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宪与违宪

在全国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中共当局对宪法进行了若干修改,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提高私有经济在宪法中的地位。

我们知道,在现行的八二宪法中,本来是没有私有经济的合法地位的。八八年修宪首次承认了私有经济的合法性,规定私有经济是国有经济的“补充”。这次修宪,则进一步把私有经济的地位从“补充”提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

在中国的改革过程中,流行一个说法,叫“实践走在理论前头”。其实,实践不但走在理论前头,甚至也走在宪法前头。早在八八年修宪肯定私有经济的合法地位之前,私有经济就已经出现,已经存在,并且在事实上被认可。早在这次修宪肯定私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之前,中国的私有经济就已经在整个经济中占有了相当份量的比重。

实践走在理论前头,这不要紧,既然我们都认为对理论不应该采取“凡是派”的态度,理论不应该限制实践自身的发展,理论对实践并不具有硬性的约束力。但是,实践走在宪法前头就是另一回事了。只要宪法还是宪法,宪法规定的内容就不允许违反。中共领导人说,中国经济改革的形势很好,同时也承认,现阶段经济改革的实践已经“触发了现行宪法的很多条款”。所谓“触发”,其实就是突破,就是违反。现行的经济改革实践已经突破了、违反了现行宪法。问题不仅仅在于经改的实践突破了、违反了现行宪法,问题还在于政府早就肯定了这些实践。政府肯定了被宪法否定的东西。严格地讲,政府的做法已经构成违宪。

我当然赞成发展私有经济,我认为宪法中原来那几条是错误的,是需要修改的。问题是,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先修宪。可是,中共的做法恰恰倒了过来,中共的做法是违宪在先,修宪在后,通过事后的修宪把事前的违宪行为合法化。这好比生了孩子再办结婚手续,在程序上显然是错误的。用这种做法去“维护宪法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去“维护宪法的尊严”,显然只能适得其反。

有心人或许早就发现,在中国,改革的过程常常就是违宪的过程,违法的过程。既然原先的宪法和法律无非是当局意识形态的产物,而改革正意味着突破原有意识形态的束缚。说到当局,一方面,当局自己并不真心相信它所声称的那套意识形态,另一方面,出于维护政权合法性的考虑,当局又总是迟迟地不肯抛弃这套意识形态外衣。其结果必然是,改革总是以违宪或违法的形式出现,修宪总是沦为事后对既成事实的某种“犹抱琵琶半遮面”式的追认。因此,毫不奇怪,伴随着改革的深入,现行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并未提升,甚至更趋下降。

二、宪法应该不问“姓社姓资”

问题出在宪法上。现行的中国宪法其实不是真正的宪法,它充其量只能算中共自己的党章或党纲,可是却冒充为国家的宪法。宪法本应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它应该界定政府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利,没必要、也不应该对经济活动的具体制度具体政策作出规定。好比交通规则,只管人们怎么走,不管人们走哪里去。

譬如美国的宪法(加上宪法修正案)就只界定了政府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利。不错,法国(第五共和)宪法确实提到了国有化和私有化的问题,第五章第三十四条,“法律均由议会通过”,在法律规定的各种事项中,包括“有关企业国有化和公有企业的资产转为私有”。这就是说,议会既可以通过国有化的法律,也可以通过私有化的法律,因此还是没有对国有化或私有化本身作出规定。

简言之,宪法应该不问“姓社姓资”。这次修改后的中国宪法依然规定现阶段中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规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可见还是未能跳出陷阱。不难想见,修改后的宪法还是免不了要和改革的实践发生冲突,和当局的现行举措发生冲突。事实上,这种冲突已经发生了。如今,当局正在大刀阔斧地进行国有企业的改革,那不正是在挑战、在瓦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吗?

三、制宪──在大海上重新建船

众所周知,现行中国宪法本身就包含着重大的自相矛盾。其中最突出的一点,莫过于宪法序言所宣布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宪法正文中所肯定的人民权力、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

例如,四项基本原则要求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宪法正文又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那么,到底是共产党大还是全国人大大?宪法承认“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如果人民选择不要共产党领导、不走社会主义,那又怎么办?

不言而喻,我们不能指望这种自相矛盾的宪法可以真正地起到宪法的作用。对于这样的宪法,权宜性的修修改改是不行的,我们必须重新制宪。中国需要的是一场“宪法革命”。问题是,宪法革命应当如何进行?

通过现有的全国人大去制定一套新宪法吗?既然现有的全国人大并非经由真正的选举而产生,那么,由它所制定的新宪法如何能具有权威性?可见,我们首先要有一个真正代表民意的新的全国人大(或曰议会);但是,新人大或曰议会又是依据什么规则产生的呢?这又要求首先要有一部法,有一部真正体现宪政精神的法。这就成了一个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悖论。

关于共产国家的经济转型,从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有一个著名的比喻,比作把鱼汤再变成鱼。关于共产国家的政治转型,从专制转为宪政,也有一个比喻,把它比作是在大海上重新建船。这就是说,我们并不是要把旧体系彻底砸烂,然后再从头建立起新体系。我们需要先对旧体系中相对合理的部份善加利用作为过渡。前苏东国家的政治转型给我们至少提供了两种可资参考的模式。一种是苏联模式,先维持原宪法,但对之进行重大修改,取消有关共产党领导地位的条款;另一种是波兰模式,先举行有共产党和反对派共同参加的圆桌会议。这就为重新制宪作出了必要的铺垫。

四、从护宪入手

如上所述,修宪固然不能代替制宪,但制宪不妨从修宪入手。这是一种思路。另一种思路是护宪,先从护宪入手。共产国家发生的种种弊端,有许多是出自于现行宪法,但有更多的倒是违反了现行宪法。共产党的宪法有问题,但共产党自己不肯遵循宪法才是更大的问题。

护宪的当务之急,是维护宪法中载明的公民基本权利,首先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包括新闻自由)。维护这些权利既是我们的目的,也是我们进一步维护其他权利以及维护我们各种利益的必要手段。

譬如说要争得结社自由组党自由,就必须以争得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为前提。没有自由的批评,没有独立的出版物,就不可能有独立的组织,不可能有真正的反对党。过去一直有人说,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只是知识分子、尤其只是少数持不同政见的知识分子的价值偏好,和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没多少关系。这种观点越来越遭到事实的无情驳斥。据了解,现在有很多工人感到后悔,后悔八九时没有积极支持民运。当时他们意识不到民运和自己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反以为学生上街是“吃饱了撑的”,以为吃饭比自由重要。如今,上千万工人下岗失业,他们不能不发现,正因为他们缺少表达的自由,所以无法有力地捍卫自己的利益。许多工人愤愤地说:要是再有八九,我一定也要上街。

不错,迄今为止,一般民众直接投入民运的还不够多。在工人农民自发的请愿活动中,参加者往往不愿意提出明确的政治诉求,也不愿意组建独立的工会农会,有的人还对前来帮助的民运人士表示拒绝。这无非反映了所谓“集体行动的逻辑”的困境。其实,请愿者何尝不懂得团结起来力量大,组织起来力量大,只是要建立组织必然风险也大,提出政治性诉求很可能给当局镇压提供口实,所以才自我设限。目前,民间要求组党和成立独立工会农会的力量看上去还很小,但当局却如临大敌,因为他们深知这些要求拥有十分广泛的社会基础。这反过来也就说明,要把民众自发的、低调的和无组织形态的纯经济抗争提升到争取公民权利的高度,我们必须长期深入,稳扎稳打,逐步提高,只有在丰厚积累的基础上才可能取得突破。

再说腐败,腐败现象愈演愈烈,首先是因为缺少新闻监督。官方媒体上,凡对腐败现象有所揭露者,都极受群众欢迎,可见群众对新闻监督的要求有多迫切。以上种种,均应作为我们动员民众维护宪法和争取自由权利的着力点。

五、推动阶段性立法

在眼下,积极推动某些阶段性的立法,或许不失为一种比较切实可行的维护宪法的策略。所谓阶段性立法,是指针对一些具体问题立法,如新闻法、出版法。这些法只是阶段性的,临时性的。它们的要求可以相对低一些,并不是马上要求彻底实现真正的新闻自由、出版自由,但要在现有的基础上有所前进,并且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诚如前苏俄异议人士、逻辑学家亚历山大。季诺维耶夫(Alexander Zinoviev)所言:“问题不在于法律是好是坏。问题在于有法无法。坏法也是法,好的非法也是非法。我证明出如下一条数学式的公理:任何一个法治的社会,不管法律本身有多恶劣,必然会允许反对派存在。反对派的存在是一个社会有法治的标志,而没有反对派的存在则表明该社会无法无天。……每一种严格的法律都先天地包含了反对派的可能性。”

对于上述这层道理,专制者其实非常清楚。记得在八一年,针对着党内外要求制定出版法的呼声,陈云明确表示拒绝。他在一篇内部批示里写道:“过去,我们就是利用国民党的出版法和国民党作合法斗争,现在,我们绝不允许别人也利用这样的东西和我们作合法斗争。”这段话正好从反面告诉我们推动阶段性立法的重要意义。

推动阶段性立法是一种循序渐进的改革策略。它有利于获得更为广泛的社会支持,有利于体制内外宪政民主力量的相互配合。这一策略的基本理念是,有法胜过无法,关键是要严格遵循。

法律问题是如此,权利问题也是如此。香港一位法学家说得好:“即便你认定现阶段的中国人只配享有西方人享有的百分之一的权利,那么,这百分之一的权利也必须有百分之百的保证。”

现今中国的情况可说与此正好相反,国人表面上享有各种权利,但没有一项权利确有保证。这意味着我们实际上没有任何权利,没有任何称得上权利的权利。有人诡辩道,其实中国还是有法治,人民还是有自由有权利的,只要没触犯最高当局的意志,法律就是有效的,权利就是有保证的。这令人想起一则笑话:某人被问到家中谁人作主,你作主还是你老婆作主。他答道我和她共同作主,“意见一致时听我的,意见不一致时听她的”。

六、关于废除“反革命罪”

这次中共修宪,去掉了原有的“反革命罪”,改成了“危害国家安全罪”。仅从条文字句上看,这一修改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因为它放弃了共产革命的意识形态语言。

直到今天,在宪法中的大量问题上,当局依然陷溺于旧意识形态泥潭,玩弄种种既不能欺人也不能欺己的文字游戏,还自以为得计。有人解释说,现在当局还非玩这套意识形态文字游戏不可,否则无法对付极左派基于正统立场发动的反改革的攻击。我看不然。第一,极左派的实力很小,根本不足以对改革构成威胁。第二,如果说极左派的反对声音始终还占有一点市场,那恰恰是因为当局自己还在玩弄旧意识形态词句,使得极左派还拥有理论上的正统性,从而也就强化了他们的地位和影响。你还在用别人那套话语,你就强化了别人的力量。象对“反革命罪”的修改就比较彻底。连“反革命罪”都能改,还有什么别的旧意识形态的条文不能改?

认真说来,我们可以从取消“反革命罪”引出一系列重要的推论。首先是“六四”,人们要求重评“六四”,当局说“六四”早有定论,是“反革命动乱”;可是如今没有“反革命罪”了,“六四”的罪名也就不成立了。就算你要把八九民运再定上“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起码你也得有个程序重新评定一番,总不能不由分说地就把前一项罪名换成后一项接着给人家扣上。这个矛盾在去春克林顿访华时就已经提出来了。克林顿要求江泽民放人,既然当初抓人的那些罪名都取消了,怎么能还把别人关住不放呢?

取消“反革命罪”到底是什么意思?它或者意味着,中共还是要革命的,但这个革命可以反,反革命不再是罪。或者意味着共产党已经不革命了,因而也就无所谓反革命了。那么,为什么不革命了呢?要么是革命已经成功,今后再无命可革;要么是当初革命革错了,所以现在放弃革命。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意思,取消“反革命罪”都非同小可。“革命”之于共产党,好比“天命”之于专制王朝,由此引出的合乎逻辑的结论应该是,共产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包括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本身都不再具有什么“神性”,不再是不容批评不容置疑不容反对。

七、没有宪政派,没有宪政运动,就不会有宪政

令人惊讶的是,中共从宪法中正式勾销了“反革命罪”,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似乎并没有见到有任何相应的变化发生。照这样下去,有朝一日,中共从宪法中取消四个坚持,只怕也不会在现实中造成什么变化。在今日中国,词句(包括法律条文、宪法条文)与词句之间公开的矛盾、断裂,词句与现实之间公开的矛盾、断裂,不仅人所共知,而且见惯不经,习以为常。词句已经失去了它的内容和意义,它已经和现实脱离了关系。原因在于,人们已经普遍地失去了对词句的信仰,对法律的信仰,对宪法的信仰。阿伦特指出:“极权制度的巧妙之处恰恰在于它取消了要么揭露谎言、要么迫使领袖言行一致的现实”,因为普遍的犬儒态度解除了当局本来会被迫面临的压力。

无庸赘言,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其中关键的一点是人们必须要有信仰。信则灵,不信则不灵。这里所说的信,不是个人之事,而是全体之事。只我信你信还不行,要大家都信才行。也就是说,我们要相信法律是被大家都相信的。但是,要让众人从“不信”变成“信”,必须、也只能从个人、从你从我开始,并努力让众人都去信。这就是榜样的作用,这就是公民运动的意义。没有宪政派,没有宪政运动,就不会有宪政。□

《北京之春》1999年4月号

《胡平文库》时政·观察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