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4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董如彬、侯鹏非法经营、寻衅滋事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董如彬及原审被告人侯鹏非法经营、寻衅滋事一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一审审理终结,作出(2014)五法刑二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经营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董如彬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侯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侯鹏服判,未提出上诉;被告人董如彬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昆明中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材料,讯问上诉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昆明中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间,上诉人董如彬以营利为目的,先后接受公民黎某某、孙某、孙某某、张某某、钱某的委托,邀约并组织原审被告人侯鹏等人,虚构事实、编造帖文,通过互联网进行发布,并进行恶意炒作,共计收受委托人支付的现金人民币345000元。其中,上诉人董如彬参与作案4起,涉案金额人民币345000元;原审被告人侯鹏参与作案3起,涉案金额人民币255000元。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间,上诉人董如彬为提高个人网络影响力,在“10·5”湄公河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利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QQ空间”、“天涯社区”等互联网公共信息平台,编造、散布大量虚假信息,引发网民围观,严重混淆视听,扰乱公共秩序。2013年9月10日,上诉人董如彬被抓获归案;2013年9月12日,原审被告人侯鹏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上诉人董如彬、原审被告人侯鹏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此外,上诉人董如彬编造损害国家利益和政府形象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还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该案的审理结果表明: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同时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国家法律保护信息网络中正常的、合法的言论和信息交流活动,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将受到刑罚的制裁。

来源:昆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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