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麦大叔 火龙随笔 2022-04-23 18:32

本章内容缩译自哈耶克经典著作“The Road to Serfdom”, 1944,并参考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7 版《通往奴役之路》的相关章节。本章提及的”社会主义“指的是德国和前苏联以计划经济为特征的社会主义。——译者,麦大叔

社会主义者信仰两种截然不同甚至也许相互矛盾的东西:自由和组织。——埃利·阿列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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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之前,我们先来澄清社会主义这个概念。

社会主义这个词包含着两重涵义:首先,它代表一些理想目标,如社会正义、更大平等和保障等(相当于“世界大同”,译者注)。其次,对大部分社会主义者而言,“社会主义”也意味着为了“世界大同”所必须采用的、特定甚至唯一的方法,即废除私有企业、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创造“计划经济”、用中央计划机构取代企业家等。

很多人自称为社会主义者,但实际上他们只是认同“世界大同”这个理想目标,并不理解或关心这些目标到底如何实现,以及需要付出什么代价。但是,社会主义目标的实现方法和目标本身一样重要。很多反对社会主义的人,对它的理想目标是认同的,所担心的是目标的实现方法将对其它价值造成伤害。因此,关于社会主义的争论主要是它的实现方法导致的,而不是它的“世界大同”理想导致的。

令情况更复杂的是,作为社会主义改革主要手段的“经济计划”,可以被用于许多其它目的。把好东西分配给某些特定群体(某个种族、某些党派成员、贵族阶级)和为了实现我们心中的正义而采用的平均分配,就方法本身而言是一模一样的。

考虑到上述情况,为了避免概念混淆,也许应该把社会主义目标的实现方法称为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之间的争论,主要是关于这种集体主义的方法的争论,而不是关于世界大同的目标的争论。本书中提及的一切相应后果,也都源于集体主义的方法,与社会主义的目标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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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需要特别澄清的概念是“计划机制”。“计划机制”之所以能打动人心,很大程度是由于“计划”这个词涵义的模糊性。

我们通常说的计划,是指每个人利用自己的预见,尽可能理性地处理问题。人人都是计划者,按照自己的计划开展着各自的活动。但是,这并不是社会主义者所说的计划,社会主义者要求的是:根据一个单一的计划指导一切经济活动,管理所有社会资源,以便达成特定的目标。本章将使用“计划机制”来描述这一概念,以便区别于我们通常说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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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要避免混淆“自由主义”和自由放任。

自由主义主张尽量用竞争机制来协调人类的各种努力,而不是让事态放任自流。自由主义相信有效的竞争是指导个人努力的最好方法。自由主义不否认,甚至强调,为了竞争能有益地运行,需要一种精心设想的法律框架。自由主义也不否认,无法创造出有效竞争时需要用其它方法指导经济活动。

但是,自由主义反对用其它缺陷更大的方法来替代竞争机制,不仅因为竞争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最有效率的方法,而且因为竞争是唯一的、不依靠当局的强制或干预就可以协调我们各类活动的方法。这就是竞争的一大优势——不再需要“有意识的社会控制“。

用竞争来对社会进行组织,能够免除很多对经济生活的强制干预,但竞争也允许某些干预发挥作用,甚至会要求政府争取特定行动。

为什么要强调尽可能减少干预呢?因为,只有人们能够自由地生产、买卖任何有可能被生产和买卖的东西,只有行业进入的机会向所有各方平等开放,竞争才能持续有效。任何控制特定商品的价格或数量的企图,都会使竞争无法有效地协调个人的行动,因为这时价格的变化不再能体现市场环境的变化,无法为个人的行动提供可靠的指南。

有些措施只是在规定哪些生产方法可被使用,只要它对所有潜在的生产者都产生同样的影响,而且它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控制价格和产量,那么,尽管会增加成本或投入,这些措施还是值得采用的。例如禁止使用某种有毒物质、限制工作时长和要求提供某种卫生设施等,这些措施与维持竞争完全兼容。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的是,这些措施带来的社会利益是否大于产生的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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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大家更关注的是如何减少对竞争的干预,而非如何创造竞争运行的条件。

竞争机制要能正常运行,不仅需要足够的诸如货币、市场、信息渠道这些私人企业很难提供的基础工具,还需要既能维护竞争,又能使竞争尽量发挥正面作用的法律体系。光是承认私有产权和契约自由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用法律体系对不同事物的产权进行精确界定。

法律制度如何才能让竞争体系运行得更有效率?我们对这个问题缺乏系统研究。另外,公司法、专利法方面的缺失,不仅使竞争低效,甚至在有些领域已经摧毁了竞争。

的确存在一些领域,由于无法使所有者从其财产或提供的服务中获取收益或承担损失,以致于无法通过法律创造出可行的私有产权和市场竞争体系。在这些领域里,必须使用竞争以外的方式来提供服务。

例如,在道路上设置路标甚至道路本身的费用,无法由使用者单独付费;砍伐森林、某些耕种方法或者工厂的烟尘噪音造成的损害,也无法限定为只由财产所有者承担,或通过自愿协议补偿受害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寻找竞争机制以外的替代方案。但在那些竞争能够发挥作用的地方,则不应压制竞争。

创造条件使竞争尽可能有效、在竞争不能行之有效的地方加以补充、提供市场方式无法提供的那些服务(正如亚当斯密所说,这些服务“虽然有利于社会,但是服务者将入不敷出”),这些任务已经足够为国家提供宽广、无可争议且应当作为的活动空间了。

有效的竞争体系和其它体系一样,需要精心设计和持续调整的法律框架。即便那些使竞争能够运行的最基础的条件,如防止欺诈或欺骗(包括利用无知而剥削),都给立法活动提供了伟大且远未达成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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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尽管在创造出能让竞争制度良性运行的合适框架方面还有大量工作需要完成,很多国家的政府却已掉转方向,不再努力使竞争得以运行和加以补充,而是试图用一些完全不同且无法调和的原则来替代竞争。

还有一些社会主义者,出于对集中计划可能消灭自由的恐惧,想象出一种“竞争性社会主义“,希望把废除私有财产和保留个人自由两者融合起来。但这种想法有着内在矛盾,控制所有生产资源而不决定这些资源将为谁和由谁来使用,这是不可想象的。融合体系下,竞争将只是一种摆设。

在从自由竞争转向中央计划的过程中,还必将产生一种更坏的、中央计划者和自由主义者都不满意的形态:无政府的工团组织。在这种组织中,竞争已经被压制了,而计划则由各个产业中相互独立的垄断者制定。由于人们只是因憎恨竞争而联合起来,但对该做什么却没有一致意见,出现这种形态是必然的。

随着一个行业接一个行业中的竞争被破坏,消费者只得听任那些组织得更好的行业里的资本家和工人联合垄断的摆布。一旦到了这种阶段,除了回复到竞争外,唯一的替代办法就是由国家来实施越来越严密和完全的垄断。

英国现在正在迅速接近这个阶段,而且因为战争大大加速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严重问题和危险将会越来越明显。

大多数人对“集中管理经济活动”这一理念仍然感到惊骇,不仅是因为这项任务非常困难,而且因为每一件事都要由一个独一无二的中心来加以指导的想法本身就令人恐惧。但我们实际上正在向这种状况快速前进,因为很多人幻想能在“原子级别“的自由竞争和集中管理之间找到中间道路。这种中间道路的幻想貌似合理,非常容易打动明白事理的人们。

然而我们要明白,尽管竞争制度能容忍一定程度的管制,但一旦和集中计划融合,竞争就再也无法继续有效地指导生产了。况且,”集中计划“也不是一种可以小剂量服用就能生效的药剂。竞争和集中计划二者如果是不完全的,都将成为拙劣且无效的工具。两者如果混合起来使用,其结果反而比始终只取其一还要糟糕。

换句话说:只有在为竞争而计划,而不是运用计划反对竞争的时候,计划和竞争才能够结合起来。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