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卜 2020-02-05

大道理不讲了,直接讲操作。
大家都知道了,李文亮医生被你们训诫了。大家都知道,你们错了。那么你们现在打算怎么办呢?

a,撤销训诫书,给李医生道歉;
b,坐等烟消云散,不撤不道歉;
c,坚持训诫,李医生确实发布了不实信息;
d,等领导指示,或者请示领导;
E,观察给了另外几名医生训诫的派出所咋办的;

这几项合并起来就是两个,训诫撤销不?道歉不?我觉得,最好的选择是第一,a选项。对社会,对你自己,对大家恢复对警察的信任,都好。为什么?

首先我们要明白,开书面训诫书,真的是一种骚操作,没有法律依据。警察所有的行为,尤其是处罚行为或带有处罚性质的行为,带有强制性的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凡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行为,都是乱作为,虽然你的动机可能是好的。

治安处罚法曾经有过训诫,但是那是特指对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的措施。更早前的治安处罚,还有具结悔过这一项呢,凡是立法明确取消了的,都不能再用。警察法、网络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都没有训诫这种措施。目前能够查到的,只有两个条件下可以训诫,一是在法庭上不遵守秩序的诉讼参与人,不停法官制止的,可以由法官给予训诫,但并不记录在判决书当中。还有就是信访条例有规定,对非正常信访行为人,可以训诫。
有的教科书把训诫定义为处罚,叫做申诫罚,甚至有的叫做名誉罚、人格罚。这些都只能参考一下,不能引用的。

我知道,很多派出所都喜欢对法律的授权推而广之,明明规定针对吸毒贩毒嫌疑人的,扩大针对其他人。毫无疑问,这肯定是违法的。
你们训诫医生这事闹的很大,影响很大,坐等烟消云散、不了了之是不太可能的,迟早得有个说法,早点撤销更主动。大家也知道你们在训诫医生时,一定还有更高层的旨意,如果只是你们派出所的意思,不可能上中央台。但是你要知道,领导不可能给你背锅,程序上毕竟是你派出所作出的训诫行为,大家都看到了,还牛逼哄哄的下了书面文件,有签名,捺印了指纹,盖了派出所的大红公章。

所长兄弟,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留下书面材料哦。其他派出所的训诫(天啦,不会8名医生都是你训诫的吧?)怎么没有看到书面材料,是不是他们狡猾狡猾的,口头上过一下就算了,不留白纸黑字。

当然你也可以坚持己见,咬死说李医生发布了不实言论,比如,李医生开始说是sars病毒(后来人家又在群里补充说了新型冠状病毒,还在分型中)。或者说以处罚当天的的标准衡量确实是不实信息。如果这样来固执己见的话,那就纯属狡辩了,只会更加使人蔑视警察执法,全国人民都想给你开一张训诫书了。

也许你会为自己辩护说,自己内心并不想这样,但是警察的职责必须服从。不少警察的内心也确实时常扭曲。但我认为,大多数警察还是具有初心般的良知,这种良知应该能够对冲一下错误的上级命令。以我对警察的了解,你完全可以有一些变通的裁量空间。就在你训诫李医生的当天(1月3号)中国政府向美国政府通报了疫情及其防控措施。这说明武汉当时的情况是比较严重的,你身处其中,应该有所知情。难道你真心认为李医生的行为是违法吗?人的良知虽然被警服裹得很紧,但它始终蕴藏于我们心中。

最后还是回到法律上来。警察对违法行为可以用批评、呵斥等方式,其目的是制止,但是你开了训诫书,直接做成了白纸黑字的案件。你的训诫书直接引用的是治安处罚法,对李医生提出“警示和训诫”,认为李医生的行为违反了治安处罚法。治安处罚法里面只有警告、罚款、拘留等几项正式的处罚。那么,你这个“警示和训诫”到底是处罚性质呢?还是批评教育、告诫?这个不能含糊。不能离开法律自己创设一些模凌两可的东西。作为执法者,一定要有一个不可动摇的理念:还是依法办事更靠谱一些。

总之,意思是上面的,但事情是你做的。早撤销、早道歉、早主动。你这样做了,领导会认为你能够担当,从长远来看,有好处。更何况,领导现在也自身难保,很可能被问责,还是你自己好自为之吧。
请三思。

一个老警察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