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讯注:博讯收到目前在广东韶关监狱服刑的著名民运人士王炳章本人对其案件所写的刑事申诉状,由于这份申诉状有48页之长,博讯将分期发表: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1-序
为让关注王炳章案的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更加了解王炳章冤案,以及配合国内外多名律师正为王炳章平反申诉的过程,王家现将炳章本人2004年在单身牢房里杜写的《刑事申诉状》公布于众。王家之所以现在才将炳章的《申诉书》公布,原因是最近王家才获得了证明王炳章无罪的铁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10日作出的(200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指控王炳章为台湾从事“间谍,”及在泰国“组织、领导恐怖组织”,分别判王炳章“无期,”及“十年有期”徒刑。王家在各方的协助下,取得了如下铁证:

1、原审判决认定王炳章为台湾从事“间谍犯罪事实”,——“1982年底,台湾情报局(即后来的台湾军情局)与被告人王炳章取得联系,协商秘密合作事宜。”,及“自1983年起,王炳章为台湾间谍情报机关搜集、刺探了大陆军事资料,提供了国内关系人名单。”等没有事实根据。现有新的证据证明该认定纯属莫须有政治迫害—台湾国家安全局于2013年12月10日出具的书函证明“本案经查本局并无运用大陆人士王炳章及彭明先生徒事情报工作。”(——见证据一)

2、原审判决认定王炳章“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犯罪事实”,并认定王炳章“策划爆炸我国驻泰国大使馆,筹划在泰国北部建立暴力恐怖训练基地的证据”等没有事实根据,现有新的证据证明该认定纯属莫须有的欲加之罪——泰国警方出具的证明明白无误地说明:“中校Thongboos的搜查结果显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王炳章有任何针封使馆的爆炸计划。”及“王离开后,Thongboo中校和他的上级将案件毫无根据的调查结果通知了前来调查这宗所谓爆炸阴谋的中方官员。”(——见证据二)。

申诉人王炳章及家人,因不服深法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和(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书,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进行驳斥、澄清,提出申诉。申请事项:
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
对该案立案再审,并依法宣告王炳章无罪。

王家的申诉书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及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注册备案。国内外多名律师正在组成律师团准备为王炳章打赢这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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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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