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清理故纸堆,发现了当年党员重新登记时的一些材料,其中有中国作协“清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原先没有注意,只叫“清查办公室”,这回却触动了几乎尘封的记忆:那时我们就曾是“清查”和“清理”的对象啊。一九八九年春夏之交发生在北京并震动世界的历史事件,早已逐渐被歌舞升平所淡化,随后曾经“考验”千百万党员的重新登记运动,不但年轻人没听说过,连过来人也近于淡忘了。

而我记得,当我在1989年末或1990年初听说党员要进行重新登记的时候,头一个反应,是想起苏联的“清党”。中国共产党虽不止一次地“审干”、“肃反”,而以重新登记的方式把党员过一遍筛子,应该说还是创举。

我所以记不清重新登记这一决策的来龙去脉,是因为我从一九八二年起就把阅读党内文件的习惯给“戒”掉了。那年参加作协主办的诗集评奖具体工作,据说评委会内决定“安排名次不按得票多少”的讨论过程,不知怎么被香港传媒披露,中宣部视为“泄密”,指示作协追查。经这一堑,我长一智,知道要避免麻烦,最好的办法就是远离一切秘密。我能够接触什么“秘密”呢,无非是一些党内文件,有的标有“密件,注意保存”,那末,从此不看就是了。这不妨碍我了解大政方针,看看报纸电视就足够了。

一九八九年,我所在的诗刊社党支部,硬是通过门缝给我送来一份“秘密”的党内文件,意思是非看不可,我赶紧看了赶紧还掉。这是中共北京市委清查六月前后“犯错误”党员干部的范围、界限和处分办法等等,推广全国做样板的。

接着就布置每个党员做一个思想总结,重点放在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处理这一重大事件的表态上。每个人先写出稿子交给支部,支部提出意见退回补充。

我在写个人总结之前,重温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八二年九月六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四条党员权利第七款:“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我想,这回我要行使这一权利了。

诗刊社支部大会是在一九九O年六月廿八日召开的。下面就是我在会上宣读的《个人总结》的定稿(其中看得出本人的“局限性”,请读者明察):

个 人 总 结

(1990年6月)

第一部分 去年春夏之交的思想认识和实际表现

(一)“六四”以前

我在今年四月初为干部考察所写材料中,曾经概述这一阶段的情况:“(1989年)风波初起时未多留意,后从报道得知,广大学生要求反对腐败,推进改革,加强民主和法制,他们的爱国热情并曾经党中央和国务院肯定;但我也担心旷日持久,各种复杂因素会导致矛盾激化,尤其担心一旦不幸发生流血事件,各方面的后果将难于设想。这就是‘六四’以前我的观点。”

我在去年四月十八日去无锡开会,二十五日由沪赴美参加中国文化研讨会。五月十八夜返抵北京。

原曾听说不少大学生忙于考“托福”、经商或打麻将,对国家大事似已漠不关心。私心以为,一个民族的希望在青年,长此以往,国将不国。胡耀邦逝世,看来青年学生以悼念为契机,化旁观为参与,化悲痛为力量,证明民心不死,民气可用;我们党也正好以此为契机,站在他们的前头,把自发的爱国热情引导到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的轨道上来。

但从传播媒介得到的片断信息,使我感到事态的严重出我意外。我十分担心学生在游行中与军警冲突以至流血,那将是玉石俱焚,令亲者痛而仇者快,不止是一个政治影响而已。直到看见电视,学生张出拥护党和社会主义的横幅,警察也持克制态度,才稍解心中的不安。我想,只要依照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办事,矛盾当获疏导和缓解,不致发展到对抗;而且只要坚定地相信和依靠群众的大多数,那末纵有个别人拨乱其间,阴谋把事态推向极端,也就无所施其技了。

在美期间,我也不讳言对我们国家、我们党和青年学生的这种隐忧。话题涉及国内时,我即兴的发言都未超出自己以往文章中表述过的内容。在同国外境外人士的接触中,我努力维护了国格、党格,从而也维护了自己的人格。

然而,回到北京以后,听说绝食仍在继续,对话迄未进行,接着宣布戒严,使我深感震惊。

在中国国情下,我从来主张认真执行宪法所规定的民主制度,使人民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和其他民主权利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即所谓小民主。如果没有小民主,则难免发生所谓大民主,即大规模的群众斗争或“闹事”。然而,如邓小平所说的,严重的官僚主义者总是会有的,有时“闹事”也不可避免。遇到这种情况要沉住气,要善于面对群众,依靠群众,耐心地去做工作,这样问题就可以解决。

这次学潮和各界群众的卷入,绝大多数人是由于对我们社会还有腐败现象,以及对党和政府在前一段工作中的失误,有不满,有气;而党的首脑部门多年来对那么严重的腐败现象警惕不足,纠正的措施也不得力。如果周恩来健在,一定不会回避接触群众,深入群众,面对群众,并会以协商对话的精神,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重视并接受合理意见和要求,对不合理的加以批评说服。他在文革中多次接见红卫兵和各派群众,排难解纷,堪为力挽狂澜的典范。我甚至怀想起周恩来在西安事变后内战一触即发的险恶形势下,处理危局,化干戈相向为联合抗战的成功;虽然历史条件不同,具体矛盾不同,但其胆识是永远值得学习的。

我相信戒严的决策出于不得已。戒严一举,不管是不是针对学生的,事实上增加了学生和市民的疑虑戒惧之心,且关闭了党内外各方人士建言调解和斡旋的途径。一方箭在弦上,一方骑虎难下,而我作为一个中国公民、一个共产党人竟完全无能为力,痛心之极!我参加五月二十五日的游行,就是怀着这种负疚又无奈的复杂心情的。——事后回顾,在党中央到国务院戒严令形式公布以后,参加上述的游行,使个人的不理解和不同意见诉诸行动,无异于同党章要求的“自觉地遵守党的纪委和国家的法律背道而驰。北京市委文件决定对有上述表现的党员干部一律给予党纪处理;我愿为此接受应得的处分。

(二)“六四”以后

“六四”以后,邓小平说,大家的头脑清醒了。面对过去和未来,需要冷静思考,总结经验教训。决策者当时出于“没有退路”的形势估计,决定武装入城的背景和依据,在听文件传达后逐渐有所理解;然而我以为,如果在紧急状态下仍能坚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那末,以现代武器最后解决问题,恐不是最佳选择。

闭门读书一年来,围绕这个使人困扰的问题,我重温了中外历史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我们党多年来教育干部和党员,并用以团结了广大群众的根本原则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站在绝大多数人一边;即使对还不觉悟的人们,也要善于等待,努力说服,不可用对待敌人的态度和方法对待人民。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是一时权宜之计,而是党的生命线。千百万先烈为此牺牲了生命。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议,按照组织原则我服从。不过,每想到北京这场政治风波最后解决的方式,我总记起革命导师一再指出在执政条件下对内不要轻易使用武力,毛泽东早在五十年代初就曾告诫我们绝对不许向群众开枪;因此,在这方面,请允许我保留个人的意见。

共产党人应该襟怀坦白,光明磊落,不隐瞒自己的政治观点。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党负责也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披陈如上。

还需要补充一点,即这场风波的善后还没有结束,而酿成风波的许多问题更远未解决。如果党中央能以一举“平暴”的决心,果断认真地惩治贪污,消除腐败,那就是为落实六中全会决议真正办了一件大实事,也为解决好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重建党的信誉办了一件大好事。如果以要求群众取信于党、要求党员取信于领导机关的同样努力,通过办实事,使党的领导机关取信于普通党员,使党取信于人民群众,那末社会政治的稳定就将置于可靠的基础上了。

第二部分 对照党员标准的自我评价

对照评议党员的五个方面的问题,这里不做流水账式的逐条答问。谨就我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扼要汇报。

我从一九八四年退出第一线后,原想集中精力在文学专业方面读书补课。但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进程中的矛盾纷至沓来,社会责任感迫使我不得不放弃或改变某些计划,继续执笔多写杂文即社会批评和文化批评性的文字。

我一贯认为,由于中国共产党在当代政治生活中无可取代的作用,由于中国的改革这一自我完善过程是在体制内自上而下实现的,中国的事情办好办坏,全看党的作为;因此,搞好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解决党风问题,不仅关系到执政党自身的生死存亡,而且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是全国人民利益之所在。这个基本认识和我的忧国忧民以至忧党之情,贯穿在我新时期全部诗文中。

从总的倾向来看,我的杂文、政论都是与十一届三中全会、十二大、十三大的精神合拍的。从传统的革命功利主义即文艺应有助于实际工作的观点来要求,其中不少也起了“拾遗补阙”的作用。我在一九八八年下半年提出了“不反贪污,改革没有希望,共产党没有希望”,就是鉴于贪官污吏不仅是经济建设的破坏力量,而且是从经济上、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腐蚀并败坏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必须把认真反贪污提到廉政建设的首位来,这同不久以后国家监察部确定反贪污为一九八九年全年中心任务的思路完全一致。又如一九八九年初我就前中央文革成员王力的翻案文章《王力病中答客问》,连写了几篇文章驳斥,后来听说中宣部也行文制止对王力的宣扬了。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日,我在《中国青年报》发表针对日本首相竹下登回避承认日本侵略责任的署名文章,日本共同社当日报道,注意到“这是中国报纸首次发表的正式反驳的评论”。维护民族尊严、民族利益,我也是未敢后人的。

在检查时限的两年中,我从一九八八年六月至一九八九年六月发表的杂文、政论约十余万字;多属急就,容有某些立论不够严谨,或嫌粗疏幼稚之处,但如同对一切自己所写的作品一样,我承担全部文责。我参与有限的社会活动,其中曾有两次较为郑重的长篇发言(发言稿已发表),一是一九八八年夏在胡风案件彻底平反后一次座谈会上的《有感于胡风案件的平反》,一是一九八八年秋在中国作协理事会会议上的《没有充分的民主就没有真正的团结》;除了未涉及反贪污问题以外,几乎囊括了我近年来对上层建筑领域历史经验和现实问题的思考的主要结论。我作上述发言时力求实事求是,并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综上所述,我是自觉履行了党员各项义务的。不过,我在新时期十年来所做的工作,并不足以填充一九五八至一九七九的二十年间的空白。尤应指出,如列宁所说,“ 只有用人类创造的全部知识财富来丰富自己的头脑,才能成为共产主义者”,我的作品虽然都是从马克思主义出发,并归宿于马克思主义,但理论视野毕竟有欠开阔,也还远未提出更多生动活泼的创见。我将在继续学习马克思主义、涉猎文史的同时,力求弥补个人知识结构上的缺陷,这将是今后主要的努力方向。

〔附白〕据支部意见,“总结未提反自由化化问题,与作协要求不尽相符。”现就此做些补充。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以为,要参与思想战线上的斗争,关键在于更好地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不断提高自己的马克思主义水平。

这些年间,我没有做简单的表态文章,而是就我所接触的社会生活和文化现象,在思考所及并略有心得的范围内,力求一边学习,一边试用马克思主义来“研究新情况,回答新问题”。综观从一九七九年后特别是一九八四年至一九八九年发表的几百篇杂文,主要锋芒无非针对剥削阶级意识形态,其中既有封建思想残余,也有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对于我所识破和认清的反马克思主义,以及假马克思主义的表现,我都是不留情面的,不管它是以“左”的面貌还是右的面貌出现。我以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自律,绝不说一套做一套,今天一套明天一套,见风驶舵,文过饰非。

这些是一个从事思想文化工作的共产党员份内应做的事情,我自知做得还很不够,尤其是由于水平所限,常感力不从心。例如一九八八年末,从国外引进了一股“新权威主义”思潮,从理论到实践都是危害甚大的;我当时期望有能操马克思主义武器的大家起来做有力的批判,但久无反响,我只得面对这个自己并无多少研究的问题,仓促上阵,写了两篇文章,批驳新权威主义即开明专制的主张,捍卫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

我写文章,遵循鲁迅所说的“砭锢弊常取类型”,对事不对人,只从党性立场出发,不问所谓来头、背景,因此无所顾忌,理直气壮。由于没有确指,对号入座的反倒不止是一人两人,如在反对贬损鲁迅的论争之后就有这种情况,为坚持真理而结怨于人,也是为了原则和集体的利益难免要做的一点个人的牺牲吧,对于共产党人来说,应该是不足挂齿的。

以上所述是有所为的方面,另一方面我也有所不为。如在一九八九年初,曾有一股“修改宪法风”,我就持保留态度(谢绝邀请未与会)。我认为现行宪法来之不易,文革中宪法成废纸,人民遭荼毒,今天只要争取切实按宪法办事,公民的权利就能得到保障。宪法应有相当的稳定性,

这个总结,我念完后,进行讨论。到会的正式党员十五人,有十三人发了言。会上发言我有简单的记录,这里不再介绍。后来我看到了支部书记归纳起草的支部意见:

中共诗刊社支部大会的意见

该同志的总结态度认真,文字严谨,符合他的实际情况。

该同志坚持共产主义信仰,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对党忠诚,襟怀坦白,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时刻关注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对自己在动乱中的错误进行了检查和认识。在诗刊工作期间,编辑工作认真扎实,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谦虚和蔼,严于律己。

主要缺点:与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同志一道工作不够。有时过于谨慎,使人敬而远之。

希望今后继续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增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素养,密切联系一九八九年政治风波的实际,提高和党中央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保持一致的自觉性。继续勤奋创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支部大会举手表决:到会正式党员15人,全部同意邵燕祥同志重新登记。

(支部书记签字盖章)1990年7月28日

支部党员同志们未因我对当时党中央的一项重大决策持保留态度而对我有所歧视,他们实事求是地对我做了评议,虽然各人口径不同,但众口一词同意我重新登记为中共党员。当时我忽然一闪念:如果是在三十年前反右时,二十年前文革时,甚或就在十几年前第一次天安门事件时,这样的支部大会是不可想象的,我们还是有了点小小的进步,但再一想,为这一点小小的进步付出的代价可是太大了。何况我们这个支部很可能是个特例,因为听说别处许多类似的会几乎还都是开成了多年来的老样子。我庆幸我所在支部的同志们,能够跟我一起,在党章的范围内,争取实现党员应享的民主权利,争取到一点是一点。

这样的欣慰之感,并没有能持续多久。我在一九九O年七月五日填写了《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以为只要经上级党委审批,就可告一段落。

那时我因久已退出一线编务,同诗刊编辑部在岗的同志们联系极少,消息闭塞。一旦听到的消息,却是我的“登记表”搁浅,支部大会等于白开,因为作协清查清理领导小组正在与上级单位反复磋商如何对我进行处分的问题。

原来在党员登记当中,预期有一批党员采取“不予登记”的方式加以清除,即前述所谓过筛子也。听说清查小组负责人对诗刊社支部极表不满,责问支部委员为什么竟允许我陈述并保留自己的意见。那位支委说,他“引经据典”,没法反驳(应是指我引用了毛泽东“绝对不许向群众开枪”的话)。作协清查小组仍向中组部报批,要以“不予登记”把我“筛”掉。又据说中组部坚守老规矩,说党员有权利保留个人的意见。最后清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起草了给我“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交由诗刊社支部开会通过执行。支部许多党员认为,如要给予处分,以及给什么处分,应经支部大会讨论,倘由上级硬性规定,那就不必开支部大会,由党委直接决定宣布(党章第四十条有“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就算是“特殊情况下”嘛!但,清查办公室不干,一定要支部开大会,来通过对我的处分。

于是,支部把作协清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起草的对我的处理意见寄给我“征求意见”:

关于邵燕祥同志所犯错误的处理意见

邵燕祥,男,1933年生,1947年参加革命工作,1954年入党,现在中国作家协会从事专业创作。

1.

主要错误事实

1989年4月28日,在美国旧金山,邵燕祥戈扬等人就《世界经济导报事件》联名致电上海市委书记江泽民,对上海市委处理总编辑钦本立一事表示抗议。这一电报在1989年5月2日《中报》发表(见附件一)

1989年5月25日,邵燕祥参加了首都知识界大游行,游行路线从建国上经天安门到六部口。这次游行喊的口号主要有“要求召开人大”“罢免李鹏”等(见附件二)

同年5月16日,邵燕祥在《诗刊社部分同仁在京诗人对学生运动的声明》上签名。此声明呼吁党中央和政府迅速与学生及各界人士对话,并在这次学生运动中革新自己。其内容摘要发表在5月20日《文艺报》第20期上(见附件三)

2.

本人态度和处理意见

在1989年北京发生的动乱和暴乱中,邵燕祥同志在国外,联名致电江泽民,造成不良影响。5月20日北京部分地区戒严后,仍然参加游行,错误是是严重的。清查工作开始后,邵燕祥同志能主动交待上述错误,但认识不够深刻,根据中纪发(1989)9号文件第一条第3款、第三条第3款,拟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中国作家协会清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中国共产党中国作家协会机关委员会印)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上面这个决定草稿,不知道经过些什么程序,反正寄到我手里时已经是同年六月。我当即写了我的意见上交给支部:

我对“处分决定(草稿)”的意见

1.

关于“主要错误事实”部分

所谓“1989年5月16日,邵燕祥在《诗刊社部分同仁、在京诗人对学生运动的声明》上签名”,“其内容摘要发表在5月20日《文艺报》第20期上”。按:我从无在上述声明上签名的情事,当时我在国外,并无人以函电请求意见,我返国后两年来也从无人对我提及此事,我至今没有看到这份《文艺报》,也未从别处看到这一声明。

支部的“处分决定(草稿)”系以中国作协“双清”小组提供的材料为根据,该小组把这一件与我无关的事作为据以处分我的三项“事实”之一,向上报批,而从未与我核实过。这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和认真负责的作风,反映了该小组主要负责人在对人的处理上一种轻率的态度。

关于1989年4月28日我同戈扬等联名致电上海市委书记江泽民,和1989年5月25日我参加首都知识界游行二事属实。

但“处分决定草稿”中,在致电一事后提到这一电报在某报发表,在游行一事后提到游行队伍所喊口号,则都与我无关,不应写入我的“主要错误事实”,否则将混淆责任界限。我意这两句话如要保留,可加括号作为附注性说明。

(二)关于其他事实

“处分决定(草稿)”第二部分关于我在国外“联名致电江泽民”一事的时间,说成“在1989年北京发生的动乱和暴乱中”,不确切。按:北京的“暴乱”按权威解释始于1989年6月3日,而我联署的电报则是在4月27日或28日,与“暴乱”联系起来实属勉强,只会使有关文字增添不实之词的色彩。

又,“处分决定(草稿)写我”1954年入党“,不确,应为”1953年入党“或”1954年转正“。(我于1953年6月经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为候补党员,1954年按期转为正式党员。按照党章,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而入党时间,惯例指支部大会通过为候补〔预备〕党员之日。)

(三)关于“本人态度和处理决定”

1,关于我对1989年5月25日参加游行一事的态度,已见1990年《个人总结》:“在党中央的决策以国务院戒严令形式公布后,参加上述群众游行,使个人的不理解和不同意见诉诸行动,无异于同党委要求的‘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背道而驰。北京市委文件对有上述表现的党员干部一律给予党纪处理;我愿为此接受应得的处分。”

2,关于致电上海市委快讯江泽民一事。我于1989年4月在国外听到上海市委对《世界经济导报》和钦本立同志所作的组织处理,因我知道上海和江泽民同志本人对该报曾有肯定的评价,又感到此举在当时特殊条件下恐失于过分仓促,故认为似以收回成命为好。这一电报是针对一级党组织的一项具体决策的当否表示意见,并无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也没有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由于我参与上述电报的签名而给予处分,是不应接受的。

3,基于以上两点,建议对“处分决定(草稿)”的相应部分作适当改写,即不涉及致函江泽民一事,而保留参加游行一事,这样,根据文件仍然可以给我党内警告处分,也不影响我接受这一处分,并且有利于党“”努力造成让人当面提意见包括尖锐意见……的气氛“,政治影响较好。此意望支部转报上级党委。

1991年6月

诗刊社党支部终于在那年九月十八日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我进行处分。我

在宣读了上述意见后,接着讲了以下的话:

在此,我还要说几句似是题外又属题内的话。

鉴于中国共产党执政前党内斗争(包括党内肃反斗争)和执政后历次政治运动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对人的处理问题不仅涉及保障党员权利,而且涉及发扬党内民主,从而加强党的团结统一和改善党的政治形象问题。

按照党章,“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如非照此办理,则应由支部大会切实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才符合正常的民主程序。

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共产党员要忠诚坦白,对党组织不隐瞒自己的错误和自己的思想、观点;对人对事要开诚布公,有什么意见,有什么批评,摆在桌面上。”任何一级组织和个人,“不可看领导需要什么就提供什么”:“不准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纵容、暗示、诱使、命令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否则是“都必须绳以党纪”的。

听说中国作协的某些支部,遵照上级布置,在会前分别向党员“做工作”,超出了学习政策和征求意见的限度,而是要求在处分党员的会上按既定口径投赞成票。这是把在党外政治生活中出于斗争需要而采用的做法搬到党内来(类乎布尔什么维克在国家杜马的议会党团必须保持投票时的一致),对普通党员形成心理压力,应为明智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所不取。

我在50-60年代两次受过党组织的错误处分,现在看待处分问题已经摆脱了个人得失的视角。其所以要作如上的发言,是由于是非之心应该高于利害之心,凡有关党的、人民的、民族的利益,是非不可不辨。我对我现在的言行负责,也对“处分决定(草稿)”所涉及的确属我的言行负责;我希望中国作协“双清”领导小组的主要负责人,也应同样采取对历史负责的态度。

至于对一般党员同志,我认为不应苛求。共产党人既是理想主义者,又是现实主义者。从实际出发,不可能不看到,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需要一个不断排除干扰的曲折的长过程,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支部党员同志们已经在去年对我进行评议时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现在又以很大的耐心听取了我的心里话,这就够了。给我个人一个什么处分,无关大局,在这个问题上,我建议同志们采取同目前党内民主的一般水平相适应的态度和做法,我完全理解。

谢谢大家。

我想,今天的读者会理解我为什么说最后这样一些话。我不愿让同志们为我而为难。那将使我长久地负疚。

表决的结果,可能又出于作协清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意料:没有通过。反对票加上弃权票超过赞成票数。

后来,我接到党支部寄给我的一纸“处分决定”,有趣的是,后面的下款不是作协的清查小组了,改成了诗刊社支部。其中接受我的意见,更正了我的入党年份,取消了“主要错误事实”中别人替我在诗刊社部分同仁声明上签名那一条,以及游行队伍喊“要求召开人大”“罢免李鹏”口号的细节。在篇末“根据……规定,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后,客观地写下:“经支部大会讨论(正式党员20人),表决结果是:9人同意,5人反对,5人弃权,1人不表态。”

直到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三日,支部写信给我,说党员重新登记工作告一段落了,并祝“新年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从一九八九年到此时,已进入第四个年头,大家都烦了吧。还是听说,直到那个鸟“双清”办公室结束的时候,有人看到他们上报的战果,从给予处分的人数落实推算,大概还是把我算到了“严重警告”项下的人数里。我听了也只能付诸一笑。因为他们在某处立了军令状,一定要把他们的意图贯彻实现的。其实,他们若是当时听了支部党员的意见,不开什么支部大会,直接宣布处分某人,也就用不着后来假报成绩,欺骗上级了。

2009年3月28日

〔附〕

关于邵燕祥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邵燕祥,男,1933年生。1947年参加革命工作,1953年入党,现在中国作家协会从事专业创作。

一,主要错误事实

1,1989年4月28日,在美国旧金山,邵燕祥同志同戈扬等人就“世界经济导报事件”联名致电上海市委书记江泽民,对上海市委处理总编辑钦本立一事表示抗议。(这一电报在1989年5月2日美国《中报》发表,见附件)

2,1989年5月25日,邵燕祥同志参加了首都知识界大游行,游行路线从建国门经天安门到六部口。

二,本人态度和处理决定

在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中,邵燕祥同志在国外,联名致电江泽民,造成不良影响。5月20日,北京部分地区戒严后,仍然参加游行,错误是严重的。清查工作开始后,邵燕祥同志能主动交待上述错误,但认识不够深刻。支委会认为,根据中纪发(1989)9号文件第一条第3款、第三条第3款的规定,应给予邵燕祥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经支部大会讨论(正式党员20人),表决结果是:9人同意,5人反对,5人弃权,1人不表态。

诗刊社党支部

1991年9月19日

文章来源:新世纪
本会网站转发2009.04.18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