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美国社会状况的了解,有时候是一种想当然的“推理”。比如,长期以来,某些媒体在报道美国的“性开放”和“性自由”时,总是浓墨重彩,极尽渲染,让国人留有美国社会道德堕落之感。但是,林达先生在深入了解美国国情之后,却给我们展现了这个问题的另一面。这里,他向我们介绍美国的一些有关“性骚扰”的规定,以此让大家作出一个不带偏见的判断,看看美国人是不是“性自由”到了不堪的境地。

禁止性骚扰也是民权法的内容之一。你也许会以为一种非常严重的“骚扰行为”才会被称为“性骚扰”,实际上,从中国人的角度看,好像并不是如此。我曾经看过一个大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中就有按民权法所制定的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很多规定。比如说,不允许在工作场所张贴裸体图片。这条规定甚至严格到如果你在自己更衣箱内侧贴裸体照,都在被禁止范围。又比如,在工作场所说脏话也属于“性骚扰”范围,哪怕是顺口溜出来的也不行。对于开玩笑也有明确的界限,规章制度认定,不同的性别对于一个玩笑是有不同的感受和理解的。对于一个“玩笑”是否属于“性骚扰”,它的确定,以听到这个“玩笑”一方的感受为标准。也就是说,你在开一个玩笑的时候,不论你自己认为是多么“无所谓”,只要听到这个玩笑的人听了不舒服,认为你是在“性骚扰”,就可以确认你是在“性骚扰”。

对于公司管理人员的要求就更加严格,如果和自己所管理的下属谈恋爱的话,公司规定其中一方必须调往另一部门,并且明文警告,这样的情况有可能影响管理人员的前程。同时,制度中还规定,发生了“性骚扰”的情况之后,被“骚扰”者可以向一定的部门和负责人提出告诉。接受告诉者有责任代为保密,并在规定的天数内必须给出调查和处理的答复。但是,如果已经告上法庭的话,公司不再有代为保密的责任。

我的一位朋友在工厂的流水线上工作,有一天,她所在车间一位男性管理员为一名抱怨腰酸背痛的女工捏了捏肩膀,便被主管找去谈话,说他是“性骚扰”。因为公司有规定,要求所有的工作人员肢体“不接触”。因为,“不情愿的接触”是性骚扰罪名中很重要的一条,为了避免这一点,干脆规定“不接触”。不仅异性之间有这样的问题,同性之间都是如此,因为社会上还有同性恋者。实际上,美国人对于“接触”,是远比中国人敏感的。在不太熟悉的人之间,美国人的个人空间要求相当高。我第一天到美国,就发现美国人从我身边走过,常常还在两尺距离之外,就对我说“对不起”了。因为,他感觉已经侵犯了我的空间。只要是排队,人们之间也会保持一定的距离。虽然在公交地铁无法做到距离拉开,但只要在可能的情况下,距离会自然地马上拉开。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美国人,是一个个不同地区的人们共同生活的公约。你进入一个地区生活,就必须遵从这个地区人民的公约,如果你不喜欢,你可以有搬家的自由,但是没有在当地违法的“自由”。

对照美国有关“性骚扰”的界定,我们这些成年中国人几乎人人都有“性骚扰”的行为。羞愧呀!这说明我们有关尊重人格尊严的思想观念比较淡薄,特别是对女性的尊重缺乏全方位的考虑。像不分场合的开玩笑,讲荤段子,似于已成流行病广泛流行,人们已对此麻木不仁、见怪不怪了。而像上面说的美国公司规章制度有关的“男女有别”,在中国的任何一个单位你都看不到。至于在公共场合人与人之间自觉“拉开距离”,更是匪夷所思。看来,在这一方面,中国传统的孔孟之道显然敌不过西方的基督耶稣。

尊重人权尊重到如此地步,只有美国人能办到。难怪他们常常以世界人权“警察”自居,对别国的人权状况指手画脚。

再继续观察美国以法治国的情况:

在美国多如牛毛的法律之下,我们发现,当中国人常常以“好”、“不好”、“坏”这样的字眼去作道德评判的事情,在美国往往是通过立法尽量把它们归入法律的范畴,并且使之深入人心。所以,刚来美国就发现,我们和他们之间有一个很大的差别,就是我们在评论一件事情“好”和“不好”的时候,他们经常只是简单地说:“这是合法的”以及“这是非法的”。

几年前,我们几个朋友一起聊天,有一个人说有些华人老板很抠门,有时工人加班都不给加班费。这时,他那个到美国上学才两三年,只有12岁的女儿在一旁听到后,马上本能地用英语大叫:“这是非法的!”我们听了反而愣住了。

看到这里,人们也许会问,美国居然是这么“不自由”,那么美国的“自由”到底体现在什么地方呢?

在美国,所有的地方法都不能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美国宪法确立了一个民主制度,宪法修正案前十条被称为权利法案,保证了美国每一个“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不受侵犯。美国人认为,假如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他就是自由的:可以自由地思想,不必担心受到禁止和压制;可以自由地获取各种知识和信息,不必担心受到限制;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不必担心受到威胁;可以自由地进行创造,不必担心受到约束;可以自由地在自己的土地上生活,不必担心家园受到入侵和破坏;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地做任何事情,不必担心受到诬陷和冤狱;而且,在这一切受到威胁的时候,可以请求法律的保护,甚至有权利拿起枪来捍卫自己的自由。

因此,在美国教育下出来的老百姓,对于公民权利是非常敏感的。一方面,他们接受非常严格的“合法”与“非法”概念;另一方面,他们最关心自己在这个国家拥有哪些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切切实实地享有这些权利。因为对于他们来说,这就是自由的保证。如果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在内,试图侵犯他们的权利,他们非跟你玩命不可。所以,凡是有关公民权利的案例,也就是那些牵扯到宪法所保护的个人自由的案例,他们非常较真,经常一个小人物的案子就会引起全国性的辩论,甚至惊动最高法院。

美国人自由的守护神宪法权利法案对于我们中国人,只是一些写在纸上有关个人权利的简单条文,似乎并没有什么现实意义。来到美国之后,最大的不同,就是看到了这些毫无生气的条文在美国人的生活中是如何“活”起来的。

美国建国先贤在《独立宣言》中,很有意思地否定了他们在打下江山之后必定要坐江山的合理性。那么,什么是成立政府的“合理性”呢?他们在《独立宣言》中说:“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于他们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民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所以,“政府的正当权利,是要经过被统治者的同意才产生的。”美国的建国者通过这个宣言明确表示,政府是人民为了保护自己的天赋权利才成立的,一旦“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有破坏作用时,人民有权利改变和废除它”。

所以,独立后的美国非常松散,他们甚至把这个应该是国家的东西叫做“友好联盟”。各州纷纷通过他们自己的州宪法,在这些州宪法里,包含了许多今天的“权利法案”的内容,即以法律的名义保护个人的自由。独立后第二年,当时的“大陆国会”通过了一个文件,以确认各州可以保持他们的“主权、自由和独立”。不管这事情看上去是多么荒唐,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美国的建国者确实是一批真正热爱自由的理想主义者。他们的作为,尤其是他们在建立这个国家之后的作为,为美国成为一个自由国家奠定了基础,为美国人民和千千万万个即将来到这个国家的移民的自由,奠定了基础。

对于我们中国人来说,美国有许多地方真是令人费解:私人可以拥有枪支,21岁以下的青年却不许喝酒;媒体可以随意丑化攻击总统,说个荤段子却会涉嫌“性骚扰”;组党结社只是去登记注册一下即可,去湖边河畔钓个鱼却要办理相关证件;白宫门前的草坪有人安营扎寨长年进行“上访”抗议,但不小心进入私人宅地却会有生命危险……翻开报纸杂志,打开广播电视,达官贵人总是挨骂受批的角色,国家政府多处于被弹劾被置疑的境地。从媒体上你根本看不到什么光明面,社会上不是持枪杀人就是吸毒抢劫,一派乌烟瘴气,给人的感觉是国将不国,民已倒悬。

但你如果把美国的负面状况归咎于“自由”过度,却是本末倒置了。分析上述情况,我认为在美国,该自由的地方自由了,不该自由的地方约束了,它才能凝聚人心,繁荣强盛。二百多年来,美国人一手高举自由民主的火炬,一手高举宪政法治的圭臬,勇往直前,始终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前列,创造出人类社会的一个伊甸园范例。

二百多年前,美国的建国先贤是出于一种什么心态建立这么一种国家体制呢?且看林达先生的讲叙:

这些建国者们似乎对英国政府的专制统治记忆犹新,深恶痛绝,对于“中央政府”这个玩意儿依然疑虑重重,生怕逃出虎穴又落入狼口,害怕美国人民丧失他们刚刚得到的自由。也许你会说,只要他们自己下定决心,建立民主政府“施仁政”不就得了,有什么犯难的?但是,他们却认为事情并不那么简单。他们认为,国家机器自有它自己的运转机制。只要建立起来,它就会成十上百年地运转下去,万一走上歧途,小小百姓很难与之对抗。

他们从与英国殖民政府打交道的过程中深有体会:政府是可以随时调动武装力量使用强制手段的,而人民是势单力薄的;政府是由一大批精英组成的,而人民是松散的、水平参差不齐的;政府是可以调动上千亿来自税收的钱财的,老百姓手里的小钱是干不了什么的。如果没有一种制度上的保证,那个原本期望是为人民服务的联邦政府,轻而易举地就可以变成一个凌驾于人民之上的怪物。到了那个时候,再想要“扭转乾坤”就太难了。因此,在制造这个巨兽之前,他们觉得是在面临一场巨大的挑战。

美国的建国者依然面对他们原来的问题——如何制造一个强大的国家机器而人民的自由又不会让它吃掉?他们认为,所谓人民的自由不是什么抽象的东西,它就是具体的一个一个“个人”的自由,而对于这种自由最大的威胁,就是一个有组织的、有武力的、有财力的巨大力量——国家政府。因此,如果能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如果在联邦政府的巨大威胁之下立法保护每一个具体的美国人的个人自由,那么,抽象的“人民自由”就已经实现了。

鉴于上述思路,他们在起草美国宪法的时候,也就是制造美国的国家机器的同时,决定同时制定一些限制联邦政府权力,保护个人自由的条款,作为整个宪法的一部分。这就是著名的《权利法案》。它旨在限制联邦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防止联邦政府干涉和剥夺美国人民的自由。从此,由宪法所支撑的美国变成了一个设计精巧的结构。政府和人民时时处于互相制约的状态之中。这个运转结构也是美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政府时时处于强有力的监督之下,它就不容易在错误的道路上走得太远,甚至发生大滑坡;同时,人民有了充分的自由,他们有了表达意愿的渠道以及宣泄情绪的出口,也就不容易积怨至深从而产生爆发性的破坏力。

美国的自由就是这么开始的,到了1789年,美国宪法前一部分才被通过。也就是说,美国人法定的建国日13年之后,美国政府才开始工作,美国才刚刚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了他们的第一届总统华盛顿。这个时候,美国大概可以说正式建立起来了。正是这一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全世界都为之震动,把法国革命看作是自由平等的先驱。在当时人们不屑一顾的蛮荒之地北美大陆,一个民主的制度,一个自由的国家已经在非常理性的思考下悄悄地建立起来了。即使我们在今天以挑剔的眼光,审视这份二百多年来一个字都没有被修改过的美国宪法,都会被它所表现的人类智慧和理性所折服。

权利法案,即宪法修正案的前十条,是在1791年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的。权利法案在二百多年来的实践中,它简洁的条文必须面对复杂而且活生生的现实,这纸面上的立法必须打破已经存在了几百年的习惯势力

(如种族偏见),去真正确立人的尊严。它不断受到不同时代特点的挑战,而且在将来肯定会遭遇更为严峻的考验,人们为此所支付的沉重代价会一次次地动摇自由的信念。所以,看到了美国的自由之后,我们常常说,自由实在不是什么浪漫的东西,这只不过是一个选择,是一个民族在明白了自由的全部含义,清醒地知道必须付出多少代价,测试过自己的承受能力之后,作出的一个选择。

1630年,北美英国殖民地马萨诸塞海湾第一任总督向他的清教徒同胞、殖民地的定居者宣布:“我们将如同一座山巅之城,所有人的目光都关注在我们身上。”

美国人从一开始就相信,他们的国家命里注定是不同于其他任何国家——就像林肯的那句名言:美国“几乎是一个上帝圈选的国家”。美国的伟大之处在于它像一个磁场,在两大洋之间形成了宪政国家的轮廓,之后它在一片广阔的土地上不断拓展,似乎又证实了上述人人皆知的命运。

美国人从他们的建国先贤那里继承下来的信念是:美国是世界唯一的天佑之邦!它对自由和个人尊严的矢志不渝的精神为创造更美好的新世界奠定了基础。虽然当初的美国社会是由形形色色的破产者、流浪汉、冒险家、罪犯、没落贵族以及从教友派到清教徒之类的持不同见解的新教徒们建立起来的,但是,美国是一个开放而包容的社会,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塑造自己”,寻找自己的发迹之路。美国的缔造者们相信,美国可以避免以往历史上国家的腐败和堕落,因为这个新兴国家在道义上远胜于已经消亡的任何国家,而其政治秩序正是建立在这一道义基础上的。所以,以往困扰其他国家的社会弊病和腐败现象,不会困扰美国社会,它因此可以不受其他国家不得不遵循的社会发展规律的支配。这样,它和英国一样,仍然是当今世界上少数几个能保持体制稳定的国家之一。

在黑格尔看来,美国不成其为一个“国家”。因为,美国没有用政治秩序来表达的统一而理性的意志,只有个人的自我利益以及追求自由的激情。

美国《独立宣言》的基本哲学主题是:造物主赋予每一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权利属于个人,而不属于集团。国家机构是为了体现和保护这种权利而设立的。宪法则是一种由主权人民达成的社会契约。它之所以能成为人类历史上最成功的社会契约,主要是因为国家是软弱的,或者说因为国家只是形式上存在。(没有一个集权的中央政府)在美国宪法的背后,有一种与众不同的政治文化。在美国形成时期,美国人清醒地意识到自己是“第一个新型国家”的公民。这不是一个法国人革命时宣扬的准宗教性的乌托邦社会,而是根据政府的首要法治原则建立起来的新型自由共和国。这种新型自由共和制既希望避免导致国家崩溃的离心危险,又希望避免随心所欲地集中权力。

在这种两全难以成其美的选择中,苏联倒下了,美国站住了。

美利坚,又美又利又坚,继续挺住!

荀路2019年12月20日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