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弹的秘密(1)

许多人都知道,在西方民主国家,媒体记者以新闻报道形式揭露官方的丑事,不但是正当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而且也是一种“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美国的新闻媒体在这方面一直起着先锋“模范”作用,作出了许多可圈可点的范例,令世人赞叹不已。当然,美国政治制度的民主法治特质是言论自由的可靠保障。没有这种特质,言论自由就是笑谈一个,不值一哂。林达在《历史深处的忧虑:近距离看美国》一书中,重点介绍了美国社会言论自由的方方面面,使我们对言论自由从似懂非懂的感性认识误区中走出来,真正领悟了言论自由的精髓所在。他用真实的事例向我们展示了美国人的言论自由是地地道道的“自由言论”,是所有自由权利中的第一要素。

下面,让我们再听林达先生讲一个有关言论自由的案例故事。

……美国这个国家,你会在表象上看到它非常五光十色,非常感性。但是在它的根子上,你却可以发现,正是一种高度的理性在统治和管理着这个国家。同时,政治的公开化也使它基本上己经脱离了“计谋”取胜的道路。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决定了美国的政治公开化以及对政府权力的制约,这就是新闻监督。我们发现,美国的言论自由重点,并不是一个人能够在亲友面前、在会议上,甚至站在大街上表达观点而受到保护,也不是他可以放心地在日记书信里写下自己的真实感想,而是他可以在公开的出版物上表达自己的意见。这就是进一步的新闻出版自由。它的关键就是免预检制度。这使我又想起了俄克拉荷马爆炸案的一个小插曲。

爆炸发生时,一个电台的女记者恰巧有事来到出事地点附近。她刚停下车就听到一声巨响,随即看到不远处的一个教堂玻璃窗飞了出来,碎玻璃撒了她一车顶。她的第一个反应就是:天哪!这教堂的煤气罐炸了。可是当她钻出车子,才发现稍远一些的联邦大楼冒出大火浓烟。她随即意识到这才是爆炸源。她立即冲回汽车拿起她的移动电话,一边向出事地点跑去,一边向电台大叫:“让我播音!快让我播音!”电台也不问青红皂白,也不请示汇报研究讨论,当下就中断正常播音节目,转而接上了这位女记者的电话,播出她的现场报道。可是,她自己还不知道出了什么事,怎么报呢?很简单,她就是看到什么说什么。她先告诉大家她看到的联邦大楼烈火浓烟,然后随着她逐步接近现场,她报道救护,伤亡,采访目击者。也就在事件发生的同时,非常详尽的报道就同步在这个电台播出去了。我当时听了,真是很佩服这个女记者的新闻素质。静下心来一想,说实在的,如果没有电台值班的那位当机立断给她接上线,她不也是徒有“素质”吗?可是,那个值班的怎么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敢给她接上呢?这就是美国的新闻免预检制度所起的作用。在美国的广播电视里,只有一种类似预检和限制的规定,那就是“五秒滞后”。这是怎么回事呢?就是在实况播放广电节目时,有时会听到“笛”的一声,中断数秒。那“笛”的一声,就是预检的人发现了问题,中断播音,把那句不能播的话给“限制”下去了。这个守在那里做预检的人,他只有用五秒钟抹去一句话的权力。那是什么话非抹掉不可呢?脏话。

这也就是美国的民营媒体才会有的现象。Z国的国营,哦,应该是官营媒体绝不会发生这种情况。特别是像这种突发的事件,除非是天灾,要是人祸,你就是吃了豹子胆也不敢未经请示就播放出去。美国的民营媒体一是根本没有什么“上级主管部门”,二是手里握着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言论自由的尚方宝剑,三是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所以在新闻报道时百无忌讳,一味地迎合受众。Z国的国情决定了Z国的新闻媒体不可能有如此自由度。这种现象大家都见怪不怪了,那就凑合著将就吧。

新闻的免预检免限制在美国的历史很长。一般来说,朝野双方在很早就已经达成共识。所以,由民间控告官方新闻限制这方面的官司很少。但是,一旦发生官方要求限制新闻的案件,就是足以引起震动的大案。下面再举个有意思的例子,大家肯定会感到惊奇。

1979年,有个叫瓦德·莫兰的美国人写了一篇文章,一开头就很吸引人:

“你即将获知的是一个秘密——一个由美国和另外四个氢弹制造国高度保守的秘密。”

“我只是通过阅读和提问就发现了这个秘密,没有利用任何保密材料……”

“我干嘛不告诉你呢?……别怕,我并不是打算帮你去造一颗氢弹。你还远远没有这个能力,除非你掌握着一个中等国家的政府。”

“也不是我希望印度、以色列,或者南非、巴基斯坦从我这里可以更快地得到氢弹,尽管这些资料对他们是有用的……”

“我说出这个秘密,是为了尽可能有力地建立一个基本观点:在原子时代,保守秘密本身就是在制造一种政治气氛,这种气氛有助于使那些可怕武器的生产受到保护,并且变得永久化。尤其是保守那些被少数专家指为禁区的权威秘密,更是如此。”

这可不是一个玩笑。文章的作者是一个反核积极分子,这篇名为《氢弹秘密》的文章,是准备在一本名为《进步》的杂志上发表的,计划中是作为该杂志1979年4月号的封面故事。这是一份在华盛顿州麦迪逊市发行的月刊。该刊在全国的发行量约三四千份。它的宗旨是:反对军国主义和战争,强调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强调保护环境,质疑庞大集团的所作所为。

一年前,杂志换了个执行编辑,他打算在采访全国的核工厂的基础上,发表一系列有关核武器工业的文章。在他的准备工作中,遇到了瓦德·莫兰。

瓦德·莫兰的家乡临近世界著名的美国核物理基地橡树岭。在美国,反核的情绪越来越浓,尤其是在新一代的年轻人中,你很难找到一个为自己国家所拥有最先进的核武器而感到自豪的。瓦德·莫兰总觉得核阴影在笼罩着他的家乡。

瓦德·莫兰在上大学的时候选修过物理课程,但他放弃了当物理学家的念头。他参加了空军,这使他有机会看到了氢弹。它只不过长两米,宽半米,这么小的东西,却有一千倍于广岛原子弹的威力,这个概念使他深感可怕。他想:这玩意儿可是很容易被误用滥用的。他不仅要知道这个国家干嘛要造这玩意儿,还想知道它是怎么造出来的。所以,当他参加反核活动的同时,他很自然地把精力都投入了研究核技术之中。

瓦德·莫兰和《进步》杂志一拍即合是很自然的,他们都质疑政府对核技术保密的合理合法性。他们认为,保密的目的,只是为了把美国人民排除在对核武器的讨论之外。所以,他揭开核秘密的行程就这样开始了。一方面,瓦德·莫兰很聪明;另一方面,美国对于这方面的工厂、设施等等的保密,实际上是漏洞非常多的。最后,据他所说,他发现这早已不是什么秘密。任何一个人,只要具备基本的物理知识,再加上时间和坚持,都可以找到氢弹的秘密。

瓦德·莫兰坚持说,他所有的材料来自公开发表的资料,以及他和一些原子能工作者的谈话,他只是自己动脑筋把所有的材料拼凑起来,破了这个谜。他还认为,他介绍的氢弹制造原理根本不会带来什么威胁:“这距离画出一张氢弹蓝图来还很远呢。”再说,大多数国家不论财力或技术力量,都还达不到造氢弹的水平。

在文章发表之前,一个警惕的教授把它送到了美国能源部。当时能源部负责防御计划的副部长是塞韦尔,核武器保密就归他管。这是他第一次从“外面”拿到这样的氢弹资料。他拿给有关当局的最高领导看了之后,他们一致认为,不仅文章中的一些资料是应该保密的,那份杂志的发行也是有害的。他们把这事转到了司法部,要求他们把《进步》杂志给停了。

司法部一听就头皮发麻了,他们当然知道,这种事在美国可是麻烦大了:在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之下,政府怎么能就说“停”就“停了”一份新闻刊物呢?这个国家,除了宪法,谁说了也不算!

虽然在美国也能够找到一些对已经发表的不当新闻的惩罚规则。但是,对于美国人来说,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对新闻制度最根本的一点,就是预先不能限制。可是,如今是事关比原子弹还要命的氢弹,是一个谁也没有遇到过的新问题。司法部长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只有硬着头皮上。一开始,《进步》杂志的编辑就知道情况不妙,政府已经全力以赴,一个小小杂志,力量对比相差太悬殊了。

这种事如果是放在Z国,也就是领导打一个电话就能摆平。现在,这个小小的《进步》杂志,竟然想把制造氢弹的秘密公开披露出来,这让美国政府怎么能容忍呢?言论自由再怎么自由也得有个“度”吧?但是,用“迫在眉睫的清楚的现实危险”这个标准来衡量,似乎还真的难以以此为理由,阻止这篇文章的发表。让我们接着看这个《进步》杂志能“进”到哪一“步”吧。

1979年3月2日,美国能源部副部长塞韦尔领着能源部和司法部的官员们,来到了《进步》杂志社。编辑说,文章的来源是公开出版的读物。他们要知道,这篇文章到底哪部分应该保密?塞韦尔说,回答你这个问题的答案都是保密的。但是能源部提出可以帮他们改写,然后再让他们发表。考虑了几天之后,杂志社通过律师回答,他们不打算修改,他们有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所保护的权利,有权按原样发表。

要知道,三百年前的殖民地时期,这里的新闻预检制已经被废除了,所以这类的官司也很少。最高法院判决的第一个此类重要案子是1931年的“尼尔案件”,最高法院在该案中指出:“(新闻自由)的主要意图就是防止对出版物的预先限制。”也就是说,即使是对于滥用新闻出版的人,也只能在事后,即出版之后适当惩罚,而不能预先阻止他出版。在1964年的沙利文案中,最高法院又作出了深刻承诺:“公众辩论的发行应该是无禁区的,坚定蓬勃的,以及完全开放的。”有关新闻自由和国家安全,美国开国元勋托马斯。杰弗逊认为:“最终的安全是在新闻自由之中。”他的意思是说,当一切都是公开的,一切都在全民的监督之下,就不会有阴谋,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可能发生的错误决策将会尽早地被纠正,这样的国家,它的安全才是有保证的。这种观点在美国很早就被大家所接受。但是,杰弗逊的时代还没有氢弹。

因此,《进步》杂志案作为一个前所未有的“核时代案件”,它不仅是在向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基本信念挑战,而且,还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新闻界在决定公众辩论所采取的形式时,是否也是“无禁区”的?

《进步》的编辑克诺尔对这个问题是一个持绝对肯定观点的人。有人问他,如果有个喝醉了的海军官员,把海军第二天要出发攻打黎巴嫩的保密消息讲给你了,你也敢发表吗?克诺尔回答说,政府如果不经国会批准就去参与战争,我当然要发表。另一个问题:如果你知道一个美国在国外的情报人员的名字,你也敢发表吗?克诺尔说,那得看他在干什么了。如果这家伙以美国的名义,用着纳税人的钱,却在人家那里挖民主的墙脚,我当然要让每一个人知道。那么,如果这将危及他的生命呢?克诺尔回答说,这是他的工作,情报人员当然得有被人家杀了的思想准备,这就和工伤的性质是一样的。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某个编辑想发什么和不想发什么,也不在于应该和不应该发什么消息,关键在于,他认为发表的决定权应该在他的手里,而不是在美国政府手里。正因为新闻自由的主要原则在美国深入人心,所以,政府和新闻界之间的官司很少。从前面提到的1931年“尼尔案件”到这个《新步》杂志案之间,美国政府与新闻界只打过四场官司。

从以上情况来看,美国新闻媒体之所以表现得胆大妄为,敢于“犯上作乱”,关键原因在于它们一不是政府的喉舌,二不是执政党的工具,在社会上似乎处于“老子天下第一”的位置。再加上身披宪法护身符,又有法院的庇护,它怕谁呀?!难怪美国人把新闻媒体称之为美国政府三权分立之外的“第四权力部门”。但美国是个讲究权力制衡的国家,这“第四权力部门”也得有制约它的权力呀。美国法院难道对它就无能为力吗?请大家接着看美国政府和法院是怎么对付这个杂志的:

在“五角大楼文件”案中,有两位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提出,他们认为,在如下情况下,也许政府可以以国家安全为由,预先限制新闻发表,即政府必须证明“这种发表将无可避免地、直接地、立刻地导致危害,这种危害必须类似威胁已经发航的运输船的安全”。可是,谁又能说得上,对于热核武器该怎么定义“直接和立刻”的危害呢?说到底,以往的规则都无法解决核时代的案件。

另一方面,《进步》杂志则辩称,在科学领域,哪怕是热核科学的领域,所谓国家安全与新闻自由的“两难问题”更为简单。他们认为,整个旧的安全概念在此领域都行不通。他们还找了一些权威的核科学家支持他们。不少专家并不同意他们发表文章的理由,他们觉得讨论核武器的伦理问题,并不一定要提供制造它的技术资料,甚至他们也看不上瓦德·莫兰的科学知识。他们之所以支持杂志社,是因为觉得文章的内容已经算不上是秘密,发表了并不会有什么危害。

但是,美国政府出动了国务院、能源部、国防部和主要的核武器设计实验室的专家,他们宣布,如果该文章出版,“会有损美国的安全,会帮助外国发展热核武器,会增加热核战争的危险。”尽管美国政府上一次打输了“五角大楼文件”的官司,但是他们觉得,这一次可不是上一次,他们手里还有一个绝招:1954年,美国国会曾经通过了一个《原子能条例》。这是处理非正常情况的非正常条例,是美国极少几个特别授权美国政府可以进行新闻预禁的法规之一。

该条例规定,美国政府可以起诉并要求法院禁止任何人揭示“限定资料”。“限定资料”包括核武器的设计,工厂,设备,或特殊核材料的生产……。但是,不包括已经解密和已经被划出“限定”范围的资料。美国政府宣称,这种资料生来就是保密的。不管是一个政府雇员从实验室得到,还是一个公民坐在自己家里想出来的,不论是设计、公式,还是一个念头,只要一产生就是保密的。所以,哪怕瓦德·莫兰拿出证据,他百分之百的资料都是从公开出版物上抄下来的,但是,只要他把它们凑在一起,结果就是保密的,除非美国政府同意宣布这不是秘密。该条例还有犯罪处罚规定。在当时,揭示“限定资料”的处罚,是一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十年以下的监禁,也可以同时并罚。

大家都知道,制造核武器的秘密在任何国家都是国家核心机密,美国当然也不例外。况且,早在1954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一个《原子能条例》,将核武器的制造划入了“限定资料”,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这下,《进步》杂志该傻眼了吧?

故事较长,先讲到这里,下半部分下次再讲。

荀路2019年11月11日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