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当庭就马上提出,要求法庭对高瑜有罪的供述是否是‘非法言词证据’提请法庭进行调查。法庭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

*莫少平:现在还没得到开庭时间信息,开庭前律师肯定还会会见高瑜*

主持人:“现在从法院方面来说,他们对于开庭的时间安排有没有进一步的信息呢?”

莫少平:“现在还没有,但是我们已经跟法院把我们准备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告知法院了。我们会尽全力去履行一个辩护律师的职责。”

主持人:“下一次会面时间有没有定?”

莫少平:“没有确定。开庭之前肯定还会会见。”

*莫少平律师两天前即22日受访详谈若干细节:高瑜有心脏病、高血压、美尼尔症*

莫少平律师在两天前的10月22日接受我的采访,谈的是他上一次,也就是几天前在上个星期会见高瑜的情况。受访时对一些事情的细节也有所展开。

请听两天前的一段采访录音。

主持人:“请问您上个星期会见高瑜是……”

莫少平:“上星期四或者星期五会见的。”

主持人:“10月16日应该是上星期四,日期是16日对吗?”

莫少平:“对。”

莫少平律师说,上次会见是他和尚宝军律师接过这个案子之后,高瑜第二次会见律师。

莫少平:“第一次见面呢,是我的助手尚宝军律师去见他。主要是因为我们接受委托之后……”

主持人:“喂。喂——电话怎么又断了!”
我又拨打。

主持人:“对不起!不知道怎么又断了。看来我们还得加快进度,免得再断。您见高瑜,印象她身体情况怎么样?”

莫少平:“身体情况按她自己说呢,就是心脏病和高血压,而且还有美尼尔症,高血压和心脏病在看守所里确实还是可以给她提供药品,像降压方面的药,所以把血压还是控制住。但是(第一次)见我们之后,她曾经犯过一次美尼尔症,也就是昏眩。(这次)见我们之前两天犯了美尼尔症昏眩。看守所还是给她进行治疗了。

身体状况吗,毕竟她本身已经七十岁了,所以她身体状况肯定不是很好。关在看守所里,又是那种状况,特别是她还有一些精神方面的压力。因为她的丈夫去世不久,她又因为这个事被抓进来,儿子也因为这个事受牵连也被抓,所以精神压力也比较大。”

*莫少平:高瑜思路较清晰,首次提讯她否认犯罪,二次后被以儿子相威胁而认罪*

莫少平:“她的思路应该说还是比较清晰的。我们上星期去见她的时候,主要是跟她核对所谓指控她涉嫌的‘犯罪事实’,以及‘情节’,《起诉书》上的那种指控说法……这些东西。她的思路还是比较清楚的。”

主持人:“她是怎么表示呢?”
莫少平:“她表示很明确,说《起诉书》指控她的这个所谓‘涉嫌的犯罪事实’她不承认,也就是说‘我没有实施《起诉书》所指控的那个涉嫌的犯罪行为’。
当然了,我也问‘我看到卷宗材料里你是曾经承认过呀’。
她就解释。当然她也强调,第一次询问她的时候,她确实是对所谓的指控的事情是否认的,就是刚刚被抓进去的时候提讯她时间比较长,大概有七、八个小时,甚至更长的时间。公安机关第一次对她进行预审询问的时候,她全部是否认的。但是从第二次开始,就是在后来的这些提讯过程中,现在《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我就问她‘涉及到你承认过《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她解释说‘那个完全是不真实的,是被迫做出来的’。
我说‘为什么被迫?是出于什么情况下?’
她说,警察威胁她‘你要不承认的话,我就得抓你儿子,意思是你儿子也跟这个事有牵连,他也是脱不掉的’。鉴于这种情况,出于保护她儿子的心态,所以她就违心的承认了所谓‘指控’。”

*莫少平:高瑜不知道中央电视台播出她被提讯时的认罪录像,是我们告诉她的*

主持人:“在您跟她谈这件事情之前,她知道不知道电视播出了这个影像,并且在她脸上打了马赛克这回事?”
莫少平:“这个她不知道,这是我们告诉她的。但是这是公安机关对她的录像,而且现在从法律这个角度讲,也是要求公安机关对所谓‘询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时候,要进行全程录像’,这也是法律要求的,因为作为卷宗材料里也有好几份光碟,每次询问给她全程录像。这个她是知道的,但她并不清楚中央电视台将这个播放出去。”

主持人:“您看这个因为当时播放……她的脸上打了马赛克,这样声音是不是经过剪接,这个事情有没有机会能核实呢?”
莫少平:“当然我们现在很难来确定中央电视台播放高瑜这个录像是公安机关第几次询问的录像。我们确实没法核实,因为提讯里起码卷宗材料里反映有31次这种提讯、讯问。实际上她就是从第二次以后在提讯相同问题时,她都是承认这种指控。
4月24日抓了以后就立即提讯,这也是法律规定的‘在24小时内立即提讯’。”

*莫少平:高瑜对检察官表示原对公安机关认罪是违心。案件具体内容现不能透露*

主持人:“那第二次呢?”
莫少平:“第二次(间隔)也就是很密,可能也就是第二天,什么25日、26日、27日都有,是认罪的录像。关键她现在不认罪,不承认指控。不仅是对我们讲,因为《起诉书》……就等于在审查起诉时,案件到检察机关检察院时,公诉人也要去提讯她、要问。她对检察官当时已经是明确表示‘我不认可这个指控,我原来在公安机关认罪那都是违心的’。也就是说,她对检察官也明确说了,明确表明了她的态度 ,不认罪。”

主持人:“她涉案的事由是说有一份文件是中央的九号文件……”
莫少平:“这个我就不能跟你谈,因为它是涉密案件,案件的具体内容我是不能披露的,因为她这个案件如果开庭审理的时候,也是不公开审理的。涉及案件的具体内容,我没法透露,只能说这个程序。”

*莫少平:待进行必要调查、研究相关证据后,我们再确定辩护意见*

主持人:“请问一下您准备做‘无罪辩护’还是怎么样?这个可以讲吗?”
莫少平:“这个我现在先不急于下结论,因为我们还要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所以等把这些相关的证据、相关的东西都研究透了之后,我们再确定我们的辩护意见。
当然现在大的原则,肯定就是说高瑜她既有无罪的供述,也有有罪的供述,那么你作为指控高瑜涉嫌犯罪,按照法律的规定,除了 高瑜的口供、供述之外,一定要有其它证据,来佐证她确实实施了所谓‘《起诉书》指控她的犯罪行为’。如果没有,仅凭高瑜的口供,特别又是前后不一的口供,那么你来定她的罪,显然从法律角度讲,证据是不充分的。”

*莫少平:若公安机关确实用她儿子对她进行威胁让她认罪,显然是变相刑讯逼供*

主持人:“我们都知道高瑜在早期这个案子的律师是张思之律师,以后您接手这个案子是在什么时间接过来的?”
莫少平:“9月30日。”

主持人:“您接过来以后回顾整个这个案子的情况,您觉得哪些程序上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去做的,哪些地方是不太相符的?”
莫少平:“从程序上来讲,到目前为止,我们倒没有看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有哪些完全违反法律规定的东西。当然如果要说是有的话,这个当然也是很关键的了,就是如果公安机关确实用她儿子对她进行威胁,让她来认罪的话,这个显然是一种变相刑讯逼供。用这种方式来取得的作为被告人的口供,那是作为非法证据,必须予以排除的。”

主持人:“那早期先被失踪,后来才放出消息,这个从时间点上来看是不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限之内公之于众,或者说给她家人知道?”
莫少平:“这个,她被抓以后,因为按照现在《刑诉法》的规定,原则上应该24小时内通知亲属,或者她所在的单位。但是有个‘但书’,就是‘除有碍侦查的以外’,他如果觉得这种通知有碍侦查,或者找不到亲属和她的单位……当然找不到亲属和单位和高瑜这个案子不存在这个问题。但是他是以所谓‘有碍侦查’的这个理由,没有及时通知她的亲属,这里边是有公安机关的说明。他们公安机关认为后来这种‘有碍侦查’的情况已经消除了,所以那时候才通知她的亲属。”

主持人:“按目前规定有没有时限,即使如此也要多少天内通知,有没有?”
莫少平:“没有,没有。”
主持人:“无限期的。”

*莫少平:中央电视台播高瑜认罪录像,严格讲是在干扰司法,是很不恰当的做法*

主持人:“我还有一个问题,根据您的经验,像这种在公共平台上打出人像,加马赛克,一般都是什么情况?像是未成年人呢,还是怎么样?高瑜这个因为她(脸上被)打了马赛克,在很长时间内,大家没办法确定是不是高瑜,录音和她的口型是不是吻合。您怎么看中央电视台的这个做法?”
莫少平:“这个做法本身我是反对的。这种做法严格意义上讲是不懂法。
你可以作为一个新闻媒体,客观去报道……因为一个什么什么事,被抓了,涉嫌什么……这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你把她的人像弄出来,尽管打上马赛克,而且把她所谓‘认罪的声音’放出来,这个严格来讲,它是在干扰司法。
因为有一个原则嘛,像美国陪审团的成员,你不能是在作评审员的时候,对一个案子你看了很多媒体报道,然后有先入为主的印象。如果你要是这种情况,这个案子你就不能作陪审员。
我说的原理原理就是这个原理,就是你在没有最后确定高瑜是否真是被法院依照法律的程序审理,认为有罪之前,你作为一个媒体报道,只能是客观报道,涉嫌什么罪被抓了。你把她认罪的声音报道出来,某种意义上他在干扰司法,用一种舆论,让大家一听说‘哎呀,高瑜就是认罪了,确实有这个事’,那严格来讲就是一种干扰司法。这是一种很不恰当的做法。”

*莫少平:央视若客观报道,现也应报道高瑜不认罪,当时认罪因被公安以儿子相威胁*

莫少平:“现在你如果客观报道的话,你也应该报道高瑜见到律师了,她不认罪,否认以前的认罪,你也应该把这个报道出去。也应该摄摄她……或者说她见到检察官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了,她对检察官也说‘我不认罪,不认可以前我在公安机关所说的那个说法’,那个说法是当时公安机关警察在以她儿子威胁她。那么她出于保护她儿子的心态,所以他违心的认罪……
你中央电视台应该是平等的报道啊,你应该是公平的报道,你应该是把高瑜现在这种态度报道出去啊。
但是现在中央电视台它肯定不会这么报道。所以中央电视台这种报道的方式是非常欠妥的,一种是很不恰当的。
再客观的讲点儿,高瑜第一次被询问的时候甚至近十个小时,她根本就没认罪啊。这个都在案卷里面有记录的,她根本就没有承认指控啊,那你怎么不把这个弄出来啊?”

主持人:“您刚才讲,这个讯问长达十个小时,有没有问及她有没有受到粗暴对待,或者身体受伤?”
莫少平:“这个倒没有,就是该让她喝水啊,该让她休息吃饭什么的……我记的也不是很准确,应该是时间很长,八、九个小时,甚至近十个小时。”

主持人:“外间说她挨过打,有没有这回事?您问过这事情吗?”
莫少平:“这倒没有,这倒没有。”

*莫少平:按法律规定,应在给被告人起诉书后两个月内开完庭并作出一审判决*

主持人:“另外就是什么时候开庭?按照时限是什么时候?”
莫少平:“有这么几个因素。
第一个,按法律的规定,我起诉书送达给被告人十天之后,任何一天都可以开庭。你得给被告人《起诉书》,留出至少十天的时间。所以现在法院都可以有权开庭。
第二个,法院审理也有它的审限。只要没有延期的话,法院正常审理一个案子是两个月,应该在两个月之内开完庭,并且做出一审判决。”

主持人:“这中间还有什么变数?”
莫少平:“只能说,法院开庭审理的时候,检察院突然间认为‘哎呦,我需要补充证据’,那他可以向法院提出休庭‘我回去再补充证据’。法院不会主动说让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只有在审理过程中,如果检察机关,就是公诉机关认为‘我需要补充证据’,比如说,你律师提出一些证据他不掌握,或者律师提出一些证据,可能反驳了她有罪的证据,公诉机关通常可以请求法院休庭,要求补充侦查证据。补充侦查可以一个月。而且有两次可以请求补充侦查。
第三个就是因为我们接手的时候已经起诉到法院了,突然间张思之律师一下中风了,住了医院,根本就没办法接手了。亲属非常着急,然后找到我这儿来。我们接手的时候,实际上时间已经很紧了。所以我们跟法官也提出来‘我们因为刚刚接手,所以也希望得给我们充足的阅卷时间和会见高瑜的时间’。这个法官倒也是答应了。”

主持人:“那么按时间计算的话,也就是说从9月24日移交法院,到11月24日,粗算的话……”
莫少平:“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一定是在9月24日之前。9月24日是法院把《起诉书》送达给高瑜的时间。”

主持人:“换句话说,至少在11月24日之前,按照正常的如果中间检察院没有提出什么说法的话,就应该……”
莫少平:“对。它得开完庭做出判决。”

*莫少平:高瑜愿意并要求律师披露她的基本情况和她的不认罪态度*

主持人:“对于关注这个案子的听众朋友、外界人士,您作为高瑜的律师,还有什么对外界特别想说的吗?”
莫少平:“我作为她的辩护律师,肯定会尽职尽责的去履行我的辩护责任,维护高瑜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高瑜本人有没有特别请您转达外界的话?”
莫少平:“她倒明确说,她的情况……要不然也不能那么跟你讲,因为我们专门问到这个问题,就是‘关于你的态度,你对于现在等于不认罪的态度,以及你的基本状况,你同意你的亲属或律师对外界披露吗?’她是同意的,不仅同意,她说‘我希望外界了解这些情况’。但是涉及到案子的具体情况,当然因为是‘涉密案件’,具体的案情我们是不能披露的。但是从程序上来讲,从高瑜本身的态度,高瑜是非常愿意,要求披露的。”

现年70岁的高瑜今年4月24日在北京失踪。两周后官方称高瑜被以“涉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刑事拘留。6月27日,外界获知她于5月30日被以同样涉嫌罪名批捕。高瑜曾在中新社工作,1989年任《经济学周报》副总编,不久该报停刊,同年6月3日高瑜被捕,1990年获释。1993年她再次被捕,后被以“泄露国家机密罪”判刑6年,1999年出狱。

高瑜女士多次获国际新闻奖。例如1995年获“国际报业发行人协会”在法国巴黎颁发的“自由金笔奖”、同年获“国际妇女媒体基金会”颁发的“新闻勇气奖”,2006年她第二次获得此奖。

以上自由亚洲电台“心灵之旅”访谈节目由张敏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采访编辑、主持制作。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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