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围绕着中国政府打算向加拿大政府要求引渡远华案主要嫌犯赖昌星回国受审以及赖昌星在加国申请政治庇护一事,在海外引发了不同意见的争论。

有的朋友在加拿大为赖昌星一案作证时说:朱容基对赖昌星的免死保证,正好陷于两难,与司法独立精神相悖。因为如果他的保证是有效的,则中国法律便被□驾得无效,如果中国法律是有效的,则朱容基的保证无效,因为不能未审先定罪,并就刑期做保证。

上述这一批评,乍一看去在逻辑上无懈可击。然而这些朋友是否考虑过,如果麦克维(奥克拉哈马联邦大厦爆炸案主犯)逃到加拿大,美国政府应该怎么办呢?美国政府难道不会陷于同样的两难吗?

美国有死刑,依照麦克维所犯之罪,如被确定,很可能处以死刑,可是加拿大是个废除死刑的国家,它要求别国政府在引渡该国嫌犯回本国审理时必须做出免死保证,否则不允引渡。如果美国政府拒绝做出免死保证,美国政府就不可能引渡麦克维回美受审,如果美国政府要引渡麦克维回美受审,它就不得不做出免死保证;而美国政府一旦做出免死保证,它就和上面批评的中国政府一样陷于两难,违背了司法独立的精神。你叫人家怎么办才好呢?

同样的两难也会落在未来民主中国的政府头上。事实上,所有保留死刑的国家在向加拿大提出引渡在本国犯有重大罪行的嫌犯时都会陷于同样的两难。这和该国政府是民主还是专制,和我们支援还是反对该国政府都没有关系。

进一步思考便可发现,之所以会出现上述两难困局,问题的根源不是出在要求引渡的国家,而是出在加拿大。是加拿大政府向别国提出了一个两难的问题。加拿大政府要求别国在引渡该国逃往加国的嫌犯时必须预先做出免死的保证,否则不允引渡。这就是要求别国政府在“未审先定罪,并就刑期做保证”,这就是干涉别国司法,要求别国政府违反司法独立原则。加拿大政府的这一要求本身就是个陷阱,它使得别国政府横也不是,竖也不是,横竖都不是,横竖都是错。如果别人拒绝作免死保证,其结果等于让嫌犯逍遥法外,躲过审判(因为加国政府并不会去审理该嫌犯在原住国所涉及的案件)。如果别人做出免死保证,那又违反了司法独立原则。在这里,如果我们要怪谁,那就该怪加拿大。本来也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凭什么要别国政府在对该国嫌犯尚未审判之前就对嫌犯的判刑和服刑作出某种保证呢?

分析到这一步,问题就清楚了。其实,加拿大政府完全可以向别国政府提出引渡嫌犯时要求给与免死保证。这仅仅是预先排除了一种特定的极端的判决方式,因此并不算干涉他国司法独立。在要求引渡嫌犯的这一方面,为了使案犯归案,从而使审判得以进行,在一定的情境下也可以作出此类保证。毕竟,这比起使案件僵在那里无法审理要好得多。

不久前读到一则消息,几个涉嫌犯有重大罪行的人被警方追捕,无处逃遁,绑架了一车游客当人质与警方对峙。警方为保护人质生命安全,向嫌犯提出,如果你们释放人质,束手就擒,可免于死刑。这中间的道理不是和上述事例很相似吗?

2001年8月10日

《胡平文库》时政·观察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