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人大在半个月以后即将召开,这次大会是否修宪,将私有财产权写入宪法已经成为经济、法律等各界人士普遍关注的问题。早在五年前笔者即曾发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论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障》一文(见于浩成:《人权与宪政》一书第157-162 页),认为”进行法制改革,修宪立法以保护私有财产权已势在必行。“去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提升了私营经济的地位并将”三个代表“理论写入党章,此后,中国大陆民间掀起了一股呼吁将保护私有财产的热潮。法律界人士如中国政法大学前任和现任校长江平、徐显明等亦发言提出保护私有财产权入宪的主张。去年12月23日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的中国第一个《民法典》草案,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私人所有权。胡锦涛在12月10日纪念《八二宪法》二十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强调宪法权威,12月下旬在走访各民主党派时矢言政治改革要有突破。所有这些都预示即将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有极大可能进行修宪,将保障私有财产权的规定”明确“写入宪法,也就是将私有财产提高到与公有财产同等的地位。《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应该同样规定”公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十届全国人大如能如此修宪,将是中国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的一项极大突破。正如刘军宁所说:“正当的宪法对经济改革起著巨大的推动作用,而落伍的宪法对经济改革起著意想不到的阻碍作用。中国经济改革的焦点之一就是宪法应不应该保护私有财产权。经过长达一个世纪的公开、大规模践踏之后,人们开始再次注意到财产权在宪政中所处的关键地位”(刘军宁:《自由主义宪政追求的再次登场》)。早在上个世纪1985年在修宪讨论中就有些法学家提出将宪法第12条修改为“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这一建议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和采纳。多年来,城市中类似农村土地改革中地主被“扫地出门”式的“强制拆迁”(有的仅付少许补偿)一直仍在进行;在农村,政府向农民购粮“打白条”,拿走粮食却没有同时付款。强迫订阅党报,报费从工资中强行扣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一些乡规民约一类的土法律任意罚款等等公然侵犯公民私人财产权的行为屡见不鲜,已成家常便饭。这些事例都说明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转型期间接受宪政会何等艰难!

保护私有财产权入宪的重大意义在于它标志著中国宪法在由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向宪政主义类型宪法的转变以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向自由民主主义人权观的转变。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已有四部宪法。这四部宪法都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除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将国家定性为“人民民主国家”并“保证逐渐消减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外,其它三部宪法均将国家定性为“社会主义国家”,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八二宪法》将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共产党领导以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1999年宪法修正案又增加了邓小平理论)这“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序言,而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其中心内容就是消灭私有制,实行公有制。中国一直到最近才在《民法典》(草案)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私人财产权。因为列宁历来否认民法与私法:“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我们允许的是国家资本主义,因此只是扩大国家干预私法关系的范围,扩大国家废除私人活动的权利。”(《列宁全集》第36卷,第587页)中共领导人之所以迟迟不肯接受修宪以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建议,显然是出于意识形态之原因。

经济所有制和意识形态是中国改革中的根本问题,但也是谁也不愿碰的“癌”。尽管改革开放以来,私营企业已有很大发展,但一些教条主义者和保守派仍然死死抱住社会主义这一招牌,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有人称现时中国是以社会主义为名行资本主义之实,“挂羊头卖狗肉”。实行的是以“三不”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即:一不确立私有财产制;二不确立私营经济为主,三不进行与经济改革息息相关的政治改革。因此,保护私有财产权入宪不能说不是一次突破,标志著中国宪法在由社会主义类型在向宪政主义类型的转变中又迈开了一大步。因为宪政主义的要旨就是保障公民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利,特别是滥用公权力,肆意侵犯包括公民个人财产权在内的各项自由权利。

保护私有财产权不仅是经济发展和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必要手段,私有财产权入宪还将为每个人的这项首要人权提供法律保障。正如德国大哲学家康德所说:“财产所有权是个人自由不受强权限制的权利,是使人权受到保护的制宪第一要义”。(转引自龚祥瑞、姜明安:《再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余时英说得好:“人的生存权利,人的一定程度的私有,这是不能放弃的。中国现在个人的尊严没有保障,一切靠党,不听党的话就没有饭吃,这还有什么人的尊严”“(见李怡编《知识分子与中国》,远流出版公司1989年8月出版,第140、141页)殷海光也说过:”一个人的饭碗被强有力者抓住了,哪还有自由可言?“(哈耶克著《到奴役之路》译者殷海光自序,见《殷海光全集》六,桂冠图书公司出版,第2 页)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人权情况》白皮书(1991年8月)以及1993年3、4月曼谷举行的联合国世界人权会议亚洲地区性会议上发表的《曼谷宣言》却推出所谓“亚洲人权观”,与《世界人权宣言》的观点相对抗,其要点是置生存权、发展权和集体权于个人权利之上。白皮书吹嘘中国政府基本解决了人民的温饱问题,是一个“伟大奇迹,是中国政府保障人民生存权的最惊人最突出的成就”。他们打著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经济决定论的招牌,以此证明他们关于经济权利比政治权利更优先、更重要的观点,以及他们所谓在民众尚不得温饱时,政治权力纯属奢侈品的说法。事实上,这两种人权观(《世界人权宣言》的人权观点被中国和亚洲国家专制统治者称为“西方价值观”,实际上乃是中国“五四”运动诸君子倡导的普世价值观)的分歧由来已久。1966年联合国通过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项国际公约,就是在共产主义思潮影响下(当时苏联在联合国常在理事国,有十几个共产党国家都不承认财产权为基本人权)将两公约中的“财产权”排除出去,带有社会主义色彩的“免于饥饿的权利”却代替“财产权”写进公约。

然而“免于饥饿”、“受教育”与“得到社会保障”等乃是不同于原始性权力的扩展性权力,实际上属于“福利”而非“权力”。共产党人和马克思主义者打著“人权”的幌子,以维护扩展性权力为名,践踏原始性权力,打著“免于饥饿”的权利或“温饱权”,践踏财产权。据严家其说,其严重后果是:“在共产主义制度下,由于人们没有私人财产权,生活资料的来源掌握在共产党和政府手中,人们为了”温饱“,不得不以”自由“来换取”生存“的权利,所以在共产党一党专政制度下,人的各种自由,包括思想、信仰、言论、出版、结社自由以至反抗的权利、表达悲伤的权利都被剥夺殆尽”(严家其:《联邦中国构想》,明报出版社1992年5月出版,第69-70页)。这也就是哈耶克把社会主义称为“到奴役之路”的根本理由。因此,保护作为公民首要人权的私有财产权入宪在人权理论上也是一项拨乱反正,标志著所谓“亚洲人权观”的破产。

笔者认为,在保护私有财产权入宪以后,土地私有化问题有必要提上修宪的下一个议事日程。中国自秦朝以来,事实上一直是土地私有,可以自由买卖。除了有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说法,帝王及其政府有权无偿夺取私人土地,清初还有“跑马圈地”的做法。中共取得全国政权后,在“耕者有其田”、“平分土地”的口号下进行土地改革,无偿夺取地主富农土地,分配给贫农和下中农。但很快又发动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公社化运动,将土地完全收归公有(除小块自留地外)。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业实行集体承包制,农民仅有土地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与台湾的土地改革相比较,应该说台湾的土地改革给地主一定补偿的赎买做法是成功的。一部分农民成了工商业资本家,除少数农民留在农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外,大部分农民进入城市成为工人。这就为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国家的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开辟了道路。中国大陆要解决“三农”问题,台湾的成功经验是值得借鉴的。

2003年2月19日

(作者系著名中国法学家,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国际笔会中国独立作家分会会员,“中国人权”理事)

(《人与人权》200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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