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刘荻,女,出生日期:1980年10月9日,(住址略)

要求:就2014年5月6日至6月5日被刑事拘留一事申请国家赔偿。

具体事实:2014年5月6日,受害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羁押地点为北京市第一看守所。2014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5日解除取保候审。

赔偿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受害人认为,此次拘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解除取保候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因此应该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国家赔偿。

申请人于2017年6月向北京市公安局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北京市公安局答复称该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要求申请人向海淀公安分局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海淀公安分局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该申请书已于2018年5月24日被海淀公安分局签收。迄今为止尚未收到回复。

申请人又向北京市公安局递交《复议申请书》,该申请书已于2018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签收。迄今为止尚未收到回复。

因此申请人特向贵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人:刘荻,2019年5月25日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