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今日中国是自焚大国
1月14日,四川阿坝格尔登寺又一名藏僧自焚。2012年刚过去不到半个月,就已经发生4起藏人自焚事件。自2009年2月以来,中国藏区藏人自焚事件已有17起。
在中国,自焚者岂止是藏区藏人。在谷歌上搜索:“下岗工人自焚”,有149,000条:“失地农民自焚”,有879,000条:“访民自焚”,有1,120,000条:“拆迁自焚”,有3,970,000条。
原《人民日报》驻深圳首席记者程凯说,早在1986年,他就目睹过一位访民自焚。不过在当时,自焚还是偶发的个案。直到近几年“盛世”“崛起”,自焚成为中国的多发事件。如今的中国已经成为自焚大国。
我们知道,今日中国是自杀大国。平均每天就有七八百人自杀,每两分钟就有一人自杀身亡。对于一般的自杀,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做调查和分析研究,但是对于自焚,研究的人很少。这背后的原因也很简单。因为自焚几乎都是表达对当局的抗议;研究自焚等于就是揭露当局批判当局,所以当局要把它列为禁区。
二、绝望者不会自焚,痴迷者不会自焚
自焚是一种特殊方式的自杀。一般的自杀,当事人总是会选择那种较少临终痛苦,更快速见效的方式,如服毒、开枪、割腕、跳楼、上吊、投河,等等。
一个悲观厌世、万念俱灰的人要自杀,决不会采取自焚这种极端痛苦的方式。不少论者认为自焚是出于极端的绝望。这种解释缺少说服力。一个人出于极端的绝望,例如身患不治之症而且很痛苦,或者是生活中处处碰壁陷入绝境,或者是精神高度抑郁,对生命毫无眷恋,都有可能选择某种方式的自我了断即自杀;但是他们都不会选择自焚。因为自焚这种自杀方式,不但极其痛苦极其惨烈,而且还极其引人注目,具有极其强烈的新闻效应,因此,一个人选择自焚,那必定表明他有话要说,而绝望却是无话可说。自焚者必定是怀有某种想法某种愿望,要诉诸社会诉诸公众。恰恰是那些对生活怀抱信念,对同胞对人类怀抱希望的人,才可能会自焚。
绝望者不会自焚,痴迷者也不会自焚。10年前,天安门广场有法轮功学员自焚,当局说这是因为自焚者痴迷于法轮功这门邪教,走火入魔,一心追求“圆满升天”。这种说法显然是错误的。因为那些真的由于痴迷邪教而自杀的人都不会采取自焚的方式,例如美国的人民圣殿教集体自杀,采用的方式是服毒和开枪。毕竟,自焚这种自杀方式,太劳神费力了,太惨烈太痛苦了。如果仅仅是为了结束此世的生命以便进入另一个世界,当事人必定会选择那些简单省事、最少痛苦的自杀方式,谁会去自焚呢?
一个人当众自焚,就是要死给大家看;要死得轰轰烈烈,震撼人心;就是要表现出超人的毅力,从而表现出为理想、为信仰、为尊严而宁死不屈的精神。我们知道,有些自杀是舍生取义,是以死抗争。用艾未未的话:“生命用结束肉体的存在形式来证明精神的存在,或是意志的抗争。”抗议性自杀最著名的做法就是自焚。当众自焚必定属于抗议性自杀。自焚是控诉,是抗争;或者,是呐喊,是呼吁。
三、抗暴力拆迁而自焚不是“人为财死”而是为了尊严
文革初期,西安附近法门寺的主持良卿法师,为了保护佛门圣物而自焚;现在,17名藏人为西藏自由而自焚。这些自焚无疑是出于理想,出于信念。对此,一般人没什么争议,无须多论。那么,我们又该怎样看待那些反抗暴力拆迁的自焚行为呢?
有人说,为了反抗暴力拆迁而自焚不是什么理想主义,因为自焚者只是为了更多的物质赔偿,因此属于“人为财死”。
这种说法显然站不住脚。人都死了,钱财还有什么用呢?强盗抢劫银行,被警察开枪打死,你可以说这是人为财死。在这里,强盗是死于他杀而不是自杀,强盗自己并不想死,强盗的主观目的是自己活着享用;强盗若事先得知银行有重兵把守,去抢劫必死无疑,他就不会去了。这就和自焚者相反,自焚者是主动去死的。
不错,因拆迁而引起的冲突,十之八九都是因为补偿偏低。用某位中共官员的话,这类冲突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人民内部矛盾就是可以用人民币解决的矛盾。这种说法很肤浅,根本无法解释拆迁户的自焚行为。实际上,对拆迁户而言,问题不在于钱多钱少,问题在于公道不公道,问题在于自己的正当权益是否得到应有的尊重。合理的补偿费不仅仅是满足了当事人的物质要求,更重要的是,他感到他作为一个人的尊严得到了承认。
拆迁户不是说:我贪财,我想要更多的补偿。拆迁户坚持的是:我的家园我做主,你们不顾我的意愿强拆,摆明了是欺负人;或者是,你们给出的补偿太低,不合理,不公道,你们搞强拆,其实就是抢劫,就是明目张胆地践踏我的权利我的尊严,就是不把我当人看。俗话说:“人活一口气,佛争一柱香。”唐福珍们决意自焚,不是因为少不了那几个钱,而是因为咽不下那口气。他们不是为财而死,他们的死是出于血性、血气;是为了捍卫自己的价值、自己的意志和自己的尊严。
(待续)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70期2012年1月26日
《胡平文库》时政·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