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文飞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在座的以及所有关注此案的爱国公民:

感谢大家为我作了一个历史见证!感谢王勋律师,谢阳律师和石文好律师给予我道义上的支持,法律上的帮助和辛苦的付出!

今天,我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个特殊的罪名起诉,这既是我个人的耻辱,其实也是所有人的所有人的耻辱,但同时也是我的荣耀,历史将会证明这一点。因此其实我是不需要辩护的。

但是,伟大的思想家伏尔泰说过:我可以不同意你所说的每一个字,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力。邓小平也说过,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因此,我恳请法院秉着言论自由的精神,允许我以辩护词的形式把话说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末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是在未确定有罪的情形下,我已经被强制关押了8个多月了。(备注:现已经是关押了一年)且在越秀看守所受到不人道的酷刑虐待,多方投诉无果,这期间相关办案人员讯问了我8次,我一直坚称自己无罪,我只是在履行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我所有言行完全控制在宪法规定的第35条之范围内,也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我认定这是对我的政治迫害,因而在讯问中大多保持沉默。今天基于对法院法官公正的信任,我将通过事实辩,法理辩,人文辩自证清白,相信法院会还我一个公道。维护法律的公正。通过公正的判决,引导所有公民共同捍卫法律的尊严。

事实辩 

事实胜于雄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但是,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却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起诉书上第2页第2-5行: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2年开始,被告人谢丰夏,王默因对生活现状及社会主义制度不满,受境外自由思想的影响,萌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想法,由此从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与事实严重不符。

事实是2013年7月之前,我长期在新塘从事牛仔服装生产,没有从事过任何社会公共活动,也没有发表过任何公共言论,直至今天也没有从事过任何犯罪活动。

起诉书第2页第6行起“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谢丰夏以‘南街谢文飞’“广州谢文飞”至倒数第3行“不断挑起事端,制造影响,诽谤,攻击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这一系列指控与事实严重不符。”

我的微愽是2013年正式上线的,开始叫“像诺顿的男人”,7月改为‘公民诺顿’,2013年底才改用“南街谢文飞”“广州谢文飞”两个网名,2014年才开始使用推特,且两个推特帐号使用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除了“废除一党专政,建立民主中国”其他所指控的都不是我的言论,其中“一党专政,遍地是灾”是70年前毛泽东批评国民党的言论,2011年己开始在网上流行。我没有煽动任何人颠覆国家政权,也没有诽谤攻击“我党”,请法院明察。

起诉书上第2页倒数第2行至第3页第一行:“从2012年6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谢丰夏,王默多次受到广州市,新余市等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与事实不符。

我唯一的一次被行政处罚是2014年6月28日由广州市荔湾区石塘围派出所做出的。

起诉书多次写:自2012年起被告人谢丰夏,王默。。。。。。。。。字样,给人以我和王默2012年即认识,甚至长期以来经常在一起的错觉,事实上2014年我们才认识,才一起的时间非常少,请法院查明。

起诉书第3页第2行至第5行“虽经多次行政处罚,但被告人谢丰夏王默仍不思悔改。被告人谢丰夏于2013年9月30日纠集他人在本市天河区车陂路瑞星大酒店对面马路拉印有“废除一党专政,建立民主中国”字样横幅进行煽动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取保候审”与事实严重不符。

1.拉横幅之前我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我唯一的一次行政处罚是2014年6月28日才有的。

2.2013年9月30日我和陈剑雄拉横幅是个人行为,没有第三人参与,没有纠集任何人,拉横幅现场是绿化带空隙,不是马路,路人都没受到影响,更没有煽动任何人,有相关图片和卷宗证明。

3.我并不是在现场被抓的,而是10月1日凌晨于睡梦中被抓走的。

4,此案已于是2014年9月25日解除取保候审。请法院明察。

整个起诉书只有第3页倒数第2行“国家无视法律”之语与事实相符。

综上,起诉书指控我“以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与事实严重不符,请法院明察。

法理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所有关注此案的正直爱国公民:

通过事实辩大家知道了,在没有调查清楚事实真相,没有经过法院公开,公正地审判的情形下,我已被非法关押了8个多月了(是一年)

在越秀看守所我被围殴,警号019731的管教侮辱我,踢我,管教宋海明(警号0193047)将我定镣,将我四肢固定在一个直径10公分的铁环上,后改为 “八字镣”,前后15天,有2天水米未进,办案单位和看守所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等。

更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有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起诉书上却将被告人拉横幅宣扬自由民主这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爱国行为诬蔑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办案单位广州市公安局(立案人李仲诗,方义,审核肖鹏)和广州市检察院(检察员陈曙芬),在完全没有调查清楚事实真相的情况下,编造,臆测被告人谢丰夏的所谓犯罪动机,诬蔑一个爱国青年,同时也是一个年近40岁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纪录的守法公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深深的伤害了一个爱国青年的真挚炽热的爱国情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纵观本案,办案人员完全没有查清事实真相,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臆测,编造罪名,诬蔑合法的爱国公民犯罪,将被告人谢丰夏非法关押了不8个多月(一年),至少违反了宪法35条和上述法律。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利。

被告人谢丰夏与陈剑雄2013年9月30日拉横幅要求“废除一党专政,建立民主中国”虽被刑拘,但已于2014年9月25日解除取保候审,也就是不构成犯罪,不可以再予追究了。

2014年10月3日与王默,孙立勇等人拉横幅“自由无价,支持香港为自由而战!”传承了五四运动提倡的自由,民主的爱国主义精神。且拉横幅的过程非常温和,没有影响到其他人。同时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何罪之有?

起诉书上第2页倒数第3行写被告人“诽谤,攻击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是否意味着此案以我党的名义起诉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是否应改为煽动颠覆我党政权?是否可以允许所有爱国公民展开法理上的探讨?

综上,恳请法院尊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依照上述及其它法律规定尽快查明事务真相,公开,公正地审理此案,作出公正判决,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法律的公正,同时还当事人以公道和清白,如此方经得起人民的审视和历史的检验。

人文辩

毫无疑问,对于这么一个因言论自由得不到保护,人文价值理念得不到理解和尊重,办案过程和起诉书都不尊重法理,无视事实真相的案件,如果光从事实和法理上来辩论的话,想要得到公正的结果无异于缘木求鱼。

因此,以人文价值理念来阐述我所作所为的道义正当性及合法性,才是本次诉讼活动的关键。

起诉书上第2页第2-3行,说我和王默因对“因对生活现状及社会主义制度不满,受境外自由思想的影响”整合起诉书全文来看,这句话是办案人员对我和王默所谓犯罪动机的揣测,这是荒谬至极,毫无事实依据,令人无法接受的莫须有。

我想请教公诉人及其他办案人员,你们有谁对生活现状及社会主义制度很满意的?做为一个公务员,如果对现状很满意,固然会减少因贪污受贿而触犯法网的机会,但同时也会因此而丧失进取之心,失去更多,更好地服务于民的动力,对一个公务员来说那将是不称职的。

至于对社会主义制度,我相信在座的各位,甚至13亿人民,没有一个会对它满意的,因为我们今天的执政党都是西方的马克思的共产主义信徒,以实现共产主义为崇高理想和奋斗目标。如果我们都满足于社会主义制度,那等于放弃了对共产主义事业的追求,等于间接否定了共产主义的崇高信仰。

请问:我们有何理由满足于社会主义制度止步不前呢?

因此,指控我们不满足于社会主义制度而萌发犯罪动机,是无中生有,荒谬绝伦的。

我承认,自懂事起我就对自己所处的现状不满,小时候吃不饱,读书八年半,几乎每一期都因缴不起学费,最后一个发书,在重点中学桂阳四中,还有开学一个星期因缴不起学费而领不到书的记录。

2000年在东莞厚街宝鑫鞋厂上班,每天工作14个小时以上,工资还不到500元,却被扣除280元办暂住证,在工厂加班至凌晨,全厂员工竟然都被带到新围收容所强行关押,变相收取保护费。

2002年曾协助堂叔谢新梁处理一宗医疗事故,2002年4月27日在厚街法院正式立案,直到2007年7月27日才一审开庭,死者的骨灰,家属至今没见过。。。。。。。。。。。

是的,我一直对这些不满,一直试图去改变,可惜至今没成功。

保即使这样,我依然爱我的父母兄长,爱他们的勤劳善良,没有半点因为对现状不满而抱怨他们,我也爱所有跟我父母一样勤劳善良的人民,是他们创造了这个美好的世界,没有他们就没有我们国家的一切,也就没有我生存的环境。我也爱我们的祖国,爱她最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我为我们的国家曾经为全人类做出过,现在还在持续做出的伟大贡献而骄傲,自豪。。。。。。。

我从来没有想过要颠覆或者背叛我的祖国,事实上这就像让我抓住自己的头发把我整个人提起来一样,不可能实现。

我绝不会像那些裸官的家属一样逃离我的祖国,因为我是一个爱国者,我连护照都不办,在没有改变这个令我不满的现状之前,在我们的国家没有令大多数人引以为荣之前,我决不离开我的祖国,我要为使我们的国家更美好而尽一己之力。

20多年来,我兢兢业业做事,踏踏实实做人,一直奉公守法,爱国敬业。我从没有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在2013年10月因为拉横幅要求“废除一党专政,建立民主中国”而被拘留之前我连派出所都没进过。

做为一个爱国者,除非他的爱国心盲目而又懒散,否则必然会对国家的现状以及国家的理想进行鉴别,这种鉴别反过来会要求社会进行变革,并为之付出努力,如果把这样一颗爱国之心揣测成某种犯罪动机,甚至诬蔑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是对爱国者的侮辱。

至于说我们受境外自由思想的影响,并把它做为某种犯罪动机的诱因,这样无视事实,歪曲法律,令人愤慨!

90多年前的五四爱国运动高举自由,民主,爱国的伟大旗帜,激励了一代又一代人。

中国最高学府北京大学以“独立之思想,自由之精神”做为校训,培养了一代又一代英才。

今天,自由,民主,平等,公正,法治已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宣扬,全国各大城市地铁等公共场所随处可见,“广州日报”等党媒每天都在传播,难道说推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中央文明办及各大党媒都是受境外自由思想的影响?

因此,起诉书指控我受“境外自由思想的影响,因而萌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想法”是很荒谬的。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全人类自由的崇高理念的亵渎。

我们应该牢记匈牙利爱国诗人裴多斐对自由的崇高礼赞并以此共勉: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

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

起诉书对我的所谓犯罪事实的指控与实际严重不符,我已在事实辩中澄清,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臆测我的犯罪动机,诬蔑我犯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令人无法接受,伤害了我真挚炽热的爱国情怀,令人愤慨!

2014年11月7日收到逮捕意见书,我写了一首诗给办案单位表达抗议: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我岂从

煽风点火堪何罪?

动国殇民罪可诛!

颠倒黑白皆官宦,

覆水难收是民心。

国乃民聚应为民,

家有人伦做善人。

政通人和民所愿,

权为民谋须民主。

罪无可恕独暴政,

我本男儿誓不从。

岂有良善颠社禝?

从来奸侫弄乾坤。

诗的后面我提了3个问题,办案单位曾经承诺请专人替我解答。

一问:国家政权是否应该为全民所有?如果是,请问何人能够煽动颠覆?如何颠覆?

二问:煽动顛覆国家政权是否等于煽动颠覆党的政权?如果是,请问当年颠覆国民党政权的人该当何罪处?

三问:如果我一个初中未毕业的农民工,都能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则此国家政权为何物?

遗憾的是8个多月(一年)过去了,办案单位的承诺至今没有兑现。在此我恳请法院充分展开法理上的探讨,保障言论自由,杜绝因言获罪。

起诉书上指控我2013年9月30日和陈剑雄拉横幅要求“废除一党专政,建立民主中国”被刑拘一事,虽然此案我已在2014年9月25日在广州市车陂派出所和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办理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也就是已经结案,不可以再予以追究了,但广州市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在此案中再次将其列为所谓的犯罪事实,因此我不得不附加一份辩护词,如下:

人文辩之:废除一党专政,建立民主中国的道义正当性和历史发展的必然性 。

我之所以提出“废除一党专政,建立民主中国”是因为当前一党专政的专制政权,并非建立在符合现代政治文明的“民众授权”的法理之上,而是建立在“打天下,坐天下”的强权逻辑上。

人类社会发展到具有高度政治文明的今天,我们的国家还在奉行这种强权逻辑是国家的不幸。

全世界200多个国家(加入联合国193个)一党专政的国家已经从原来的几十个演变到只剩下有数的几个了,民主宪政已成为普世价值观深入人心。

但在我们的国家,专制政权几十年如一日的洗脑蒙蔽之愚民政策下,民众普遍缺乏现代政治文明意识,因此,有些常识我必须强调一下。

首先,打天下,坐天下是几千年前人类缺乏教化时代的强权逻辑,上个世纪以来已被全人类所否定,天下是天下所共有的,而不是靠某个政党打下来的,这已是现代政治文明常识。

如果天下可以打下来坐,那劫匪将任何人的财物抢劫到手都是合法的了,还要警察何用?

以美,俄,中,英,法,日等大国的军事实力,要打天下的话,全世界恐怕只剩下不到10个国家了,怎么可能还有200多个国家存在?

其次,中国这个国家也不是靠今天这个执政党打下来的,他们打下来的只是他们这个政权,是牺牲了几百万同胞换来的,那些说共产党赶跑了日本侵略者的人,不是出于无耻便是出于无知。

在中共党史研究室指定刘益清等人编写的《八载戈仗延安》及其它史料都有记载,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时,中共党员不过4万人,新四军和八路军加起来也才4万,90%以上的日寇是国民党军队消灭的,1945年9月9日代表中国政府接受日军头目岗村宁次投降的是国民党的何应钦。

退一万步说,即使是共产党赶走了日寇,也不应该就此霸占国家政权达几十年之久,难道你带我赶走了劫匪我的财产就归你所有了吗?如果是这样,你和强盗又有何区别?更諻论国家公器又岂能被强权所长久劫持?

中共政权并非民众授权委托,他们只是暂时绑架了这个国家,而他们之所以得逞是因为我国民众大多搞不清楚党,政府,国家和人民这四者之间的逻辑关系,这是莫大的悲哀。

正常的逻辑关系是:党只是代表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和组织,它可以参与政府事务,但绝不可垄断整个政府,且必须来自民众授权,政府是为所有人服务的,不应该被某党强行独占,而是人人有权力有义务参与其中,即人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所有合法公民公开选举,选出值得信赖的人组建政府依法行政,且选举出来的人随时接受监督,权力受到合理节制,一旦有人违法滥用权力,可随时通过一定的程序投票决定去留,此即为民众授权的合法政府。

而一个正常的国家,不应该被政府垄断一切,它应该有各行各业的各种专业和非专业组织存在,使各行各业井然有序,政府公务员又不会太多,且政府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却强力制约,阻碍发展,国家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存在的,而不是人民为了国家的利益而存在,如果人民为了国家的利益而存在的话,移民的人岂不是要被视为叛国了。

通过理清党,政府,国家和人民四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我们必须承认一党专政是不符合逻辑,有悖常理的。

至少可以总结为“一党专政九宗罪”:

一党专政垄断政治权力,与现代政治文明要求人人自由,平等的理念相悖,也与自由,平等,民主,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

没有政党竞争,导致党大于权,权力不受监督,官官相护,无官不贪。

一党专政,人人趋党附势,扼杀个性,整个社会逆淘汰,阻碍发展。

党垄断所有资源,缺乏行业竞争,能源价格居高不下,国企难创新,服务意识差。

一党专政,司法系统成为党的统治工具,司法不独立,法律无权威,民心不服。

专制政权唯权至上,为造政绩毁坏资源环境,后续发展不力。

专制统治依赖暴力和谎言,导致社会风气暴戾,群体事件层出不穷,为求和谐掩盖真相,致使民众缺乏辩别是非能力,愚民政策降低民众素质。

专制因不得民心,备受国际主流社会诰病,为求得到国际社会支持维护其专制统治,几十年如一日出卖国家利益,国土丧失,资源外流。

专制因其强权本质,为维护其统治,必须不断强力维稳,导致统治阶级及其附属不断壮大,耗费大量人力财力,于国于民皆不利。

综上,一党专政完全不符合现代政治文明理念,不管是从政治,经济还是社会角度来看,都不可能长期保持稳定发展,因此废除一党专政,建立民主中国具有天然的道义正当性和历史发展的必然性。

虽然今天的执政党表面上已承认自由,民主,公正,法治等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要从一党专政成功转型为民主宪政,

必须开放党禁,实现宪法赋予的结社组党自由。

实行多党竞争,实行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

必须开放报禁,实现媒体自由,言论自由。

令人遗憾的是,执政党控制了所有媒体,使其成为党的候舌,为一党专政独裁背书,尤其是所谓的央视新闻联播,几十年如一日地垄断黄金时间,通过不断地渲染个别处于动荡之中的民主国家的战乱给民众带来的痛苦,企图误导民众,让人误以为民主制度未必比专制好。

其实民主制度比专制制度优越在哪里,只要比较一下韩国和朝鲜就知道了,韩国和朝鲜60年前是同一个国家,各方面条件相差不大,自从30多年前韩国从专制转型为民主宪政后,今天的韩国不论是从精神文明上还是从物质生活上,都与专制的朝鲜有天壤之别。

东德象征专制的柏林围墙的倒塌,东欧巨变,苏联解体,全世界追求自由民主的人无不拍手称快,从专制走向民主是人心所向,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2013年9月30日我提出废除一党专政,建立民主中国的口号,在网上发布后不到一个小时转发量就超过了500,而我当时的粉丝还不到2000人,网络的迅猛发展必将加快全世界的民主进程,对此我们深信不疑。

 

最后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所有关注此案的爱国公民:

鉴于此案,公诉人及其他办案人员在完全没有调查清楚事情真相的情况下,将一个爱国者指控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嫌疑犯,如果法院不能查清事实的真相,坚持法律精神,完全排除法律之外的因素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的话,将是对法律的亵渎和伤害,也是对所有爱国者的崇高的爱国情操的亵渎和伤害。

大法官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公行为为害尤烈,前者败坏了水源,后者不过是弄脏了水流。

因此我恳请法院在本案中谨慎遵循法律原则,行使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保持司法独立,公正地使用法律通过法律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

鉴于此案对爱国者和国家可能和已经造成双重伤害,下面的话我不能不说:

政治哲学家斯宾诺莎说,国家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统治人或是通过恐惧约束他们,而是使每个人都摆脱恐惧,使他可以生活,行动在完全的安全保障下,不会伤害自己或他人。

国家的目的不是将理性的人变为残暴的野兽和机器,国家的目的是真正的自由。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

自由是国家的目标,因为国家的功能就是推动发展,而发展取决于获得自由的能力。

近代200年来,全世界200多项重大科学发明几乎全部来自具有高度自由的国家,很好地说明了自由是发展的前提。

但是如果法律抑制发展和自由怎办?

如果国家像每一个机构或组织一样寻求自我保全(通常指公务员寻求保全自己的位置)而变成了专制和剥削的机器,人们该怎么办?

应该允许合理的反抗和讨论,以言论自由推动和平式的变革,反对言论自由的法律是对所有法律的颠覆,人们不会尊重他们不能加以评论的法律。

政府越是削减言论自由,抵抗也就越顽强,抵抗者并不是贪婪者,而是那些接受了良好教育,品德高尚,享有自由的人,人们普遍是遵守法律的,但他们无法忍受那些他们认为正确的事情被归为违法。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认为厌恶法律和抵制政府是可耻的行为,反而以之为最高荣誉。

那些貌似违法而又不损害他人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国家对思想的控制越少,对国家和公民越有益。

如果一个国家无法限制政府权力的扩大,无视人民自主性的衰退,只强调个人对国家的服从,而不是个人对法律和理性的服从,令人无条件地服从强权强制仲裁的结果,那将是国家和所有公民的灾难,这是任何一个有思想的爱国者所不愿意看到的。

如果今天我因为思想言论不被执政者所接纳而被强制入罪,除了以生命抗争外,我别无选择。

谢丰夏(南街谢文飞)
2015年6月4日

 

端阳祭 

昔有屈大夫, 英名千古传。

鲲鹏十万里,扶摇上九天。

胸怀天下事,叹民生多艰。

踌躇不得志,忧国愤投江。

今有谢文飞,心地多善良。

秉性刚不阿,豪气盖云天。

废学无长技,经商亦无方。

铿锵前行路,谁人共比肩?

遍尝江湖事,阅历何沧桑。

横眉丑与恶,骨气傲且狂。

名利非我欲,立心天地间。

慷慨行大道,舍身又何妨!

专制独暴政,愤怒塞胸腔。

奴民愚且懦,我辈独怆然。

鸿鹄屡遭囚,展翅不得翔。

此生应就义,矢志锐而坚。

南街谢文飞
2015年端午节于广州第一看守所1109仓初稿

来源:博讯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