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河区法院无权管辖杨茂东、孙德胜案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律师意见

天河区人民法院:

我们是你院正在审理并将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的杨茂东(郭飞雄)、孙德胜被指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指控显然不能成立)杨茂东、孙德胜的辩护律师,我们注意到,起诉书指控杨茂东等人“在广州市天河区富华饭店及其附近咖啡馆聚会,商议至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周末报社门口举牌、演讲。”但是,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立案决定书显示,对于杨茂东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的立案时间是2013年1月7日,即南方报业集团门口的人群聚集正在发生之时,很显然,公安部门当时只能是对事立案,当时公安部门显然并没有也不可能掌握杨茂东等人2013年1月5日在天河区“商议”前往围观、举牌、演讲之事(全案所有的证据材料也显示公安部门对在天河区“商议”之事是事后侦查才掌握),那么,遵循对事立案的原则,对于发生在越秀区的案件,应当由越秀区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现场出警的也全部是越秀区公安分局的警察),天河区公安分局无权立案侦查。所以,天河区公安分局在2013年1月7日对杨茂东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立案侦查是错误、违法立案,导致本案一开始就管辖错误,所以,天河区检察院和天河区法院对本案当然也就没有管辖权。

所以,你院管辖此案是错误的,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请你院立即自行纠正违法管辖,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杨茂东的辩护人:张 磊 李金星
孙德胜的辩护人:陈进学 陈以轩

附:相关法律及规定条文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第十八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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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