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民族自治问题时,有些人表示,他们支持地方自治,但反对民族自治。他们说,等中国实现了民主,各地都实行地方自治,不能说少数民族地区就更自治或自治得更多,不能说少数民族享有的自治就该比汉人地区更大——那不成了对汉人的歧视吗?

我认为,上述观点实际上是误解,是没弄明白自治区的意思,没弄明白民族自治的意思。

自治区是什么意思?《维基百科》给出的定义是:自治区是一种行政区划名称,通常一个自治区的地方政府在内部事务方面,会拥有比其他同等级行政区来得高的自主空间。通常(但不是绝对),自治区的成立是因为其范围内的主要居住民族在该国国内属于少数,但也有其他的设置因素,例如一个与该国大部分土地分隔开的地区,也常常会被设置为自治区(例如西亚国家亚塞拜然的纳希契凡自治共和国(Nax?ivan)就是属于此例)。

按照上面的定义和解释,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实行自治,自治区政府的自主权可以比一般的省更大。那么,这是不是对主体民族——例如汉族——不公平呢?

当然不是。举个例子。为了方便交流,国家通常要规定一种或两种官方语言,而最常见的做法是把主体民族的语言定为官方语言。这对于持不同语言的少数民族就很不利;因此,国家常常就允许少数民族地区还可以把自己的语言也定为那里的官方语言。如果你说,少数民族自治区有权规定自己的官方语言,而汉人的省却无权规定自己的官方语言,这说明少数民族自治区政府的自主权比汉人的省政府更大,因此这是对汉人的歧视,那岂不是很可笑吗?哈耶克说得好:“从人们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一事实出发,我们便可以认为——将他们置于平等地位的唯一方法也只能是给他们以差别待遇”。

记得50年前我上初中到时候,有段时间在学校搭伙。学校里有十来个回民同学,伙食团给他们开小灶。有汉族同学很羡慕,说你们回民真受优待呀。可是回民同学不以为然。他们说,伙食团给你们做你们喜欢吃的,给我们做我们喜欢吃的,都是一样的嘛,有什么优待呢?你要嫌不公平,转学到回民中学去吧,那里回民学生多,伙食团给汉人学生开小灶。如何?

《独立中文笔会》2012年1月3日

《胡平文库》时政·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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