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芦葫芦岛教养院一个劳教人员经受20余天毒打致死,现在把动手的另一些劳教人员判了死刑、无期和15年的重刑,并且不追究劳教制度上、管理上的责任,这是极其不公正的。

新华社沈阳七月十日报道农民张斌在葫芦岛市教养院接受“劳教”期间遭数次毒打,最后致死。参加殴打的被劳教人员张树利等八人,以“在劳动教养期间,不思悔改,竟持械故意伤害人身体,且致人死亡”的罪名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五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据新华社报道

“2003年3月至4月的二十多天时间里,张树利在临时担任一大队大队长期间,经常以张斌干活慢、完不成劳动任务等理由,伙同齐洪国等另外7名被劳教人员,在张斌的宿舍、食堂、外役劳动现场、水房等地方,强行让张斌脱光衣服趴在地上,持塑料棒、锹把、镐把、锤把、木板、木棒、荆条及用拳脚多次击打张斌的头、面、胸、背、腰、臀、腿部等处。

令人发指的是,有时在毒打完张斌后,张树利等8名劳教人员还惨无人道地对受害人背部、腰部等伤口处抹辣椒面、盐水。2003年4月16日晚,张斌被折磨致死。“

从新华社的报道中,至少可以看到以下问题;

**打死了人的张树利,是葫芦岛市教养院中的劳教人员,是一大队的大队长。劳教人员凡是能担任大队长一级干部的教育职业,劳教人员是中心的红人(说他不思悔改是冤枉了他)。他的“完不成劳动任务”殴打劳教人员显然应该追查劳教所领导人的指示、授意和唆使、纵容、渎职。

葫芦岛劳教院,能把张树利这样的打手任命为大队长,而且能够多次对张斌施暴,最后虐杀,说明在这个劳教所的管理制度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在劳教所中一般都把这样的暴徒树为标兵,用以对抗劳教人员,在劳教人员中树立一种残暴的思想作风,从这些方面来看,劳教制度应该取消。

从新华社的报导来看,张树利所以要殴打死者、施以酷刑是以后者“干活慢、完不成任务等理由”来进行的。所以说张树利等毒打死者,既不是为了私仇,也不是现实的谋财。而是按照教养院的意向,催促死者,努力干活,完成劳动任务。所以说,追究这次致死人命案必须追究葫芦岛教养院是否默许了使用毒打和酷刑的方式,来逼迫劳教人员完成劳动任务。这样才能确定形成这次毒打致死案的主要原因。

现在的劳教制度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也无法保障关押人员的生命安全,理应取消。

**在劳教制度之下,劳教人员已经失去了人身自由,他们在遇到身体伤害时,逃跑无路,举告无门,现在出了人命,必须追究教养所长的刑责。追究劳教制度的违宪责任。

**这次法院能够判处劳教所中致死人命案,新华社记者能够对此进行报道这是个进步。但是劳教所中有众多的涉及“政治犯”“信仰犯罪”被致死的案件,至今,法院不接受起诉,记者不能报道真相,这是极不应该的。

**这次殴打的过程是极其残忍的,据报道,使用的工具达七种之多。殴打的部位包括头部、面部、胸、背、腰等。更加残无人道的是施刑者还对“受害人背部、腰部等伤口处抹辣椒面、盐水。”

人们要问在二十多天的酷刑过程中为什么被害人张斌不逃跑,不向检察院起诉,不向媒体寻求救助,揭露事实真相?追其原因,这是因为他被关押在劳教院中。劳教人员被剥夺了人身自由、通信自由等公民权利,也被剥夺了向司法机关申诉的权利。被害人的以上权利是被一个“劳动教养制度”剥夺了的,所以我们为了要根除这种酷刑致死人命的案件,必须废除违宪的“劳教制度”。

**有关宣判畸重畸轻。

虐杀劳教人员案件已经宣判并得到执行。八名劳教人员被判包括死刑、无期和最少是五年的徒刑。对劳教所的工作人员,只追究三位管教民警,他们被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另两名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对教养院的领导干部,则没有追究刑责这是很不公平的。

据报道,殴打张斌前后致死的过程,长达二十多天,殴打现场就在食堂、外役劳动现场等光天化日之下。教养院的有关领导人为什么不出来制止这种残暴的行为呢?应该追究葫芦岛教养院有关领导人渎职的刑事责任和管理的责任。不能把这次的虐杀看成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应该追查该院,在过去对劳教人员施行殴打、酷刑的事例。

在上个世纪的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曾在劳改队中生活十年的时间,我所了解的犯人接受酷刑过程很多都是在管教人员示意或策划下,劳改犯动手。那些积极听从指挥,施用酷刑下手狠毒的劳改犯人,都成了积极分子,被任命为劳改犯中的大队长、小队长,他们成了劳改犯中的红人和标兵。因为表现好最后被减了刑期,提前释放。他们成了劳改犯人的榜样。

这次虐杀劳教人员张斌的主犯(被判死刑),他就是劳教院(所)中的红人积极分子,否则他不会被委任为“大队长”。他动手打死了人固然要判刑,但是在身后指挥他打人,纵容他打人的管理人员,对这次的虐杀事件,应该担负更大的罪责。

失去人身自由的被劳教人员,在劳教所中动手打死了人,当然要追究刑责,但是也应考虑他们所处的环境、地位和失去自由的状况,以及他们受到一些强势的驱使的情况和日常的教育引导。在行动上不应该把他看作是一些完全的自由人。在考虑刑罚时,对这些人应该从轻发落。而那些作为主使者、教唆者、引导者的管理人员理应承受更高的刑责,这次判决却把求刑的轻重颠倒了过来。说明这次判决实际上是在保护劳教院(所)的管理人员,是在维护违宪的劳教制度。这个判决违背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了对劳教人员的歧视。

**奴隶社会

在中国的劳教所和教养院中被劳教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关系不是平等关系。被劳教人员已经失去了人身自由,有点像奴隶社会的奴隶,而管理人员则有点像主子。主子任命奴隶A为大队长,让他去催促奴隶B完成劳动任务,结果A打死了B,现在为了缓和外界的压力,把A判处死刑,主子倒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是极不公正的。这只能说明对奴隶的歧视、对教养人员的歧视。他们的生命价值和主子是不一样的。劳教人员是我们社会的贱民。

孙文广2006年7月14日于山东大学

附:

一名劳教人员遭虐致死
事发葫芦岛市教养院 主犯被执行死刑

新华社沈阳7月10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朝阳市农民张斌在葫芦岛市教养院被劳动教养期间,遭到了以张树利为首的8名劳教人员的数次施暴摧残,不幸死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主犯张树利核准死刑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对张树利执行死刑。涉案的3名管教民警,一审一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两名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2年9月,张斌因盗窃被送入葫芦岛市劳动教养院劳教一年半,当时仅36岁。今年44岁的张树利是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台门镇哑鹿沟村农民,他和齐洪国、韩冰、张辉、于伟刚、刘晓旭、杨树安、周海明都是葫芦岛市教养院的被劳教人员。2003年3月至4月的20多天时间里,张树利在临时担任一大队大队长期间,经常以张斌干活慢、完不成劳动任务等理由,伙同齐洪国等另外7名被劳教人员,在张斌的宿舍、食堂、外役劳动现场、水房等地方,强行让张斌脱光衣服趴在地上,持塑料棒、锹把、镐把、锤把、木板、木棒、荆条及用拳脚多次击打张斌的头、面、胸、背、腰、臀、腿部等处。令人发指的是,有时在毒打完张斌后,张树利等8名劳教人员还惨无人道地对受害人背部、腰部等伤口处抹辣椒面、盐水。2003年4月16日晚,张斌被折磨致死。

去年6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树、利齐洪国等8人在劳动教养改造期间不思悔改,竟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死亡。其中张树利和齐洪国是主犯,应从重惩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张树利和齐洪国死刑和无期徒刑;其它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5年。张树利一审被判处死刑后,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树利判处死刑量刑适当,核准对张树利的死刑。

(见山东商报2006年7月11日第三十一版)

(博讯《孙文广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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