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果法律是社会正义和道德的底线,我们是不是要想想法律究竟是什么!”

上周在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校园书店的书架上看到德国文学批评家迈克尔·马尔(Michael Maar)的《说吧,纳博科夫》(Speak, Nabokov,translated by Ross Benjamin;Verso,2010),马上想起曾经在网上看过不止一篇同样题目的文章,但是不知道在纳博科夫研究中就有这样一本书。当然,这题目也都是从纳博科夫的回忆录《说吧,记忆》衍生而来。似乎在这之后,“说吧,……”成为一种带有调侃意味的句式,有点像一位已经洞悉真相的侦探对当事人说“说吧,……”。

据介绍,这位迈克尔·马尔的确有点像侦探,曾经写过一篇论文、后来成书题为《两个洛丽塔》,认为纳博科夫的《洛丽塔》并非原创,早在1916年,一个笔名叫做Heinz von Lichberg的德国人就发表了一篇名为《洛丽塔》的短篇小说,也是讲恋童癖的故事。这一“剽窃”说法到底是否可靠且不论,对纳博科夫研究来说无疑是一种有挑战性的视角。“说吧,纳博科夫”, 有点像在研究者或纳粉心中的一句时时念动的咒语。博伊德忠实地追踪纳博科夫的生命轨迹,忠实地描述他的俄罗斯时期和美国时期,但是,他的这两部前后相继的纳博科夫传记是否真的像某些介绍文字所说的那样,“纳博科夫毕生创作中所有精心埋藏的典雅谜题,向读者发出的狡黠挑战,都被博伊德一一破解”?恐怕只有纳博科夫自己才知道。

纳博科夫的回忆录《说吧,记忆》更被认为是解读他的作品的重要密码,但无可否认的是在这部回忆录中纳博科夫的想象与审美风格本身仍然继续建构着遮蔽与幻化记忆的真实性迷宫。“一位鳞翅目昆虫学家透过高倍放大镜观察蝴蝶翅翼上美妙的花纹”,的确很美,但是不一定能由此清晰地再现这只蝴蝶曾经飞过的轨迹。纳博科夫的最后一部小说《劳拉的原型》最终没能写完,他在弥留之际要求其妻子毁掉这部未完成的手稿,但这部手稿还是在三十年之后由英国企鹅出版社以《劳拉的原型:(死亡是有趣的)碎片小说》为题出版。这部小说形式结构是故事中套着故事,表面的叙事之下有更深层的叙事,设置这种结构框架的目的就是有意引导读者进入、分享然后建立各人自己的理解结构。这时,“说吧”就不仅仅是对纳博科夫说的,也是对所有读者说的;每个人都应该把自己所理解的结构与真相“说”出来。

回到迈克尔·马尔的《说吧,纳博科夫》。马尔很清楚置身于纳博科夫的作品中就如同身在森林中,很容易只看到树木而看不到森林,即只看到表面情节而看不到隐藏在整部作品中的真正主题。因此他力图在纳博科夫的作品 中发现从其内心辐射的光影与碎片,由此而追踪和重现纳博科夫的生命体验与其写作的真实联系。作为侦探式的文学批评家,马尔很有历史学家的职业特征,这从对真相的追求和书中的注释等学术规范就可以看出来。在马尔这里,“说吧,纳博科夫”不是一句苍白无力的咒语,而是一个历史谜案的狩猎者对真相的呼唤。

说吧,不管是纳博科夫还是什么科夫,不管是历史谜团还是现实疑案;我们应该像马尔一样,有足够的细心去发现和足够的耐心等待。

长谷部恭男《法律是什么? 法哲学的思辨旅程》(郭怡青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9月)看起来只是一本小册子,但是它发出的声音很震撼。“在这部综合了法学、哲学、政治学的小书中,日本宪法学家长谷部恭男以‘小王子’的故事为开篇,从霍布斯、洛克、卢梭到康德,深入浅出地讲述了两千多年来法哲学的故事,探讨国家、法律、道德与公民之间的关系,重新思考现代国家制度的由来与演变。”这是相当准确的概括,而印在封面和扉页上的这句话则是警语式的询问:“如果法律是社会正义和道德的底线,我们是不是要想想法律究竟是什么!”关于这部书的核心焦点,没有比这更清晰的说明了,那就是对法律本身的追问:也就是,“说吧,法律,你究竟是什么”!

或许在法学理论上,“法律究竟是什么”属于无最终答案的元问题。但是在现实中,法律不应或无法阻挡人们对它自身究竟是什么的质疑,因为这条“社会正义和道德的底线”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置放、如何把关往往是“人命关天”的事情。再三体味“如果法律是社会正义和道德的底线,我们是不是要想想法律究竟是什么”这句话,我想在作者的心目中可能也会认为,如果听任法律及其实践面对人们的质疑、甚至怨恨而沉默不语,只能说明司法权力的傲慢与怯懦。因此,长谷部恭男对“法律究竟是什么”的追问绝非那种书斋中大而无当的学术冥思,而是与司法现实短兵相接的真刀真枪的“说吧”。光是看看这些章节目录就足以让人怦然心动:对你而言,法律是什么?/ 为什么要有国家?/ 国家权威的界限与个人选择的范围 / 保障个人权利的国家——洛克 / 保护自由的国家——卢梭 / 永无完成之日的国家——康德 / 使人们得以共同生存的宪政主义 / 基本人权的保障与政教分离 / 法官的良心 / 法律与国家——何者优先?/ 无宪法即无国家 / 民主立法好在哪里?/ 为何采取多数决?/ 如何防止多数决的错误 / 从过往的民主政治学习 / 有遵从法律的义务吗?……在这些问题中,最关键的是国家与法律的观念及其在现实中的真实面相。长谷部恭男说,我们是通过遵从已有的法律与国家发生联系的,国家是否具有价值取决于规定国家组织与活动的法律有什么样的价值,而这个价值问题则决定了人民是否应该为国家效力;“有些国家,人民为国家尽了义务所换得的却是失去了自己的人生”。接着,“还有最后一个问题:因为是我们的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所以就非遵守不可吗”(第8-9页)?因此,他认为“对日本人而言,身为日本人这件事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让日本成为良善的国家”(12页)。

关于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是长谷部恭男追问“法律究竟是什么”的核心问题。第十章“法律与国家——何者优先?”专门探讨了这个问题。他首先区分了形式意义的宪法与实质意义的宪法的区别,说明“国家是法人”。那么,宪法由谁制定、如何制定呢?在澄清了“在宪法制定之前,‘国民’是否真的有可能存在?”这样的概念问题之后,他认为“存在一个能够发挥功能的宪法(实质意义的宪法)才是最重要的。……因此,在制定宪法时,就应该让有权者有直接表达意思的机会(国民投票)”(150页)。但是,马上就引出第十一章“为何采取多数决?”的问题。“多数决作为寻求正确答案的手段”,当然不会没有出差错的可能,因此如何防止多数决的错误?首先是权力分立,如设置违,这是十九世纪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提出的观点。有点出乎意料的是,长谷部恭男在这里笔锋一转,宪审查制度,可以通过法律程序预先排除多数人的偏见;[page]另外就是发挥处于政府与个人之间的社会团体的作用,讲到了发生专制与一般众生的关系:“如果这个世界会产生专制,那么专制发生的背景特征是什么?我眼前所浮现的,是许许多多相似且平等的人,对自己微小且庸俗的快乐充满幻想,由于希望获得这种快乐而不眠不休奔波忙碌的光景。任何人都躲在自己的世界里,不和其他人的命运有任何瓜葛……”(176页)或许从这里应该想到的是,要回答“法律究竟是什么?”的问题还关系到“我们”究竟是什么。

最后一章回答全书开头提出的问题,人民“有遵从法律的义务吗”?他不同意苏格拉底接受雅典对他的死刑判决的理由(载于《克里同篇》),不同意的理由是,“仅仅因为长住在同一个国家,该国所定的法律不论多邪恶也都必须遵守吗?这真是岂有此理”(199页)。这可以看作是对“说吧,法律”的最后回应。

来源:上海书评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