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后中国大陆不知定了多少禁书!海关没收多少禁书!真相从不公布,禁书制度在黑暗中产生,在黑暗中执行,是一个制造黑暗的制度。这段历史后人可能称之为黑暗年代。

(一)不久前会上一口气宣布八本禁书

新闻出版总署邬书林副署长在内部会上一口气宣布了八本禁书,包括章诒和女士的《伶人往事》,引起国内外、体制内外一片哗然。章诒和女士被禁三本书,前两本她不做声,这一次她反抗了,她怒吼了,她的吼声和维权行为获得海内外的支持。新华社高级记者杨继绳,他的书遭禁后,面对来自美国《自由亚洲电台》的采访,他不再沉默,对官员发出了尖锐的批评;他的批判,鞭辟入里,勇敢捍卫言论自由。

道理很清楚,“出版、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官员、政党都不能剥夺公民权利。国内媒体不能发表民意,为什么不可以到海外媒体上去发表?国家元首都可以接受海外媒体采访,为什么身为草民,就不能在海外媒体发文?

在中国不能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二)禁书包括港台海外出版物

1949年后中国当局不但要在大陆禁书,还要把港、台海外的书定为禁书。我在香港出版的《狱中上书》就被海关定为禁书,我讬台湾朋友带两本过来,被海关扣下,朋友把海关收据交给我,对我说实在对不起,我直到现在还保留着那张有纪念意义的收据,后来出版的《百年祸国》与《呼唤自由》,只得从邮局寄给国内朋友,结果多数都“失踪”了。

我作为山东大学教授访问团成员,访问台湾、香港,教授们一起逛书店,见店中琳琅满目从未见过的书籍,都想多买些,但大家又不约而同的提出:“海关能让我们带回去吗?”,掂量再三,一怕海关扣下,二怕报给单位领导,受查究;而且书很贵,为了买禁书犯政治错误是否值得?如是只得“自律”,少卖敏感书籍。

在香港的书店里,我曾萌生一个想法,应该向大陆当局建议,列个境外禁书名单,公诸于众,免得出境者枉费猜想。如果当局有种,就把禁书名单贴到港、台的书店,省得浪费大家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可想而知,中国当局没有这个“种”。

1949年后中国大陆不知定了多少禁书,海关没收多少禁书,真相从不公布,在大陆,禁书制度是一个在黑暗中产生,在黑暗中执行的制度,是一个制造黑暗的制度。这段历史后人可能称之为黑暗年代。

(三)中国历史上的《出版法》

中国推翻满清之后不久,就有了第一部《出版法》。

1914年(中华民国三年)袁世凯政府颁布《出版法》。(注一);

1930年(中华民国十九年)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四十四条的《出版法》

1935年(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出版法》

1937年(中华民国二十六年)七月八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出版法》

1952年四月九日总统令修正公布《出版法》(台湾)

1958年六月二十八日总统令修正公布《出版法》(台湾)

1973年年八月十日总统令修正公布《出版法》(台湾)

1997年五月七日总统令修正公布《出版法》(台湾)(注二)

在1949年前的民国时代,中国公民确实享有一定的出版自由。

证据之一是:做为最大反对党的共产党,1938年1月11日在汉口创办了中共党的喉舌《新华日报》,当时报社领导机构董事会,由陈绍禹、秦邦宪、吴玉章、董必武、何凯丰、邓颖超6人组成,陈绍禹为董事长;潘梓年任社长,华岗(1951年山东大学校长)任总编辑,以后日本占领汉口,该报搬迁到重庆,直至内战全面爆发,1947年2月28日停刊。

证据之二个是:即使像鲁迅那样激烈批判当局的文人,在民国时期也能获得相当充分的出版自由,共产领袖毛泽东说:“鲁迅是中国文化革命的主将,他不但是伟大的文学家,而且是伟大的思想家和伟大的革命家”,说他是“是最正确、最勇敢、最坚决、最忠实、最热忱的空前的民族英雄”(注三)。就是这样一个“伟大的文学家、革命家”,在民国治下,文照发,书照出,没听说鲁迅的哪本书成了禁书。

对比之下可以清楚看到,较之1949年后的共产中国,1949年前的民国时期不但早就有了《出版法》,而且比当今大陆有更多的出版自由。

现在的中国迫切需要制定保护公民出版自由的《出版法》,即使今年(2007年)订出了这部法律,也比民国时期第一部《出版法》(1914年)落后了93年。

(四)香港和台湾的出版自由

我多次去台湾和香港,为了联系出版我的《狱中上书》,跑过很多港台出版社,在那里出版书籍,根本不需要什么书号,什么批件,出版社只看有没有市场,能否卖出去。一般,有三种出版方式:

第一种,由出版社负责编辑,设计封面、插图,进行校对;图书发行后,付给作者一定比例的版税;

第二种方式为出版后作者自费购买200-300本书,其它由出版社销售,收支与作者无关;

第三种方式为作者自费出版,自行打印、校对,支付排印等项费用,出版社免费提供书号,负责发行,销售额的45-50%归作者所有,印刷数量由作者决定,销售剩余由作者处理。

书籍也可由大陆印刷,出版社提供书号,但书籍印刷发行后必须交给他们六本书样,以便向有关部门注册备案。

到目前为止,我已在香港出了三本书,没有一本书因为内容问题而受阻。出版社完全尊重作者意见,实行文责自负,有时提点参考意见也是为了让作者了解港、台市场,或在封面上提些意见。这些意见,作者都是非常乐于接受的。

港台的出版现状,体现了自由社会的出版自由,台湾在1999年前有继承在大陆时期的《出版法》,香港地区有个《刊物管理综合条例》。我国在制定出版法时,首先应该向港台学习,其次是向海外发达的民主国家学习。建立有关的法制,建立以民营为主的出版印刷体系。

(五)建议尽早制定《出版法》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为了保护公民的出版、创作权利,建议全国人大尽快讨论、制定《出版法》,建国57年至今没有制定《出版法》,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大缺少。

《出版法》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

(1)保护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

(3)公民有组建出版社的自由权利,政府不得经营商业性的出版社;

(2)废除对出版物的审查制度;实行民主国家惯用的书籍出版、发行后的报备制度;

(3)禁止政府和出版社出售图书批号;

(4)政府官员,政党都不得制定因人废书的黑名单违者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5)政府官员必须保护公民出版自由权利,凡借行政权利干涉公民出版权利者,应受法律追究;

(6)任何政党、个人、社会团体不得干涉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违者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以上凡要追究刑责的,修改刑法时应该增加有关条款,制定《出版法》要参照民主国家和港、台地区的制度。

注一:袁伟时:自由:观念、法律与制度审视

注二:《出版法》台湾版

注三: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

2007年2月14日于山东大学(0531-88365021)

(博讯《孙文广文集》)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