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刚之死引发了世人对收容遣送制度的严重关注。6月5日,孙志刚案在广州开庭,庭审结束后,他父亲对新华社记者说:“希望我儿子这么一个血的惨案能推动法制建设,改变收容遣送现状,让更多有孩子出门在外打工的父母能够在家安心。”

(《人民日报》2003年6月11日)老人善良的愿望何时才能实现,孙志刚年轻的生命能不能换来收容遣送制度的终结,仍是一个未知数。可以肯定的是,只要收容遣送制度存在一天,孙志刚这样的人间惨剧就有可能重演。

尽管收容遣送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50年代初或60年代初,但现行收容遣送制度的依据是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办法》是计划经济时代城乡二元社会的典型产物。“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其目的是“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第三条规定“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也就是将权力无限地授予了各地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1991年,国务院曾发布过《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从《办法》到《意见》,最根本的一条从没有改变过,那就是收容遣送的强制性,即收容遣送可以限制被收容人员的人身自由。“办法”第一条明白地赋予收容遣送站三个功能:“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所谓“救济”、“教育”、“安置”都含糊其辞,没有明确界限,可以任意解释,而其强制性则是不容置疑的。

更何况在实际执行中,收容遣送的对象远不是局限在《办法》第二条所确定的三类人:“(一)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二)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三)其它露宿街头生活无著的。”因为没有办理暂住证(或办了没带,或办了与住址不符合)、没带身份证都随时可以被收容遣送。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从南到北都有。

2000年2月5日(中国传统春节),我的朋友樊百华先生从南京到杭州来看我,就以没带身份证的借口被警察强行收容,叫天不应,呼地不灵,在收容遣送站囚禁了三天半,吃尽了苦头,还要自己掏钱来付食宿费。他所写的长达万言的《龙年中国侵犯人权第一案》详尽地记录了收容站的遭遇。

《山西文学》2003年第1期发表了北京学者邢小群的《沙河,北京打工者的地狱》一文,就是对中国收容遣送制度强有力的控诉。文中讲述了两个她亲身接触的活生生的个案:一个河南籍的家政工,身份证、暂住证、身体合格证、结婚证、节育证明等一应俱全,然而2002年11月初的一天深夜,她还是被警察带走了,什么证都不管用,警察总有理由。她和很多人一起被拉到北京昌平沙河的收容所,和上千人一起,在一个没有暖气的大屋子里,又冻又饿,在瓷砖地上坐了一天一夜,中间只给她们吃过一个窝头。然后她被遣送到郑州看守所,她丈夫花了500元才把她“捞”出来。

另一个讲的是作者一位外地朋友的儿子,影视艺术学校毕业后留在北京当自由演员,2002年“十一”前夕,警察检查暂住证,仅仅因他当时的居处与办暂住证的地址不属同一个派出所管辖,这位青年立马被抓到昌平沙河看守所,做了半个月拉石子的劳力工。

发生在身边的这一幕幕,让这位善良的学者触目惊心。她想不到的是,这篇文章发表仅几个月后,27岁的大学生孙志刚竟在广州收容站被活活打死。相比之下,幸存者恐怕还要庆幸自己的幸存了。20多年来,象孙志刚那样惨死收容站的人到底有多少,也许永远不会有统计数据。

孙志刚案曝光以后,舆论一片哗然,艾晓明等教授拍案而起,举国上下,无不同声谴责违宪违法、公然侵犯人权的收容遣送制度。三个法学博士、五个法学学者先后建议人大常委会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全国人大代表陈舒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国务院增加对错误收容的赔偿机制。各新闻媒体纷纷报道了这些消息,或发表评论,连《人民日报》都不例外。在舆论的呼声面前,民政部制定并下发了有关改进和规范收容遣送工作的意见,重申收容对象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并规定取消现行收容遣送的所有收费项目,严禁组织被收容人员劳动等。

《办法》既有“教育、安置”目的,岂有不安排被收容人员劳动的。1982年10月15日,由民政部、公安部印发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容遣送站组织被收容人员进行生产劳动的收入,主要用于被收容人员的伙食补贴和遣送路费。”很显然,收容遣送站同时也是一个劳动场所,有这一条做依据,沙河拉石子完全可以肆无忌惮,继续施行,只要“细则”没有被废除,所谓“严禁组织被收容人员劳动”恐怕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综合处负责人向记者强调,“具体认定收容对象时,不是看有没有随身携带能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而是看有没有流浪、乞讨行为发生。”三证“(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没有或不全但没有流浪乞讨行为的人员不能收容,有证但有流浪、乞讨行为的人员也在收容行列。”

言下之意,现在要禁的只不过是收容遣送的扩大化。实际上,现行的收容制度不是一个扩大化的问题,而是一个公民在自己的祖国到底能不能自由行走、劳动、生活的问题,即收容制度是否违反宪法的问题。

该负责人还表示,收容制度本来就是救济制度,是为弱势群体或遭遇突然变故的人群提供救济,也就是为缺乏生活保障的人提供基本生存服务。然而就在孙志刚案刚落幕之际,湖南《三湘都市报》又爆出惊人消息,涟源收容站以营利为目的,与派出所相勾结,抓一个人给50元回扣,被收容者的亲属则被逼得借高利贷“赎身”,实在榨不出油水,就要“免费打工”。收容站几乎成了“公然绑票站”,短短几年收入高达320万元。这就是收容遣送制度的真实面貌。

在20多年来一桩桩血泪斑斑的事实面前,收容遣送到底是不是一个救济制度,是中国人的天堂还是地狱早已昭然若揭。要真正让“沙河”不再成为“打工者的地狱”,唯一的出路恐怕只有让收容遣送制度彻底在中国大地上消失。即使再有一万条理由为收容遣送制度的必要性辩护,也没有人能就收容制度的合法性提出任何有说服力的证据。

退一万步讲,即便是《办法》所确认的三类人,凭什么就可以被强制收容?难道一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堂皇说辞,就可以剥夺公民在城市流浪、乞讨的自由吗?如果收容是一种救济制度,带有社会福利性质,体现的是人道主义关怀,或者美其名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其前提必须是建立在被救济者自愿的基础之上,救济者首先应该拥有拒绝被收容的权利,他可以接受“救济”,也可以不接受“救济”,这一选择完全是自愿的,而不能使用强迫的手段。收容遣送一旦使用了强制手段,就涉及到人身自由问题,收容的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不再是一个救济措施,而是一个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从而与现行宪法、立法法规相抵触。

二十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人们确实获得了越来越多的经济自由,选择不同牌子的冰箱、洗衣机的自由,物质匮乏、一切按计划供应的时代已成为过去。与此同时,二十年前形成的那些隔离城乡、人为划分身份、等级的旧制度并没有改变,收容遣送、户籍制度都属于此类产物。

为什么收容遣送总是与暂住证、身份证联系在一起,为什么“身份”变得如此重要?这是以等级制为基础的身份社会、也就是人治社会的根本特征,是一种人控制人、人压迫人的重要手段,本质上带有歧视性。一个把一部分人与另一部分人区分开来的社会,绝对是一个不正常的社会。

在这样的社会中,每个人的自由、权利和尊严都没有真正的保障,今日座上客,明天就可能是阶下囚。收容遣送制度的存在是对所有中国人的威胁,这种与人权相对立的制度所危害的决不只是进城打工的农民,制度之恶针对的是全体人。

孙志刚之后会是谁?决不是危言耸听。只要户籍制度的改革不彻底,公民在自己的国土上没有迁徙自由,暂住证仍然成为个别职能部门发财致富的门路之一,只要政权依然高于人权,孙志刚之后谁又敢说不会再有张志刚、王志刚?

事至今日,就算政府真的想把原有的收容遣送制度转变为社会救济制度,也已积重难返。唯一可行的出路是,首先废止天怒人怨、遗祸社会二十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撤消所有遣送收容站,然后重建与公安系统毫无关系的非强制性的社会救济机关。当然,这只是一个美丽的梦。

近段时期以来,尽管新闻界连续关注全国人大收到三个法学博士建议书后的动静,但至今看不到任何进展,据说只是在“研究”而已。通过违宪审查从而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的希望依然渺茫。毕竟半个多世纪以来,从来没有一个不合法、不合理的制度是人大以立法程序废除的。收容遣送何时休?

就在人们为此不停地追问之时,在我写完本文四天之后,传来了一个喜人的消息,6月18日,温家宝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已作出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决定,另外代之以《城市生活无著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就让我以这篇小文祭奠数十年来死在收容遣送站的冤魂,并为这一恶制送终吧。

写于2003年6月13-14日,6月19日补充

作者简介:傅国涌,网上活跃作家,自由撰稿人,现居浙江。

(《人与人权》200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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