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人彼得•达林本月25日被中国政府以“涉嫌资助危害中国国家安全” 为由驱逐出境。另一名瑞典籍人桂敏海被中国警方关押。25日瑞典外交部和驻华使馆就这两事表达不满,并且批评中方让他们“上电视悔罪” ,认为审判之前这样做有碍司法公正。

27日环球时报评论员单仁平发题为《所谓“电视悔罪” 的来龙去脉》一文。单仁平认为上电视者是“自己认罪” ,这有利“增加了有关该案的信息量” ,与“法律定罪本就不是一回事” 。单仁平特举他认为的“电视悔罪” 第一例的2013年9月的一网络大v嫖娼案。单文讲“官方将他承认自己嫖娼的录像通过电视台播放出来,······让他自己说出了什么事,······”。

单仁平不打自招,承认此大v上电视悔罪非自愿,是“官方” 作为,是“官方” “让” 他说的。人要有尊严,罪犯也有未被剥夺的人权,这包括有其尊严,即不做自己不愿做的事。被迫公开认罪就是践踏这种人权。谁也不会愿意将自己的“丑事” 公布于众,知道的人越多越好,“家丑不可外扬” 是人性、是常识。那个瑞典人能愿意在临回国前还去中国电视上“悔罪” 一番吗?打个比喻,如果你单先生嫖娼被抓,你愿意上电视向全国人讲讲你嫖娼经历吗?你若不愿意,电视台将你私下交待录像公开播放,或警方用软硬手段胁迫你上电视讲自己如何嫖娼,这不是践踏你的人权吗?

当然,事情还远没有仅仅践踏当事人人权这么简单。最近两年公安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何止几十万,可“电视悔罪” 的又有多少?这种选择性的上电视是为打压中国维权人士、异见人士服务的。如你维权律师影响大,就让你上电视杀杀这个势头。如国内外舆论质疑我关押异见人士的行动,那就逼几个人出来自抹其黑,堵堵悠悠之口。从皇朝的菜市口公开斩首,到文革的游街示众,到当今中国大陆的“电视悔罪” ,真是一脉相承的“杀人立威”啊!

将嫌犯录像公布或提嫌犯上电视都是必经关押监狱方或初审警方等司法部门同意的。未判先在全国人面前“定罪” ,这就是“司法公开” ?“信息公开” ?这对下一个程序的法庭审判没有先入为主的定罪压力?当然,非讲媒体与法院两者互相影响不大也行,因为公检法电视官媒本为一体,都是在一个党的领导下嘛!所有“政治犯” 被抓之时“罪” 已定,以后的各个环节不过是由一个操盘手指挥的表演罢了。

北京 查建国 1月28日 手机13661195761 家电010-67506064 电邮[email protected]

来源: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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