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讯注:博讯收到目前在广东韶关监狱服刑的著名民运人士王炳章本人对其案件所写的刑事申诉状,由于这份申诉状有48页之长,博讯将分期发表: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五)
(2004年5月16日)
五、裁定书给我冠上的第二个罪名,是所谓“组织,领导恐怖组织。”

裁定书第五页倒数第二段云:“王炳章为组织恐怖组织,自1996年开始以撰写······并提出绑架的对象和手段。”

裁定书第七页第一条第1项列举了我写的一本书为证,来支持上述结论。

如果不是故意陷害和带任何偏见的话,那裁定书应该引用我正式出版物中最关键的话语,而不是断章取义。裁定书中指出那两本书《民主运动指南》(征求意见稿)和《中国民主革命之路——中国民主化运动百题问答,(民运手册)》,实际上是一本书。在《征求意见稿》的版本中,我集中了民运中很多人士的各种不同观点,以少量形式在民运人士内部征求意见,显然是未成品。我在编者前言中也指明,这是未成品,征求大家的修改意见,看哪些观点是不正确的,哪些提法是不恰当的,以便在正式出版时予以修正。这个“征求意见稿力,是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未征得我的同意而由他人上网公开的。(证据十一)

(证据十一:李洪宽先生的证言。此《征求意见稿》,是在未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由李洪宽先生上网公开的。)

在2001年香港出版我的《民运手册》的正式版本中(以《中国民主革命之路》为正式书名)在提到暗杀绑架等这些恐怖活动手段时,我都明确地强调:我不同意在当今时代使用这些手段。(证据十二)

(证据十二:正式出版物《中国民主革命之路(民运手册)》中,我反对恐怖活动的说词,见有关部分的复印件)

这最关键的部分,裁定书为何视而不见?为何避而不引?在此书中,关于炸药的使用,我指出,在当局使用军队镇压民众时,民众有权使用炸药炸毁相关的公路、桥梁,以阻止军队的镇压。我还指出,我反对伤害任何的无辜者。然而,裁定书在给我定罪时,竟然把上述列出的使用炸药的特定条件抹去了,成了“煽动购买、制作、储备炸药进行爆炸······”。。这不是诚心陷害是什么?一位医生建议:在某些晚期癌症患者其他医治均无效果的情况下,可考虑给病人使用毒蛇、蝎子等巨毒药物。这一整体表述是无可非议的。但倘若我们把其前提抽走,变成“这个医生让病人吃毒蛇:蝎子,”那就感觉此位医生太离谱了。同理,裁定书将给我建议使用炸药的前提删掉,应该说是故意陷害。除此之外,我找不到其它解释。

另外,“征求意见稿”是未定稿是未成品。未成品之物,不可做为证据来定罪,就象一个正在试验的新车型,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在其未正式作为产品出厂之前,我们不能凭此来指控其产品不合格,不安全。

再者,我的《民主运动指南》(征求意见稿)之所以上网,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在美国的李洪宽先生未来得及征求我同意而上网的:(见证据十一》。当时,(1998年2月),我在安徽蚌埠被捕。李洪宽先生不知我的结局将会如何,未能征得我的同意就将之上网公布了(在电子刊物《小参政》上公布的)。在那种特定条件下,他的行为可以理解。

(未完,待续)

来源:博讯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