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黄晓峰
2014-11-25 09:20 来自 思想市场

【编者按】
在日常生活中,运行一个计算机软件、选择一只名牌手袋、与网友分享一首歌曲——如今已绝少有人自觉不去破坏知识产权的戒律。这并不是中国及其他新兴经济体所独有的,而是一场世界各地每天都在发生的献祭知识产权的狂欢。为什么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此困难?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是否像有些人宣称的那样已告终结?针对这些问题,澎湃新闻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冯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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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冯象教授。 东方IC 资料

读了您的文章《知识产权的终结》,我有几点困惑,现在好像不仅仅中国,世界各地甚至欧美发达国家,盗版和“山寨”产品都大行其道。这方面的报道和评论很多,一般认为是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不健全造成的,您同意吗?

冯象:恐怕不能这么说。如果知识产权法还叫“不健全”,世上恐怕就没有健全的法律了。因为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都是美国推动,拿国际条约和双边 / 多边协定做框架,背后则是主导全球贸易的美国法标准;至少在“主要贸易伙伴”之间,法律规范、学理解释甚而条款用语的同质化程度,已经相当高了。

所以出了问题,业内人士都怪执法,还怪一个叫“体制”的东西。

我们就是这毛病,老批自己,跟着美国的调门批,坐实了人家的指控。说实话,知识产权乃至业已宣布建成的整个法律体系,是不是建国以来最健全的时候?谁不承认?即使有肯定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无法无天”之嫌,那可是严重的偏离“政治正确”,呵呵。法律如此紧密地接轨国际(读作照搬美国),却仍然担了“不健全”的恶名,而且是官方宣传口径,这里头一定有什么不便明言的难处。

这话怎么讲?

冯象:“不健全”是委婉语。说白了,就是知识产权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不力,照顾不了它的首要服务对象即资本的利益,走到头了。乍一听,有点儿反常识。可是谁有那个能力,且受益于,抛弃知识产权——以及支撑它的形式化的“普世价值”法权意识形态,我称之为“形式法治”——除了资本,新世纪全球化的资本市场和资本竞争?

这么严重啊,是不是因为互联网的兴起?如果像您说的,美国构筑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失效,那么知识产品和服务还能享有法律保护吗?前景如何?

冯象:现行知识产权体系的衰落,或其中一些门类如著作权(版权)、专利的消亡,西方学界讨论不断,有年头了。原因颇复杂,但有两项“搅局创新”(disruptive innovations)我以为是颠覆性的:互联网和产业外包(outsourcing)。不过这问题我那篇文章有分析,这儿不谈了。外包,是欧美资本推动全球化的基本策略,在商界最著名的鼓吹者是德鲁克教授,就是我在《政法笔记》里提到的那位每五年必通读一遍莎士比亚的老寿星。

衰落既已开始,进程不可逆转,前景便是知识产权的多元化,或侵权与保护兼容并包。我的观察,高科技大公司之间操控市场和垄断,还得靠知识产权。目前打得不可开交的一系列官司,如“苹果”对“三星”、“谷歌”等的外观设计(电子产品用户界面)专利诉讼,便是这一策略的最新演绎(BBC新闻网,2012.6.27)。那是高端法律业务,商家运用知识产权争夺市场,好律师不会失业。但在互联网的普通用户那儿,在音像资料,例如网友之间分享歌曲电影,或者日用商品包括“奢侈品”的消费层面,“山寨”或仿冒却是主流。法不责众,知识产权的保护大体属于“虚拟的现实”(virtual reality),当心别当真了。

而且,侵权有侵权的生意经;商家走在法律的头里,早就在赚“多元化”的大钱了。我有个学生调查发现,中国视频企业的“多元化”经营十分成功,大可编写一部经典案例,叫哈佛商学院高价收购。从法律的角度看,也极有意思:一方面,各视频网站的影视剧目高度重合,网站之间彼此“盗播”已达到“默契的均衡”,形成行业惯例(“潜规则”);另一方面,著作权并未完全失效,毕竟这些企业是斥巨资买下一批热门电视剧的独家网络播映权的,从而拥有并行使着各自的诉权。这样,天价的独家网播权,加上高调宣传的诉讼威吓,就“筑起一道狙杀中小企业的高墙”,让大鳄们垄断了视频市场(余盛峰,未刊稿)。

此类“纵容”侵权的市场策略,今天在越来越多的行业流行,而中国绝非孤例。所以我说知识产权的消亡,标志着形式法治的普世性被资本遗弃了。

这么说,知识产权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了。它既不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也够不上“普世价值”,而是人类历史上的阶段性产物,对吗?

冯象:对,知识产权的历史不长,发轫于十八十九世纪西欧的工业革命,是资本主义崛起、殖民主义扩张的产物。这是常识。有趣的是,当年美国建设法治,口碑也不好,当过蛮长一个时期的盗版天堂,仿佛中国搬去了新世界。狄更斯(1812-1870)访美,开头很恼火,觉得自己被盗版书商坑害了;更可气的是,波士顿和纽约的媒体还批他,说他小说畅销暴得大名还斤斤计较什么版权,太抠门了。

但现在的困境有所不同:全球化 / 网络时代,知识产权落伍了,居然伺候不了自己的资本主子。这在理论与实践上,对主仆双方皆是严峻的挑战。

说到资本主义,我想起一个相关的问题:有一篇《网络共产党宣言》流传甚广,您怎样看待?

冯象:哦,作者叫莫格伦(Eben Moglen),哥大法学院的教授。他是耶鲁的双博士(法律 / 历史),美国自由软件运动的“大牛”,主张“凡是值得复制的都值得分享”,所以写了这篇宣言。

互联网给用户的感觉,像是人人有份的一块“公地”(commons);由于是“虚拟世界”,又滋养了一种在传统公共生活不大可能主张并贯彻的政治理念:言论自由绝对不容削减。这两者合在一起,便是一股方兴未艾的反对内容审查、信息垄断或知识产权化的潮流。不过公地共享、开放存取(open access)与自由软件,跟“共产”还不是一回事。博客短信微博,还有“脸书网”之类社交媒介,固然革新了信息传递和社群面貌,但网络社群的流动性大,注意力短,缺乏马克思说的那种大工业对劳动者的阶级意识与纪律的规训。换言之,“网络共产主义”尚且培育不了行动的主体;倘若没有行动,组织起来团结一致的行动,而只是发议论“做文章”或者“请客吃饭”,“主义”是行不远的。

相反,互联网催生了全新的资本市场和竞争方式,所谓“数码经济”。这新经济又名“侵权经济”,如方才讲的视频企业案例所示,它不违法简直就不能运作,更无从发展。侵权,因此“远甚于立法”,广泛地“规范并体现着人们的社会关系和伦理选择”(《从卡拉OK与人体写真想到的》)。

要说“阶段性产物”,远不止知识产权,整个形式法治的范式都是。法治在西方主流观察家看来,跟中国的社会制度是不可调和的。所以未加思索,就把法治的信条当作“特洛伊木马”搬运,期待着哪一天木马突然发难,倾覆“中国特色”。可是三十多年过去,也不知培训了多少期法官,颁发了多少张文凭,那木马依然毫无动静。形式法治反而被“中国特色”消化了:不仅法条多属具文,法律人也抽空了职业伦理,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木马投降特洛伊人,甘当后者的驯服工具,双方成了“共谋”关系。

更有甚者,这共谋已“感染”了资本的全球竞争,迫使所有的竞争者为了降低成本,避免出局,都趋向于“低法治”的交易和财产制度——首先是新兴经济体,然后是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而知识产权或抽象物上的财产特权的牺牲,乃是资本为救赎而奉献的羔羊;它化作青烟的祝祷,我们才迎来了“低法治”的天国。

这像是《圣经》的语言了,“低法治”的救赎。但是通常我们说,知识产权的保护能促进创新、竞争乃至经济发展,为什么反被抛弃了呢?

冯象:知识产权促进创造发明?那是教科书上的说法,法学院学生毕业以后马上还给老师的东西。

文学艺术的繁荣,科学前沿的突破,历来是同知识产权不相干的。知识产权的主要社会功能,是 “以财产形式使重要的抽象客体为私人所攫取”(德雷贺斯,页1)。具体说,便是取消文艺创作和科学探索的自由追求、分享与合作,代之以私有财产同劳动契约即雇用关系。试想,一个人的思想文字或创造发明,动辄归老板占有,那得消灭多少“与生俱来”的权利?

前不久“神舟九号”上天,央视记者采访航天人和火箭人,一群挑大梁的“八零后”讲了好些老一辈无私奉献的故事。说有一点特别感人,老同志主动地无保留地传授知识经验,全无知识产权的意识。我觉得很说明问题。那些领域属于尖端科学,涉及军工,有群策群力和“传帮带”的传统;因为保密、特殊用途或西方的技术封锁,不适合也不允许知识产权介入。所以航天人火箭人的科研体制,跟今日大学实行的官僚化、产权化的科研评价标准,是格格不入的。首先,他们骄人的成就,没法用“英文核心期刊”发表、申请或引进专利来衡量;其次,攻坚课题的负责人——相当于大学里被学生唤作“老板”的教授——也绝不可自己注册成立公司,市场运作,将国家投资的科研成果“商品化”了中饱私囊。

核心期刊因是官方指定的垄断,相当于特许状经营(“专利”的本义)加注册商标。我曾展望有“山寨”版涌现,冲击那垄断(见《致辞与山寨》)。果然,上星期学生转来一则报道,“假期刊骗二万人版面费,职称压力催生畸形产业”。原来有人在海口成立公司,印制《中国教育科研杂志》、《中国医学论坛报》等多种“山寨”学刊,收取版面费累计人民币一千零六十余万元,被“扫黄打非”查处了。其实那公司办得不错,八年了,一直在“中央级大报”登广告,所发论文被国内最大的两家论文数据库收录,并非偷鸡摸狗的营生。编辑部员工朝九夕五按时作息,每周开例会总结表扬,还有休假制度:“老板甚至给我们签合同、买保险,我慢慢觉得在这里工作挺光荣的”(观察者网,2012.6.28)。是呀,私人印几份学术杂志,享受一下出版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解决广大教师提职称、博士生拿学位无处发表论文的困难,又不是代写论文、高考泄题,如何就犯法了?那些合法(有刊号)的学术杂志也收版面费,价钱十倍不止,简直是暴利行业,怎么不管一管呢?

诚然,大学体制的荒诞,与中国男足的俱乐部制相比,还是小巫见大巫了。后者才是彻底的资本化的腐败,队员进球、裁判吹哨、管理者的职务信誉和人格全部“物化”(reification),狂做市场交易。结果是体育精神荡然无存,“没有最差,只有更差”。

这个我同意。但“知识就是力量”,是宝贵的财富;既然如此,为什么作为财产权利,执法保护就那么难呢?

冯象:在资本驱动的体制下,知识信息归于私有财产,做成经营特权,获得官方意识形态的认可与国家机器的保护,是天经地义。似乎推行不该有大的阻力,即便在网络时代。因此“不健全”的肯定不是法律——法律总是可以修订的——寻根究底,或许是我们自己:人的遗传基因跟知识产权过不去。这方面我没有研究,但读了些生物进化论和进化心理学著作,觉得有这个可能。

人类的天性,是喜欢分享信息、传布知识的。但分享信息是“利他”或“公共服务”行为,这同“经济人”“理性人”对力量和财富(包括知识)的争夺,是否矛盾?据说这问题的达尔文主义“性选择”(sexual selection)理论的解释,是从孔雀开屏受的启发。雄孔雀的长尾巴,于觅食与躲避敌害皆是累赘,照理说,早该被遗传基因淘汰了。然而雌孔雀择偶,偏要看雄性开屏。原来绚丽的尾羽是“身心健康”的表征:拖着那么沉重一条尾巴,还能在森林里存活,一定是精力旺盛、聪明能干而适于交配传种的了——雌孔雀的本能没错。人类的性选择遗传,也有孔雀尾巴式的象征性信息展露。我们的祖先为了生存繁衍,应看重男性的狩猎作战技能、情感智力跟语言表达。此类信息多属于今天的文学艺术、游戏和体育范畴;在现代社会,相对于房产商、银行家、会计师的职业知识,的确不很实用。然而正是因为性选择的基因遗传,人们才会本能地把商业社会的理性选择,如金钱崇拜,跟浪漫情愫对立起来,感到“会计师闷,吉他手爽”了(见包耶文)。

由此可以解释,为何在日常消费、欣赏文艺及科研活动中,人们习惯于分享信息,往往会轻忽或规避知识产权。进入数码时代,复制与仿真的成本大降;而一旦复制仿真变作大众消费和娱乐的手段,知识产权意识乃至法律的权威,就难以维持了。

所以说,现在的电影戏剧流行歌曲,都是在消费大众。

冯象:知识产权的功用之一,便是把文艺做成商品和赚钱工具。这对文艺创作的损害,跟从前那些僵硬的政治标准并无二致。两者都是消解文艺的现实批判性即思想性,否定创作者、表演者的主体性或自由人格。因而,须加以积极的限制,以免言论自由与民主政治的成长受阻,思想听命于金钱与权势。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知识公地”、自由软件等网络社会运动的勃兴,服务于资本的知识产权与公众的价值理念之间,落差在日益扩大。在此意义上,现时知识产权领域的大规模侵权是结构性的冲突:侵权,或知识产权的减损,是民主建设和言论自由深入人心的必然结果,也是落实这两项宪法基本原则的一个必要条件。

您的意思是,商品化也是一种政治标准?印象中,似乎解放后知识产权空缺的年代,文艺创作也不尽理想,没有留下多少经典,原因何在呢?

冯象:没错,怕政治躲政治,不许讲政治;可那也是一种政治,不真实的。关于这一点,还有关于文艺的源流、立场方法和为什么人的论述,《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并未过时。

解放后的文艺接续了延安传统,但理想气质或风格不如延安。还是产生了不少好作品,尤其音乐和戏剧;但文学退步了,一直到现在。这是很要命的,因为文学是一切艺术的根基。文学不行,拖累一大片,比如动漫作品,你们年轻人喜欢的,可是投资再多也换不来想象力——艺术想象跟商业头脑的所谓“创意”即知识产权不是一回事。

原因我想是多方面的,未必符合历史上的兴亡“周期律”;但突出的一条,是作品思想性及其体现的作家自由人格的匮乏。言论,尤其是批评性言论,受到种种限制,包括频繁的政治运动。这就使得社会主义文学某种程度上丧失了自我批判的深度,成了公式化教条的注解。结果反而回避了最大的政治,导致列宁讲的无产阶级文艺为其“齿轮和螺丝钉”的“整个革命机器”出了状况。这是二十世纪社会主义革命曾普遍经历的一次挫折。

您把知识产权和文艺创作放回历史语境,揭示其经验教训的理论意蕴,正是我读《政法笔记》的感受。语境化地看,非洲一些国家要求实施西方医药公司的艾滋病药品专利,是挽救生命、知识共享的道德诉求,应当支持。然而换一角度,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发明家或企业的研发成果和专利可以任意仿造,这也不能说是公平吧?

冯象:你说对了,公平是个“角度”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长短不一(版权长、专利短、商标可续展注册),以及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专利的强制许可、商标的“事实第二含义”(de facto secondary meaning,通用或指示功能的标志不予保护),这些法定的限制与排除垄断,都是试图平衡权利人同社会各方的利益。追求公正,才会有疑难案件,法官才需要依从良知的判断,或秉持“衡平”(equity)原则。这就要求我们面对复杂多变的情势,审视各样主张背后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矛盾,以确定具体个案中知识产权的边界。

我说“我们”,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变革涉及诸多“角度”,是全社会的大事。你举出艾滋病的防治,那是极好的一例。在海地和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因为疫情国联合起来向西方医药公司施压,强迫其投放非专利药物(generic drugs,即药品更换商标,有效成分不变)并大幅降低批发价,病人的年均治疗费用,现在已经不到三百五十美元。而在美国,同样的治疗,则高达七千至九千美元,相差二十到二十五倍(全美公共电台波士顿WBUR新闻网,2012.7.3)。美国的医疗改革之所以步履维艰,一个重要原因,是几家大公司用无数药品专利绑架了医疗体制。

但利益平衡了,就能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吗?您的文章说,侵权是当今世界的生活方式,即便是“讲良心的好人”,查查他的电脑软件下载内容,也难保没有违法呢。

冯象:不,平衡不等于保护。以“好人”或老百姓的良心观之,侵权也未必不义。

知识产权侵权泛滥的背景,是思想表达、技术方案、标志头衔乃至人格的物化或财产化的泛滥。因物化而攫取,而排斥竞争,而占有市场资源,而张扬特权,而腐败:这是垄断性特权的一般逻辑,例如屡遭诟病的院士制度。如今那院士头衔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商品化了,成了个人与机构的财产。既是财产,价码随市场行情,就不免吸引有财力的买家来竞标—— “哪里有死尸,哪里兀鹰聚集”(《马太福音》24:28)——于是乎,去年搞出一个做“降焦减害”的“烟草院士”,公然挑战“吸烟危害健康”的医学常识和中国政府承担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义务。近乎笑话却不是笑话。

垄断加剧了腐败,荣誉沦为产权;在老百姓的眼里,就是这样。

您还论及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跟“低法治”的体制及知识产权“弱保护”的关系。相对于西方企业所处的“高法治”管制,国内的商业环境对企业创新和仿制,甚至假冒,要“友善”得多。如果这是一种竞争优势,中国是否代表了知识产权变革的方向?或者说,不经意间,中国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打响第一枪”,创造了一个法治的“中国模式”?

冯象:“模式”与否,看怎么说了。新兴经济体无论南北都是“低法治”,从印度到俄国到巴西,各有特色。故还是官方的提法“中国特色”稳妥些,“韬光养晦”嘛。

好些侵权手法,包括“山寨”技术的竞争,实则是成功的商业模式。这方面的创新,中国还算不上“打响第一枪”;多数是舶来品,从三聚氰胺(蛋白精)到花样繁多的瘦肉精都是。抽象物上的侵权本身,一般危害不大——“假冒伪劣”的“劣”字,不归知识产权而属于别的部门如《产品质量法》管辖——或者竟是造福于消费者的,如盗版影碟和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年轻人大学生欢迎。再如茅台酒,市面上极少真品,买家都晓得。因为酒厂的产量有限,只够定点供应。但众所周知的“山寨”版,依然大量消费,说明假冒产品的性价比不错,符合市场预期。据说公款宴请禁而不止,是高档假酒泛滥的诱因,那么自由竞争的市场果然如经济学家标榜的,不仅不讲道德,连法律也是罔顾的,只消有利可图。

所以我说中国是迎头赶上,得风气之先,在资本的残酷竞争中,这东方小学生反而成了西方老师们的“坏”榜样。你看,资本真是不择手段的非常丑恶的东西。

我们的问题便是:就其腐蚀一切美好事物的自然趋势而言,资本主义确是“堕落人性”即人的异化的普世价值,其成功(不迅速败坏)遂取决于有效的伦理约束——在此意义上,韦伯所谓新教伦理催生资本主义精神的命题,实为一颠倒的解说——那么,全球化时代“中国特色”的伦理约束在哪儿呢?我想不是别的,就是新法治话语一直在努力遮蔽的民主诉求,以及传统伦理和中国革命留下的社会主义遗产中,可供我们汲取、光大并超越资本的那些理想价值。

记得您有个说法,新法治是政法体制内的“寄生性话语”。

冯象:那是四年前的旧文了(见《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寄生,是后现代社会一种标志性的构造——你别吃惊。真的,有的国家就这么着,“现代”走到一半,一着急,跳进“后现代”了——新法治话语只是其中一例。徐冰先生谈当代艺术,说它是“附着在整个世界经济、政治、文化的大的利益结构之内的,一块像癌细胞一样的东西”(《东方早报·艺术评论》2012.5.7)。确是真知灼见。新法治亦是同样的品性,一边靠寄生繁衍,一边却摆出反抗宿主的姿态,藉以获取仿真的独立地位。但我们仔细观察即可发现,那姿态其实是宿主体制运作的需要:那大体制需要一些癌细胞似的话语,包括行为艺术大腕儿什么的,来营造异见、贬低道德,或改写历史、转嫁责任。宿主和寄生话语看似对立,“实际上是一种互为利用的关系”(同上)。

不言而喻,知识产权进入新法治而实施,必然也是充满了仿真、妥协与自我否定的后现代特征的寄生。

所以您才提出了“对法治的信仰的深刻修正”,那样一种修正主义,是吗?

冯象:知识产权消亡的实质,是对私有产权“天经地义”,亦即先前你说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否定,因而不免也是新法治衰落的一个征兆。故我以为西方式法治的一些基本前提和“普世价值”,到了修正或“重新出发”的时候。就其强大的意识形态功能而言,现代法治常被描述为一门世俗宗教。所以我借用法国哲学家巴丢的讲法,把对法治信仰的修正称作“保罗主义”。

在西方基督教的传统里,普世主义首先是由圣保罗阐发的。耶稣运动本是巴勒斯坦北部加利利地区的宗教“异端”,故而为耶路撒冷的祭司集团所敌视。耶稣遇难后,“主的弟弟”雅各同使徒彼得、约翰等领导圣城的会众。他们和老师一样,是说亚兰语的加利利人。保罗却是流散地的子民,来自翅关(Tarsos,今土耳其南部,得名于希腊神话中飞马的翅膀,旧译大数),说希腊语。他原属法利赛宗派,也信复活,曾积极参与迫害基督徒。但是在去大马士革的路上,受了异象感召,皈依了耶稣。之后,保罗加入传道的同工,奔走在叙利亚、小亚细亚、希腊、塞浦路斯等地。这样,就把基督的福音从“福地”引向了地中海沿岸和诸岛的犹太侨民,并接着走向外族,为日后基督教成长为罗马帝国的官方宗教夯实了第一块基石。

新宗教的核心信念是:耶稣已经复活。虽然这一点属于神异(point fabuleux),如巴丢所言,跟人子的降生、受洗、治病、收徒授道、被捕受难等经书记载,不在同一个经验领域。后者是可以历史化的一时一地的事件,前者却纯是出于确信(pistis)的认知。没有那确信,在保罗看来,就不可能领受、宣告并守持对上帝的国的企盼(elpis):“不论犹太人希腊人,也无分奴隶自由人,是男是女,所有在基督耶稣内的,万人合一”(《迦拉太书》3:28)。也就是说,那即将来临的天国,不但打破了摩西所传的圣法(torah)礼仪、子民与外族之别,还要超越罗马法上的公民权利、自由人和奴隶的鸿沟,乃至对抗希腊的哲学智慧(所谓“博学的无知”)与“德性”伦理(巴丢,页13)。如此,这新信仰的普世拯救,乃是新天新地的开辟,或旧人变新人的创造。

法治从我们想象(或法学家描绘)的西方“福地”来到东方的“大流散地”,从印刷术时代迈进网络世纪,也需要一种保罗主义的确信。那就是,超越旧法治的一切“礼仪”,包括“新教伦理”的解说,而企望着为充分的言论自由与实质民主而重启“天国”,并给予那争取“天国”的斗争以新的普世主义的论述。“因为之前的天地都过去了,大海,也已不存”(《启示录》21:1)。

我明白了,您研究宗教、翻译《圣经》,讨论职业与政治伦理,其实真正的目标是:新天新地,创造新人!不过让我们回到知识产权,您能否就其困境给一个定义?

冯象:孔雀尾巴。开个玩笑。不过也可略作发挥,讽喻知识产权:它首先是人类天性的敌手,知识共享的智障,如美丽的孔雀为我们启示的。它的真身,却是全球资本的法治丛林里一只打开彩屏的鸟儿;那彩屏一片炫目的华丽,常逗引资本为之争斗,此外别无有益的用途。然而,这鸟儿又不太安分,它扮成一个热爱文学艺术和科学的尤物,声称自己唯一的工作,是开屏刺激创造发明,还说,否则人类不会进步。

(本访谈原发表于《东方早报·上海书评》2012年7月22日。)

参考书目

●巴丢(Alain Badiou):《圣保罗》(Saint Paul: The Foundation of Universalism),Ray Brassier英译,斯坦福大学出版社,2003。

●包耶(Andrian Bowyer):《为什么会计师闷,吉他手爽》,载《时间压缩技术网刊》(Time Compression Technology Magazine)Vol. 15, Issue 3, 2007。

●德雷贺斯(Peter Drahos):《知识产权哲学》(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Dartmouth, 1996。

●冯象:《知识产权的终结》(英文),International Critical Thought, Vol. 2, No. 1, March 2012;汉译载《文化纵横》6/2012。

●冯象:《信与忘:约伯福音及其他》,北京三联书店,2012。

●余盛峰:《失败的知识产权?》,未刊稿。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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