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4日

已经解散的支联会,其副主席邹幸彤涉嫌呼吁市民参加去年未经批准的六四集会,她事后被控1项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经审讯后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15个月。邹不服定罪及刑罚提上诉,高院原讼庭法官张慧玲于今年10月经开庭后,今天(14日)颁判词裁定她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刑期。法官指由于控方未能确立警方当时禁止集会的命令之合法性,并裁定邹成功挑战该禁令,故裁定上诉得直。

在法官裁定上诉得直后,律政司代表经考虑后,再开庭时向法官表示需时研究判词,以考虑是否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不过因据高院实务指示,如发现案件涉及广泛重要性须提出上诉应立刻提出,故希望张官可给予时间让其于下周五(23日)或之前提出。张官则指认同案件涉及广泛重要性,如律政司提出,她会批出上诉许可证明书,现时则先批准其在下周五或之前提出。据悉,邹幸彤现时已就所有被裁定罪成的案件服刑完毕,但因仍有包括涉违反《港区国安法》的案件未审理而须还押。

上诉人邹幸彤被控于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间,非法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据判词指,上诉方于原审时曾提出,质疑警方禁集会的命令是否合法,但原审裁判官认为刑事审讯中不能提出此质疑。不过法官指是否可提出质疑,关键在于如何诠释《公安条例》。控方指根据《公安条例》,挑战禁集会命令有法定上诉机制,上诉委员会的裁定为最终裁定。但是法官指本案禁令是一般性措施,上诉机制规定只有指定人士才可提上诉,并不包括如上诉人的一般市民。因此法官认为在正确诠释下,《公安条例》容许上诉人在这宗刑事案质疑禁止令的合法性。

就禁止令是否合法方面,警方以新冠疫情及公共卫生为由禁止集会。但法官指条例是要求警方考虑集会可否在施加措施或条件下进行,如果不能做到才可禁止集会。但是根据曾与集会组织人商讨集会事宜的警司之证供,当时主办方愿意配合警方任何合理的防疫要求,但警方只是对主办方提出的措施作质疑,并无认真考虑及提出一系列明显可作考虑的措施或条件,以控制病毒传播的实际风险。法官直指警方没有履行在可行情况下容许及便利集会的主动责任,不符合《公安条例》的要求。此外,警方向卫生署索取的专家报告亦没有完全反对大型集会,只是不建议涉及不戴口罩进食的大型集会,而本次集会并非此类型集会。而且该报告是在警方决定禁止集会后才提取,以为上诉委员会聆讯作准备,故法官认为警方作决定时并无考虑该报告。法官最终裁定控方未能确立禁止令的合法性,故裁定上诉人得直。

案件编号:HCMA 51/2022

来源: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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