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不是万能的,没有理论则万万不能;之所以如此,照波普尔(K. Popper)的说法,是因为世界并非一分为二(思维与存在),乃是一分为三(思维、理论与存在);没有理论的人如同没有软件的计算机机器人,一无用处。

中国的民主化理论至少应包含三项主要内容:一、依据对西方民主的原理的理解,选择正确的民主样板、模式;二、了解自由民主的发展历程、制度结构和诸多条件(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历史传统的、内外环境的“”);三、找到代价最小的、可操作的,能将自由民主成功移植到中国的具体方案。其中,一是政治哲学研究的对象,二是政治学的研究对象,三是比较政治学、发展政治学和民主化理论研究的对象。理论是一个分层系统,处于上层的元理论(理论的理论)抽象而普遍,下层的对象理论比较具体而特殊;上层理论为下层理论的出发点(大前提、假设、原理、基本概念)提供依据,下层理论将上层理论的研究结论落实到(分层的)经验现实层面;两者之间又是一种互动的发展关系。

要理解自由民主的原理,哈耶克和罗尔斯不可不读(不是说其它作者就可以不读)。粗看上去,两人是互相冲突的:哈耶克坚守古典自由主义(“老辉格党的自由主义”),坚决反对任何种类的社会主义;罗尔斯则走向新自由主义(左倾的、带社会主义色彩的自由主义);实际上恐怕并非如此。

政治哲学的核心(基本)命题,简而言之,无非秩序、自由、平等三种基本政治价值目标之间的关系。依照历史演进的顺序,同时又是政治的内在逻辑,首先要解决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关系,其工具(手段)是法治与宪政;然后(不是截然分开)解决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其工具(手段)是民主。哈耶克是帮助我们了解自由与秩序间关系最杰出的大师,罗尔斯则进一步提供了迄今为止最为系统而深刻的自由与平等学说。

一切专制主义“”从霍布士、卢梭到马克思,包括所有非西方的专制主义主张,都一致认为秩序、法律与自由不能兼容,秩序唯有靠将政治权力集中于某个单一的、不受限制的、绝对的主权者(立法者或立法机构)之手方有可能;这个至高无上的主权者,霍布士说是君主,卢梭说是全体人民,马克思则别出心裁,归之于工人阶级;而继马克思这个无法无天(列宁恬不知耻地宣称“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单一阶级暴力专政而来的又会有一个更彻底地无法无天(无政府、无政治、无法律)的人间天堂!马克思的“一个阶级最彻底的暴力专政将产生最彻底的自由”是一套最彻底的昏话,从中我们可以实实在在地体会到黑格尔辩证法最奇妙的用途,即:最彻底地反逻辑。

只要我们还没有热昏到马克思那种既远离现实、又全然不顾逻辑的地步,就不得不面对“如何建立和维护一个既有良好秩序、又有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的好社会”这一核心问题。这其中的“建立”一词可以极具误导性;法国和欧陆理性主义(哈耶克称之为“建构理性”)哲学(包括法国启蒙运动在内)认定必须也能够由某些杰出之士完全按照理性、按照某种抽象原则,先把一切旧传统、旧观念、旧制度、旧阶级彻底清除干净(在理性的审判台前,这些旧东西统统是迷信和偏见,荒谬而陈腐过时的东西),然后按照科学理性设计的蓝图重建一个崭新的世界“”从人性到社会。一切都要照此彻底改造、重塑。哈耶克毫不客气地指出,整个这一套以“革命”和“理性”为旗号的疯狂计划,只不过是一种“致命的自负”;人类的科学理性不是什么高踞于世界之上的新神,它不过是极其有限的人类精神世界之中更其有限的一小部分而已,一件虽然不可缺少、但作用十分有限的可怜工具;更重要的是,根本没有什么总合人类智能而成的整体“理性”这种东西。理性,以及被理性所掌握的知识,全都分散在无数个人之间并且各不相同,任何个人或机构都决无可能将这些高度分散、极其复杂多变的个人知识和理性集中在一起加以利用(所谓“集中群众的智能”根本是句废话:有什么保证,你集中起来的不是群众的愚蠢,加上你自己的愚蠢,因此是蠢上加蠢?);唯一还算靠得住的人类智能,只是无数世代的无数个人的微小智能,在极其漫长的相互竞争、自由交流、争论、选择和演化过程之中(很象自然界的物种演化),优胜劣汰、点滴积累改进,逐步形成为人们所(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认同的诸项文明成果:制度、习俗、语言、逻辑、法律、道德、宗教、哲学、科学、文学艺术“”;其中每一项都是复杂事物,其复杂程度、其理由和因果关系根本不是那种牛顿力学式或笛卡儿先验理性式的逻辑演绎论证所能够完全把握的。一切复杂事物,都是自组织、自生成的,而不是有意识地计划和管理出来的(哈耶克称之为“自发秩序”)。换句话说就是:作为复杂事物的人类文明是历史传统一点点演化(进化、改良)的成果,而激进主义的革命则是文明的大敌。可以人为设计的只能是相对简单的机械事物。此外,理性无法论证“应然”,不能告诉我们什么是好人、好生活和好社会,充其量,它不过是指点我们以什么样的手段最有利于达成既定目的的一件粗陋工具而已。

哈耶克把他的“演化理性”论运用于研究英美模式的自由主义,指出现代西方的自由秩序即法治和自由宪政,是从古希腊罗马时代的“法律下的自由”,一步步(超乎任何人的理解,并非任何人的有意设计,往往是完全偶然的)演化而成,没有什么理由或必然性可讲,只不过,它一旦演化生成,就表现出极大的优越性和极强的竞争力,迅速向全球扩散。我们如果认真读一读西方文明史,就不难看出,西方文明的发展路径乃是极偶然的、幸运的例外,而东方式的专制主义才是常规“”和马克思主义的西方中心史观恰好相反。由此可知,“资本主义为什么没有在中国产生?”“中国为什么没有自由民主?”这一类问题全都是伪问题,资本主义和自由民主根本没有任何理由要从中国产生,真问题反倒是:为什么资本主义和自由民主能够在西方产生?这也就等于追问:资本主义和自由民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产生、才能稳定地存在下去?如果照马克思的路子走下来,把资本主义和自由民主当作理所当然,就会完全忽略了这个“条件”问题,这正是一切信奉抽象理想的激进派,一切傻乎乎的乐观主义天真汉的通病。中华民族近百年的灾难,率半便是由此而来。

象一切人类智能一样,哈耶克也必定有他智能的局限和盲区。我们至少可以指出两点:一、他把民主社会主义和极权社会主义即共产主义混为一谈,完全否定、彻底排斥,走向了自由主义的极端“”自由至上论和市场万能论;二、他从未考虑过自由秩序如何能够在非英美传统的其它地方“演化”出来,而事实上如果我们教条式地坚持自发性和自动演化,谁能保证“演化”出的不是反自由的专制秩序(什么“新权威”、“新保守”之类),甚至是某种新法西斯体制?“六”四“之后,中国知识界、文化界的一大批人,就是这样从知识分子”致命的自负“,一下子滑到另一极端,滑入知识分子无用论的。由此可以预见,中国的自由民主之路将会多么曲折而漫长。

(作者注:到目前为止,此间哈耶克著作的中译本已有不少,我读过的有:1、《自由宪章》,2、《致命的自负》,3、《通往奴役之路》,冯兴元、冯可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2000年、1997年出版;4、《法律、立法与自由》上、下册;5、《自由秩序原理》上、下册,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和三联书店1997年出版;6、《哈耶克思想精粹》,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出版。其中,4 是“外国法律文库”一套二十余种之一,5是“宪政译丛”一套十余种之一,这两套丛书选编精当,译文质量也属上乘,据我看远在港台之上。)

2003年2月7日

(作者系大陆自由撰稿人)

(《人与人权》200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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