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海两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分裂分治已愈半个世纪。台湾问题已成为每一个关心国家前途命运的中国人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显然,台湾首先是台湾人的台湾,其次才是中国人的台湾、地球人的台湾。对台湾问题拥有第一发言权的,应是全体台湾人。解决台湾问题必不可少的、也是最具法律效力和民意基础的途径和方法,是就台湾问题在台湾举行全民公决。

全民公决的结果若是主张统一,那么会有两种形式:以邦联制组成中华邦联,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分别为对等、完整的国际法主体;以联邦制组成一个完整的国际法主体。其中前者的可能性更大。

2.统一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论是作为邦联主体还是作为联邦主体,均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并宜实行联邦制。本文将其命名为中华联邦共和国。

2.1. 首先,在中华联邦共和国境内,西藏、新疆、内蒙古等地的民族独立倾向较明显。流亡海外的藏族民众已建立流亡政府,而且由于其领袖达赖喇嘛曾获诺贝尔和平奖,藏族民众争取人权、自由、民主、自治的运动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情、理解和支持,维持西藏目前的地位已远远不够。因此,也宜就自治问题在西藏举行全民公决。作为中华联邦共和国组成部份的新西藏,宜设立共和国,行政区域除目前的西藏自治区以外,其周边藏族聚居区,主要是青藏高原一带的青海大部份、四川西部、云南一小部份、甘肃一小部份,也宜由当地居民自主决定是否并入西藏。

新疆地区的维吾尔、哈萨克等民族具有深厚伊斯兰背景,其文化传统、生活习惯与汉民族差异较大。中共在新疆长期实行政治高压、经济掠夺、从内地移去大量汉族人以使新疆汉化等政策,当地其他民族同汉民族的矛盾日益加深,维吾尔、哈萨克等民族开始寻求更高的自治地位,甚至已有人在境外设立“东土耳其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流亡政府”,同时不断在新疆和内地制造炸弹爆炸恐怖暴力事件。因此,为充分尊重该地区各民族的意愿,也宜就自治问题在该地区举行全民公决,并在此基础上设立共和国。

内蒙古地区的蒙古族与蒙古国为同一民族。论人口和行政区域,内蒙古自治区和蒙古国相差不是很大,但却长期被分割成两部份:一部份建立一个独立国家,另一部份附属于另一个国家。这是促使内蒙古地区蒙古族民众希望加强自治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样,内蒙古地区也宜在全民公决基础上设立共和国。

宁夏、广西两地的民族独立倾向不及以上三个地区。但鉴于其目前亦均为自治区,民族聚居程度较高、人口较多、行政区域较大,也宜分别在全民公决基础上设立共和国。

2.2.香港、澳门回归后,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诸方面均同内地存在显著差异,宜享有类似西藏等共和国的地位。因其城市化程度较高、行政区域较小,宜分别设立自治市。

2.3.北京作为中华联邦共和国首都,上海作为内地最大城市,宜分别设立联邦直辖市。

2.4.内地其他地区,行政区划宜作重大调整。

2.4.1.设立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7个自治联合体:

2.4.1.1.各自治联合体分别由若干省、特别市或省、自治省、特别市组成:

2.4.1.2.目前的省一般分为2-4个省:

2.4.1.3.自治省主要由目前的若干自治州或自治县组成;

2.4.1.4.较大的市设立特别市;

2.4.1.5.取消省与县之间的地区及相当于地区一级的建制,由省、自治省直接管理县、市,其中自治省内部的行政区划设置可自行决定;

2.4.1.6.取消乡、镇、办事处一级的建制及市辖区一级的建制,特别市、市、县直接实行社区自治,包括城市社区自治和农村社区自治;

2.4.1.7.特别市、市所辖区域以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区域为主,基本不辖农村区域。

2.4.2.具体地讲,可作如下划分:

2.4.2.1.华北:主要包括天津、河北、山东西部、河南北部、山西,其中天津设立特别市;

2.4.2.2.东北:主要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其中沈阳设立特别市;

2.4.2.3.华东:主要包括山东大部份、江苏、安徽东部、浙江、福建北部,其中南京设立特别市;

2.4.2.4.华中:主要包括河南大部份、安徽西部、江西北部、湖北大部份、湖南北部,其中武汉设立特别市;

2.4.2.5.华南:主要包括湖南南部、江西南部、福建南部、广东、海南,其中广州、深圳份别设立特别市;

2.4.2.6.西南:主要包括四川大部份、重庆、湖北西部、湖南西部、贵州、云南大部份,其中重庆、成都份别设立特别市;

2.4.2.7.西北:主要包括陕西、甘肃大部份、青海西宁一带,其中西安设立特别市。

2.4.3.各自治联合体立法、行政机构的组成宜采取如下方式:

2.4.3.1.各省、特别市或省、自治省、特别市议会分别派出若干代表组成自治联合体议会联席会议,行使自治联合体的立法权;

2.4.3.2.各省、特别市或省、自治省、特别市议会分别选出一名代表组成自治联合体行政委员会,或由各省、特别市或省、自治省、特别市行政首脑即省长、市长组成自治联合体行政联席会议,行使自治联合体的行政权,并设立主席一职,由各成员在任期内轮流担任。

2.5.这样,中华联邦共和国由16个联邦主体组成:5个共和国:西藏、新疆、内蒙古、宁夏、广西;2个自治市:香港、澳门;2个联邦直辖市:北京、上海;7个自治联合体: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

2001年4月4日第2稿,江苏泗阳

《民主论坛》2001年4月13日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