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胡平论美国不存在系统性种族歧视的质疑
——简评《美国警察过度执法并非“系统性的种族歧视”》

6月11日《议报》发表的胡平《美国警察过度执法并非“系统性的种族歧视”》一文(以下简称“胡文”),其标题结论只是基于一个简单而奇特的推断如下:

美国民间组织“警察暴力地图”(mapping police violence)在其网站上显示,从2013年至2019年,美国每年都有1100人左右因警察暴力致死,其中黑人占24%(黑人人口占全美国人口的13%);而在99%的案例中,涉事警察都没有受到犯罪刑罚。

单看这些统计数据,有人或许会得出美国的黑人受到系统性歧视的结论。但问题是,为什么绝大多数涉事警察没受到法律制裁呢?是谁判决这些杀死黑人的警察无罪?

答案是,陪审团。在美国,这类案子通常是由陪审团判决有罪无罪。

……假如说在以往的绝大多数案件中,涉事警察都被判决无罪,那无非是陪审员们接受了涉事警察方面的说法而已。再加上宁纵毋枉的原则,当陪审员们认为他们并不能确认对方有罪,也会作出无罪判决。

那么,陪审团是否有种族偏见,从而做出了错误判决呢?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不过这种可能性相当小。因为12名陪审员是由公民中随机遴选,由法官、辩护律师和检控官共同协商决定的,而且陪审团只有达成一致才能做出判决,哪怕只有一个人持异议都不行。要说这12名随机选出的并得到受害者一方认可的陪审员,个个都歧视黑人,偏袒白人警察,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确实是相当小的。

首先,这几段推理其实明显只能证明一个结论:由陪审团判决无罪的“警察暴力致死”案,12位陪审员都基于“系统性的种族歧视”而偏袒警察(无论何种族裔)的可能性相当小,那么如果99%“涉事警察没受到法律制裁”都是由陪审团审理的话,这些无罪案例就很难归于“警察过度执法”,也无法用以判断这些无罪警察致死案是否存在任何歧视。但是,这个“无罪警察致死案没有过度执法”的结论,与标题结论“警察过度执法并非系统性的种族歧视”并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因此逻辑上并不能进一步否定那1%被定罪警察是由于警方内部存在“系统性的种族歧视”的结果——毕竟没有被定罪警察及其受害者的族裔统计资料,如果绝大部分是白警杀死无辜黑人(已有不少这类报道)的话,没有“系统性的种族歧视”的陪审团公正判决的定罪结果,岂非正好可证伪“胡文”的标题?可见“胡文”至少明显文不对题,或者在逻辑上想当然地陷入“滑坡推理谬误”。

其次,“胡文”上述对“在99%的案例中,涉事警察都没有受到犯罪刑罚”的原因进行的分析推理,也在事实和逻辑上有诸多漏洞和错失,尤其是如下两点:

1,违反同一律,用假设代替事实,以偏概全——“胡文”提出了两个问题来自答,即“为什么绝大多数涉事警察没受到法律制裁呢?是谁判决这些杀死黑人的警察无罪?答案是,陪审团。”根据其上下文,“胡文”显然是把“都没受到法律制裁”等同于“都被判决无罪”,且只归因于陪审团的决定。无论是根据美国法律还是事实,“涉事警察都没受到法律制裁”的结果,原因至少有四类充分而非必要的条件:“检方决定不起诉”、“法官(无陪审团)判决无罪”、“陪审团不足以定罪”、“陪审团判决无罪”,由于“胡文”并未提供“警察暴力致死”案的各类不同司法程序审理的统计数据,“胡文”的单一归因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只是把“假如说在以往的绝大多数案件中,涉事警察都被判决无罪”变成了唯一的充分必要条件,不但以假设代替事实,而且逻辑上明显是以偏概全偷换概念和条件。

2,自我否定,颠倒可能性概率——即使退一步,假定“胡文”的单一归因可以证实,而根据所说的定罪充分必要条件:“陪审团只有达成一致才能做出判决,哪怕只有一个人持异议都不行”(可先不涉及有些州法允许至多两人持异议的多数决定),以及无法达成一致时的排中律(不能永远悬而不决)选项:“再加上宁纵毋枉的原则,当陪审员们认为他们并不能确认对方有罪,也会作出无罪判决”——“无罪推定”原则在陪审制中推到极致,即:12名陪审员“哪怕只有一个人”坚持不同意定罪(如基于种族歧视),无论换多少陪审团如此的话,那么为了不使该案永远悬而不决,最后的唯一选择当然时其他11个陪审员只好放弃定罪意见,“宁纵毋枉……也会作出无罪判决”,否定了“胡文”的推理“说这12名随机选出的并得到受害者一方认可的陪审员,个个都歧视黑人,偏袒白人警察,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确实是相当小的”——即使根据“胡文”的单一归因假定和现实原则,美国陪审团一票否决制被种族歧视者滥用的可能性其实相当大,从而使得种族主义者即使比例很少如十二分之一,也足以导致“系统性的种族歧视”。

由此可见,“胡文”不但文不对题,而且颠倒了根据该文提出的假定和原则而合理推导出的大概率结论——美国警察过度执法很可能正是由于“系统性的种族歧视”。

原载:议报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