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多地发生防疫人员扑杀居家隔离人员的宠物行为,有的防疫人员在“走访”隔离人员的同时顺便就把人家宠物扑杀了,有的干脆破门而入直接扑杀,造成的影响非常恶劣。

揆诸法律,防疫人员的行为既没有法律依据,也很不人道。这是打着防疫旗号的滥权行为。

首先,防疫人员的行为是行政执法行为,哪怕他们不是行政人员,最起码是受行政机关委托的人。因此,防疫人员的行为要受到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的规范。但是根据行政法、行政强制法,均不包含扑杀宠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般老百姓因为权利意识淡薄,加上两千年秦制的规训与惩罚,下意识里就认为权力的行为都是有理由的,作为草民只要服从就好,而且对权力扩张的行为缺乏警惕。他们听说过扑杀动物,就认为可以扑杀宠物,就认为扑杀动物是完全可以自由裁量的行为。

实则,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人员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这条规定很明确,扑杀的对象是染疫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当然对于染疫的野生动物和家畜家禽,限于行政成本,无法做到给每一个动物做核酸检测,实践中可能会随机采样,一旦确定有染疫的,会将生存在同一个封闭环境中的都予以扑杀。
由此可见,扑杀的对象并不包括家养的宠物。防疫人员扑杀宠物的行为明显的属于滥用职权。

当然,我并不是说宠物就绝对不能扑杀,比如对已经染上狂犬病的犬,当然可以扑杀。但对它们的扑杀是因为其对人的生命造成了直接的威胁,从价值排序上当然人命处于最高的位阶,这也是紧急避险下可以牺牲任何动物的原因所在,哪怕这个动物是大熊猫,哪怕现实中人的死亡赔偿金远远低于大熊猫的价格,但人的死亡赔偿金并非是人生命的价值。本质上,人的生命是无价的。

对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政行为,可以根据相对人有没有过错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有过错者的惩罚行为,一类是出于公共利益考量对无过错者的限权行为。对于有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对其惩罚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主观心态,想达成的惩罚目的等予以确定,虽然总体上也受罚当其错原则的制约,但立法赋予行政机关的裁量空间是较大的。但对于后者,因为行政相对人并无过错,则必须坚持最小损害原则,即在达成行政目的的同时,要尽量减少对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损害。
因为疫情而被隔离的人都是无过错的,对他们自由和权利的侵害应当基于最小损害原则,甚至严格意义上应当予以补偿—如果有财产损失的话。最小损害是一个原则,在具体执行时,要时刻以必要性和合理性来审视。

宠物对主人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一个动物而已,主人在它们身上投入很多感情,也从它们身上获得了很多慰藉。扑杀它们既无法律依据,也没有必要。主人是否被确认感染都未知,哪怕主人被确认感染,也未必感染了宠物。哪怕宠物被感染了,宠物是否能再感染人也不确定,哪怕确实能反向感染人,和主人一起隔离的状态也不会影响别人,而且宠物和人一样被病毒感染都会产生抗体。一个被感染的宠物能和主人一样完全康复。扑杀它们对于控制疫情,有意义吗?即便有一点意义,也要权衡收益和损失的大小,不能因为损失是个人的就可以不计成本。

对人采取的防疫措施也是多种价值之间权衡的结果,如果只考虑公共安全,不考虑人的权利,那么把所有疑似的人都关起来最省事,但稍具正义性的法律都不会这么规定,行政机关也不会这么执行。这就是法律制定和适用的基本理性。
我在朋友圈分享一篇文章时说过一句话:有人说现在人都被各种限制,先管人吧。要我说,如果你保护不了你的宠物,你也保护不了自己。

话虽貌似有点偏激,但它何尝不是一种真相呢?权力就像阿拉伯寓言里那个得寸进尺的骆驼,你警惕它抵制它的时候,它可能还有边界意识,否则,它就会把你踢出帐篷。

2021年11月17日

文章来源:网络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