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到洪家楼山大老校学生食堂前会见选民,回答问题,有很多同学围看并提问题,有人愿意继续联系,并留了手机号码。公安出来干涉,问我有没有批件,我说没有,他说学校有规定,挂横幅要到学校党委宣传部申请,我说这是展板,不是横幅。和公安处长通电话(我已和他多次打交道),他说不准挂横幅,我说那我就放在地上吧,还向他介绍我正在竞选人大代表,问他能投我一票吗?他说可以。当然这是玩笑话,他不会当真,我也不会当真。这次放展板,匆忙间没有查看地形,竟把展板放到山大公安处老校办事处的斜对面,未免对公安有点“不尊重”,下次得注意,再到老校一定换个地方。

我发现大学生中有不少有独立思想、关注社会的人,有人就提出中国的民主党派是摆设,八个“民主党派”全是1949年前成立。有的同学表示他经常听外台包括美国之音和自由亚洲电台,还用手机给我听他录下的境外电台的播音。

今日以特快专递向历城区法院寄送了对历城区人大选举委员会的起诉状。

附:

民事诉讼起诉状

原告:孙文广
原告地址:山大南路27号 电话:88365021 13655317356
被告:历城区人大选举委员会
被告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47号 电话:0531-8023801

诉讼请求:
1、要求恢复原告的候选人身份。
2、要求调查一榜候选人名单的产生办法,对过程中的不合法行为予以处理。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10月18日向山大管院领导人表示要争取成为候选人,参加历城区人大代表的选举,并于 10月19日贴出了竞选海报。虽然海报不断遭到不明身份人士的恶意撕盖,原告没有放弃,于以后的几日里陆续在山东大学原告宿舍布告栏、新校区学生宿舍布告栏贴出竞选宣言和观点,并到原告以前工作的学院散发了竞选广告。在遭到学院领导阻拦后,以信件方式发送给每个学院工作人员。

10月25日上午按校选举办公室的要求,填好联名信,并委托推荐人之一任重把联名信交给山东大学选举办公室, 10月26日却被告知,因递交时间迟延所以退回。10月27日贴出一榜167名候选人名单,果然把原告拒之门外。

原告为竞选做好了准备,并做了多方面的文宣,耗费人力物力,严格按照选举办公室的要求写了联名信并及时上交,原告完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和《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行为,而被告的选举办公室却在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况下做出决定,损害了原告的被选举权。

综上所述,被告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二十九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变更该候选人名单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此致
历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孙文广
2007年11月4日

(《参选纪实》,孙文广/著,香港夏菲尔国际出版公司,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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