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刘书庆 傍湖轩 2022-08-01 08:02 发表于山东

summary:

(1)参保者单位缴纳的那部分实质上是以单位的名义缴纳的你的工资收入。

(2)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统筹的基金,一定意义可以看作是信托基金,只是其受益人是谁,受益人能受益多少具有不确定性。从责任伦理角度,医保基金管理机构负有一种信托责任,不能从事损害受益人的行为。

(3)医保基金的管理机构只是受托对基金进行管理,但钱不是他们的。他们只能依法处分,而不能擅自处分,要接受参保者的监督,要让参保者知情。

(4)从应然角度来说,医保基金可以用于新冠患者的治疗,但不应用于常规的核酸检测或疫苗接种,更不能用于奖励疫苗接种者。

有足够多的证据证明,在新冠疫苗接种中,接种单位有向接种者支付报酬的行为,小则一盒鸡蛋一桶油,大则数千元人民币。

到底谁在为这笔支出埋单?

只有三种可能性,要么是政府用国税在埋单,要么是医保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我们参保者在埋单,要么是疫苗生产企业在埋单。无论谁在埋单,其行为都不具备合法性。

如果政府用国税收入埋单,则从政治伦理上来说,应当征得纳税人的同意。因为这种专项支出超出中央政府的预算范围,并不在人大对年度预算的概括批准范围之内。所以,应当单独就此申请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从尊重既有的法律考虑,应当征得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的同意,而基于正当程序的要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在作出决定前,也应当对此进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

如果政府动用的是医保基金,则更不合理合法。医保基金有两块构成,一是参保者个人缴纳的部分,一是参保者工作单位缴纳的部分。后者本质上也是参保者个人缴纳,道理很简单,如果单位没有这部分支出,就可以将之以工资形式发放。个人缴纳的部分存入个人的医保账户,单位缴纳的那部分除小部分计入参保者个人账户,大部分存入一个公共账户,作为统筹基金。医保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是统筹基金这块。

正如前面所说,正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参保者单位缴纳的那部分实质上是以单位的名义缴纳的你的工资收入。有人可能会反驳我:你这说法不对,单位即便不缴纳医保,也未必把这部分钱全部以薪水形式发给你。

这种反驳成立吗?如果孤立的考察个别单位,这个观点是成立的,没有医保这份支出,单位可能只将省出的一部分给你涨工资,也可能根本不涨。但是市场是个很神奇的平台,自有其运行规则,撇开机关事业单位,即便是私营企业,企业主的利润也不是自定的。有一种经济学观点认为企业主的利润本质上是延迟享受的利息收入。这就跟气体分子的运动一样,孤立的看某个气体分子的运动是杂乱无章的,但宏观上则是有序的。如果大样本考察,则会发现最终省出的这部分钱真就会转化为你的工资。

笔者特意强调这点,是因为弄清楚这点很重要,不意味着笔者是以剥削论观点来看待医保制度本身,相反笔者认为有其必要性。保险行业的本质就是基于无知之幕的心理来对未来的不幸者进行互助救济。

为什么弄清楚医保费用谁在缴纳很重要呢?因为依从自然法,谁缴纳的钱就应该由谁说了算,最起码要尊重缴纳者的知情权监督权吧,这是基本的正义性要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统筹的基金,一定意义可以看作是信托基金,只是其受益人是谁,受益人能受益多少具有不确定性。从责任伦理角度,医保基金管理机构负有一种信托责任,不能从事损害受益人的行为。

所以,医保基金的管理机构只是受托对基金进行管理,但钱不是他们的。他们只能依法处分,而不能擅自处分,要接受参保者的监督,要让参保者知情。根据国务院2021年制定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3条、第4条、第7条、第8条、第10条、第21二条、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医保基金应该专款专用,使用要听取参保者意见,要定期公开,要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虽然根据该条例第8条,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但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权力不是绝对的,其使用范围不能逾越“专款专用”的总体原则,而且其制定过程也要遵循正当程序,要组织听证,要听取参保者的意见。

从应然角度来说,医保基金可以用于新冠患者的治疗,但不应用于常规的核酸检测或疫苗接种,更不能用于奖励疫苗接种者。政府如果认为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对于预防新冠很重要,可以动用中央预算一般公共支出中的“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项目资金,当然也只能使用其中的一部分,该项目资金2022年为419.11亿元。使用该项目资金才是财尽其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1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经费应该对应着“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项目资金的一部分,之所以说只是对应其中的一部分,是因为该项目资金中的灾害防治包括对植物病虫害杀灭和水灾旱灾冻灾火灾等的支出,再说突发事件也不只是新冠一种。甚至新冠现在还能不能称之为突然事件都是值得推敲的。

中央政府也认识到了这一点,笔者欣喜地看到国家医保局在5月底就通知医保基金不再为核酸检测埋单。至于医保基金是否在为疫苗接种埋单,是否在为疫苗接种者支付报酬埋单,因为医保基金管理机构没有公开不得而知。如果有的话,笔者也希望国家医保局赶紧叫停医保基金为疫苗接种埋单。至于将医保基金用于给接种者支付报酬,笔者认为那是极度荒唐的,没有任何的合理性合法性,因为给予接种者报酬本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是在损害受益人(参保人中潜在的病患)的权益。

新冠病毒属于乙类传染病病毒,流行病学显示病毒的毒性已经显著下降,而且依据法律法规,并不强制接种疫苗,国务院也一再重申坚持“知情、同意、自愿”原则,而且WHO和其他国家也都秉持这一原则。既然是“知情、同意、自愿”接种,笔者认为就应当言行一致,对现实中的各种违背公民意志变相施压接种的行为进行惩戒。

我们知道疫苗接种是免费的,而且不仅免费,对于接种者还给予不菲的报酬,但是疫苗生产企业却赚的盆满钵满,这从他们的业绩年报可以看出来。所以到底谁是真正的埋单者,是必须应该公示的问题,笔者作为一个医保参保者,对于挪用医保基金有担忧,也有权利知道这笔钱到底谁在负担。

如果给接种者报酬的是疫苗生产企业,也是违法的。企业不会做赔本买卖,它之所以给予接种者报酬,大概率是因为该疫苗尚处在实验阶段,给疫苗接种者的报酬实则是给予受试志愿者的报酬。如果真是如此,则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告知受试志愿者实情,并且对给予受试者的报酬予以明示,对所有受试志愿者一视同仁,不能搞“盲盒”给付,议价能力高的就多得,低的就少得,无知的就不得。这个是有违药物制品临床试验规定的。

刘书庆

2022年7月29日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