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核心、支柱和基础

民主的核心是民权。主权在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是主人。人民有最高的决定权利,必须重视人民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人民的神圣权利决不容许侵犯。

民主两个支柱是民意和民知。民意是人民的意志,公民有思想、信仰、形成自己的意志的自由。民意要求表达:这就要有言论、出版、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可以通过会议、报刊、广播等形式表达自己的意志;民意要求集结:这就要有结社集会的自由,公民可以通过党、政、工、团等群众团体、学术团体来集结自己的意志,只有通过集结才能使人民当中先进、科学的意志得以提高发展,并形成力量;民意要求代表:要求推选出其真正能够代表人民意志、从根本上代表人民利益的代表人,也就是人民代表。人民的意志必须受到尊重,意志的表达要有多种畅通渠道。

民知,就是要让人民知道。人民有权知道有关人民利益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大事。他们要求知道自己的意志是怎样被表达的、权利是怎样行使的、代表是怎样工作的。人民需要知道上层领导人的政见、政绩、过错、失误和在重大问题上的分歧。如果人民的意志无法表达和集结,没有真正的代言人,人民对国家大事一无所知,那么主权在民也只是一句空话。

民主的基础是民智和民生。民智指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当人民普遍的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时,他们才能更全面了解国家大事,有效而积极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民生指人民的物质生活,当人民物质生活有了一定保障之后,他们才能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水平,有空暇过问政治,一定的物质基础,是议政参政、表达政治意志的保障,因此我们要大力发展经济,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当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很低、当多数人还处于愚昧状态时,他们只能充当迷信、偏见的俘虏,只能是被愚弄、奴役的对象。当很多人衣不遮体、食不果腹时,他们必定花大量时间去谋生,只能由少数人议政参政,难免要出现专制独裁。

民主的目的和形式

民主的目的是使基本成员得以充分而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者说民主的目的是使基本成员的聪明才智、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在行使权利时得以充分有效地发挥。这里的“基本成员”对国家来说是指人民,对党内来说是指党员。

民主形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民意的提出、交流、集结、表达,以及通过会议讨论、辩论、表决、立法、选举、旁听、质询、罢免,通过对工作的评论、实践的总结来保障人民的权利。为保证民主形式的实现还要有一系列立法配合,如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选举法各种会议组织法等。

关于选举和选举法

选举应该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对候选人必须要有充分的介绍,包括对他过去的简历、特别是现在的观点和政见的介绍(也可以由他自己表明)。选举的过程也是一个总结、评价、挑选的过程,候选人在重大问题上要表态,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法还要考虑保护少数意见,大名单效果不好,一张选票上要同时选出几百个委员,选民根本不认识候选人,也不可能做详细介绍,这种选举方式应逐步改变,因为它有很大的盲目性。

1981年4月于济南劳改支队

(《参选纪实》,孙文广/著,香港夏菲尔国际出版公司,2012年)

(另一版本《试论民主》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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