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两起知名的“钉子户”案件中,重庆“钉子户”和深圳“钉子户”都大获全胜。当时《物权法》并没有实施,大家视之为对该法的宣传。刚刚二审宣判的广州猎德“钉子户”案件,是该市首起以《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案件,算是对该法的应用。

似乎中国的政策法律总是这样,宣传起来很美妙,应用起来却艰难。此案的判决中,几乎回避了《物权法》。倒是有一个地方提到了该法中提出的“公共利益”概念,却用错了对象。

《物权法》是这样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句话缺少主语,但大家都心照不宣地认为它是“国家”,即公权力机构。也就是说,这条规定的对象是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是为了限定他们的行为,而不是对物权拥有者的要求。

但判决书把公共利益用作了对物权拥有者的要求,它说:这次旧村改造是惠及猎德村全体村民的重大事项,具有富民优生的重大意义,猎德村整体改造计划涉及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公共利益。“钉子户”没有按照猎德公司通知的时间搬迁已经延缓了改造计划的实施,实际上对村集体的经济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影响。把房屋交付拆迁是“钉子户”们服从大局,积极配合猎德公司早日完成改造的应有之责。

该判决书的前面,已经认定宅基地属村集体所有,村集体有权收回;土地与地上的建筑物不可分离,所以房屋应该交付猎德公司拆除;并认为该公司已经召开了股东大会,通过了由大多数村民股东同意的补偿方案,“钉子户”应受该方案约束;同时肯定了猎德公司的行为是为了“实现村民得到实惠、村集体经济得到壮大、改造区域环境面貌得到提升、历史人文景观得到保护的目的”,也就是说是为了公共利益。

其实“钉子户”的诉讼中也没有对公共利益提出疑问,判决书後面再专门列一条来强调公共利益似乎没有必要。如果说有必要的话,那麽我只能解读为它不是为了辨识权力机构的行为是否合法,而是为了用公共利益来压制私人利益,所以才会有在结论中谈到“构成影响”,“服从大局”、“积极配合”这样的话——这种话并不是在讲法理,而是带有胁迫性质的,不像法律用语,倒是我们熟悉的官场术语。

权力机构只能因为公共利益才能拆迁,但拆迁户不一定因为公共利益就要同意,这应该是一个基本的道理。拆迁户认为补偿不合理,当然可以拒绝同意。上诉中,“钉子户”提出了具体的补偿要求,判决书应该就这些要求进行甄别和判决,而不是大而化之地用“公共利益”来打发。既然《物权法》已经明确公私财产平等保护,那麽也就不存在“服从大局”、“积极配合”这样的事情了。

至于说对公共利益构成影响,也颇有些诡异——既然你也承认这事需要协商,还没有商量好,你就单方面确定一个时间表并开始行动,然後根据这个时间表来怪罪对方造成影响,好像有些逻辑不通吧?如果拆迁户还没有同意,房屋周围就被挖成了大坑,到底是谁对谁造成了影响呢?法律上的相邻权应该怎样解释?

我并不认为猎德“钉子户”就应该胜诉,也没有能力去判断他们的具体要求是否合理,但认为判决书上的这些话的问题十分明显,是行政动员令而不是法律文书,也怀疑写下这些话的人到底是法官还是行政官员。

至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上建筑的物权,是一个国家性的结症,恐怕广州地方法院并没有能力给出圆满的答案。我只知道,城市市民已经得到承诺,拥有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以及70年之後的自动续约权,但是如果村民们不能得到平等的对待,那麽这个承诺就是靠不住的。(完)

作者长平,资深媒体工作者,曾任《南方周末》新闻部主任,《外滩画报》副总编辑,现为《南都周刊》副总编辑。

路透社 JANUARY 9,2008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