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利于今年4月27日服刑5年期满获释,至今已经过去3个月,但我国当局尚未准他这个绿卡持有人返美。他的妻子傅湘日前(7月26日)致信胡锦涛主席,恳请让杨早日返美与家人团聚。

问题的症结在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能否出国?杨建利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护照时,该处人员的答复是:因为杨还有“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惩罚,所以不能发给护照,让他出国。

经查:我国1979年制订以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三章刑罚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中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四条中并没有“不得出国”的规定,即没有规定“剥夺出入国境的自由权利”。根据“罪行法定主义”的原则,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拒不发给杨建利护照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因此,作为杨建利的一个老朋友,我并不要求胡锦涛主席“法外施恩”,只求他督责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切切不可宁左毋右,层层加码,肆意侵犯公民固有的自由权利。

其实,上面列举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条中,其中第二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都属于公民权利而非政治权利。我国《刑法》中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混为一谈,原本就是错误的。“剥夺政治权利”在旧中国(中华民国)以及中共领导的各解放区的刑法或刑事条例中都叫:“褫夺公权”,也只是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并不包括各项公民权利在内。这一方面的问题,我早在1998年10月2日写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是否完全等同?——兼论〈刑法〉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一文中有较详论述,该文已收入2002年10月二十一世纪中国基金会出版的《人权与宪政》(于浩成着)一书,这里不再赘述。

2007年7月29日星期日

文章来源:于浩成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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