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东的农民林樟旺,自己出钱,为落后山区农民修路,未来预期的收益不过是未来一段时间里,对那里山民出村的货物收取价值5%的抽头。使用那里土地的手续由当地村子集体办理,合同上和事实上,林樟旺只是外来的投资者。

那条6米宽(应为两米多宽)的机耕路快修好后,浙江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就出动警察警车,呼啸进入山村,将作为投资者林樟旺拘禁起来,后来转为逮捕,罪名是“非法占用农用土地”。

目前案子已经进入起诉阶段,林樟旺面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林樟旺真的犯罪了吗?如果林樟旺真的占用了一定数量的农用地,或者改变了一定数量农用地的用途,那么他就是犯罪了。可是他使用的土地不是农用地,而是少量废地荒地,也没有改变用途,因为机耕地的用途仍然属于农用,同时他只是投资者,而真正使用那里土地的是姚坑村全体村民,按照合同,使用那些土地的法律手续,也归姚坑村依法申请办理。

那么很明显的合法行为,为什么被定罪呢?有人推理可能浙江龙泉警方处于利益驱动,需要办案;有的认为是当地的受益者,嫉妒投资者未来的收益,为了本地私利,而利用警方,枉法争夺利益。

原因应该是多重的。制度的、个人的、文化三个方面的原因,盘根错节,一起生产了冤枉。

中国社会专制制度的普遍特征的是:民众对官府,下级对上级,中央对地方或者地方对中央,都缺少制衡力量。由于民众对官府,没有制约的权利,官府则任意妄为,随意侵权,不受到任何法律制裁,天长日久,任意欺侮民众而不用负责的现象则形成了一种鼓励机制。比如九十年代,安徽北部一个乡镇公安、保安,就敢于将一个村民丁作明拘禁到乡派出所,轮番殴打,极端残忍,棍棒就打断了几根,直到将那个对乡村干部乱收费只表示一点异议的正直农民活活打死。

林樟旺案,制度方面的动因也应如此。林樟旺以及他的乡亲们,不享有制约当地官府的权利,无论官府如何伤害他们,他们也不能找到保护的途径。这样的制度前提下,作为农民、居民、国民的林樟旺等,就是地方腐败势力的任意统治的对象,地方腐败势力可以随意抓捕我们,可以随意示意索贿,可以以交保证金或补办土地使用证为名,敲诈他们六万钱财,当然他们也可以释放他们,总之制度没有作用,一切听凭执法者的个人意志。

个人的因素,说的是专制制度下,人们普遍缺少法治观念,普遍缺少对他们的自由、尊严、权利、利益的发自内心的尊重,人际中普遍流行的是拜物利教,将物利至上作为信仰,也作为言行之动力,为了自己的物利趋炎附势、尔虞我诈、不择手段,无所不用其极。这样的人心风气之下,姚坑村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即为了不兑现未来林樟旺的收益权,就暗中破坏利用他人之手,假借法律的名义,迫害林樟旺,也是大有可能的。

文化的因素,这里说的是专制主义文化下,官僚机构或者个人,普遍侵犯民众权益而不用负责,逐渐养成了傲慢自大的老爷意识、藐视人权与民权的霸主意识,渐渐这些意识沦落为一种蔑视民众的集体无意识,这样的集体无意识,支配了官府,人人不自觉地相互仿效,以侵犯人权与民权为能事,而不是为上帝与民众服务。

任何真正的宗教,都提倡悔改意识。但是专制主义文化以痞子意识为内核,背弃天道与人道,逐渐养成惟我独尊、惟我独是、拒绝认错的恶习。这种独尊拒悔的意识同样逐渐转化为集体无意识,支配了官场风气。中国大陆官场很少有机构或者个人乐意认错的,它们或他们很少有悔改意识,因为老爷和霸主的意识始终是它们或他们的主流意识,由此而明明它们或他们知道自己错了,也不肯表示悔改和认错。

我们以为林樟旺案件中,这种中国大陆官场的独尊拒悔的集体无意识,造成他们很多主办这个案件的官员或警官,明明很快发现自己错了,也不乐意承认错误,释放林樟旺,相反会固执己见,百般编造理由,甚至会说那些批评者是利用林案反党反政府。专制主义文化之下,人们到处可以见到这样的事实,即为了

掩盖一个错误,官府或官员继续犯下更多的错误,为了替一个罪恶辩护,官府或官员会犯下更多的罪恶。

2005年8月20 日 于南京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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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议报》第2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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