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的通知

传单贴到了校长楼下的公告栏上

法院开庭的报道

居民在看小字报

山东大学2003年出现第一批“钉子户”,当时学校计划在东区南院拆10幢楼房(1-10号楼),盖5座高层以扩大居住面积。但少数教工拒绝拆迁,其中原1-6号楼,有的整幢楼只剩一两家住着,一片荒凉的景象。校方原定在这里建两座大高层(可住288户),因为这些“钉子户”直到今天不得动工,影响众多职工搬迁新居。有人骂他们,埋怨他们影响大家改善居住条件,有些拒迁者不敢承认自己是“钉子户”,到底应该怎样看待山大的“钉子户”?

事起维护住房财产权

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开始,中国推行国有化计划经济,城市新建住房为国家所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实物分配住房,基本上无偿使用,要换住大点的房子就必须向领导申上交旧房。这种国有化住房制度有很多弊端,上世纪九十年代实行住房制度改革,推行市场经济住房私有化,原住房以较低价格卖给住户而成为私有财产,对众多居民来说,住房成了他们最重要的财产。

全国有些地方的干部,为某些人的利益,或者官商勾结,找各种借口、用各种手段强行压低价格收购居民住房。居民权益面临侵害,诉说无门,于是只能采取拒交、拒迁的方式维护权益,从此就有了“钉子户”。全国当属重庆“钉子户”最牛,山大“钉子户也在这前后出现,大学里还讲点文明,至今拖了五年,没有出现暴力强拆。

2003年拒迁的山大“钉子户”

2003年山大校方计划在南院拆除十座旧楼以盖新房,60平方米的旧房只作价两三万元。住户认为作价太低,建议学校按政府拆迁办法作价,学校不答应,有人提出也可以按“旧房改造”的政策,原住房以相等面积置换新房,也被校方拒绝。于是住户纷纷上访,为自己的权益抗争,但学校坚持己见、毫不妥协。为让住户尽早腾空旧房,校方采取了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的路线,通知7号楼住户早日迁出,买新房可以享受半价优惠,挨家给剩下的住户做工作,让他们以“大局”为重,很多住户就这样心不甘情不愿地搬出住了几十年的老房子。最后学校拆了原来的7、8、9、10号楼,盖起了东区的两个小高层和一个8号大高层。少数“钉子户”占据六座楼(1-6号楼),一直拖了五年,仍在坚守阵地。

山大校领导原打算利用这六座楼的地基,建两座大高层,能容纳244户,这个计划只能泡汤。其结果是很多未达标的职工眼巴巴地等着梦想中的新居,有七八十岁的老教授盼房心切,新房没建成却辞别人间,带着怨恨和不解离开了人世。这六座楼房、上百套住房空置了五年(注:拖到2012年已是八年时间,还应包括11—12号楼),白白浪费了资源,大家都在追问这是谁的责任?校方垄断话语权,把责任完全推给“钉子户”,众多居民不愿深刻思考,跟着校领导把愤怒的眼光、恶狠狠的语言投向“钉子户”。但只要认真分析就该明白,造成资源浪费、新房难建的主要责任是山大校方,是他们不尊重教工的住房财产权,压低价格收购旧房,造成了如今的恶果。

近年新增的“钉子户”

2007年南院两个小高层建成,校方要求迁入者必须把旧房“返售”学校,60平方米的旧房只作价1-2万元,最多3-4万元。很多住户签名上书,认为作价太低,举出济南的很多事例,有单位同是建集资房,旧房作价是每平方米三千元,有些高校买集资房不交旧房。学校对联名信不予理睬,他们通过各种方式逼迫住户,以罚款威胁。但入住小高层的176个住户中,有6户拖到现在不交旧房,他们成了新的“钉子户”。

2008年山大南院建成了能容144户的8号大高层,住户遭到小高层一样的命运,校方四次张贴通告,要他们在7月31号前交出旧房,不交每平方米每月罚19元,结果交房的很少。后又发通知改成8月25号交房,不交罚款,交房的人仍不多。又贴通知10月20号交房可以不交罚款,仍有相当多的人不交房。最后又发通知10月31号必须交房,至今仍有不少住户拒交旧房,包括作者本人。住户公开贴出小字报,编出了五期《八号楼通讯》,多次上访校领导,维护旧房物权,依照法律说明了拒交旧房的理由。

校方未经业主同意就将没有上交的旧房分配给了“下家”,“下家”的未交旧房又分给了“下下家”。官方为逼迁,动员“下家”、“下下家”出面,事关各家利益,于是各个“下家”有的打电话,有的登门催促,有的破门而入换上门锁,花样繁多。有的旧房业主是七八十岁的退休老教授,难以忍受逼迁的折磨,心脏病发作住进了医院,有人在威逼下只得忍痛违心地交出旧房。但144户中至今还有一些住户拒交旧房,成了新的“钉子户”。

校方不改弦更张,“钉子户”仍会坚持

从2003年开始,山大有数千户居民搬迁、拆迁,其中拒迁、拒交旧房者有数十家。如果山大校方不能把思想从计划经济转移到市场经济,不认真学习法律,不改弦更张尊重教工的住房财产权,山大的“钉子户”是不会消灭的。

山大“钉子户”的意义

山大的“钉子户”拒绝拆迁,拒绝将自己的住房低价卖给学校,他们受上级打压、受下家的埋怨,还遭众人非议。怎样看待山大“钉子户”?我认为:

1、房改福利房乃私人财产,受宪法和物权法保护,他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单方决定价格,强迫拆迁或搬迁。“钉子户”拒迁是在维护财产权,是正当的维权行为;

2、

3、“钉子户”在捍卫法律尊严。中国的法律包括《合同法》、《公证法》都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要表达双方的真实意思。校方单方制定的“协议”是霸王条款,胁迫住户出让房屋是违法行为;

4、“钉子户”让不懂法的干部碰了钉子,督促干部吸取教训学习法律,按法律办事,用实际行动对干部进行教育。

5、山大“钉子户”的抗争有利于教工改善住房条件。现在山大教工住房十分紧张,很多中老年职工至今未达标准。如果校领导妥善解决“钉子户”问题,按法律和政策办事,可缓解住房紧张的现状。如:答应南院1-6号楼“钉子户”的合理要求,他们搬走后那里可建两座大高层,增加244套房源。南院11号楼的三户搬走后也可新建一座楼房,增加几十套房源。现在学校有很多空置房屋,如果依法按政策办事,允许缺房教工在不超标前提下分两套住房,也可缓解住房紧张的情况。

中共一党专政下的“钉子户”,用“拒迁”表示与政府的不合作以及抗争,这种抗争维护了业主的经济权益,同时也在动摇极权暴政,这种不合作是推动中国自由化、民主化的重要手段。我们应该研究民众的不合作运动,将其推广,使国人了解这些行动不但会给参与者带来经济利益,还会推动社会的前进。

2008年12月3日于山东大学

(《参选纪实》,孙文广/著,香港夏菲尔国际出版公司,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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