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民主不是单指亿万人作为一个共同体,在整体是民主的。亿万人中的每一个较小的政治共同体(如一千万人、一百万人或几千人)内部,也应该是民主的。所以民主一定是一个复合的概念,从小群体到大群体环环相扣。农村的村落是最小单位的、自然形成的政治共同体。从这个角度看,村民自治和村委会选举,是一种民主的纳米技术,或者叫做“纳米民主”。如果千分之一微米的小范围民主都不能良性运作,那么巨型的民主尝试就很难想象了。这就是为什么村民自治长期受到社会深切关注,而近来某些地方贿选现象的扩散趋势,又令人对基层民主化,产生高度担忧的缘故。

其实“基层民主”这个说法本身暗含了对民主的一种科层化解释。民主意味著政治共同体的自治,民主的过程就是一个在传统中央集权体制下反科层化的过程。换言之,民主与基层这两个概念分明就是死对头。村民自治和社区自治的选举改革,目的都是要摆脱村委会和居委会作为政府“基层”或派出机构的角色束缚,而成为多中心治理框架中的一个个自主性支点。一旦离开这样的目标,单纯的选举能够发挥的功能就将是非常有限的。因为“能够防范权力变为专断的,不是权力的来源而是对权力的限制(哈耶克)”。选举在现代宪政制度中的最大价值是指向权力的合法性来源,选举本身并不具有勘探权力大小和范围的“限政”的功能。

但近年来,村民自治实践的唯一重心和社会关注,都过分浓缩在村委会选举上。村委会近乎无限的财权和事权在选举改革中不但不可能缩小,反而因为直接民意基础这一崭新的合法性根据,还使村委会主任原本脆弱的权力基础有所膨胀。这一特征越是在较大的共同体选举中,越是有所体现。如笔者调研的四川遂宁市的步云乡,那“媔i行了全国第一次乡长直选试验。乡政府对于乡村资源的攫取能力,和乡长在乡官僚集团中的特殊地位,都随著直选而上升,而不是得到抑制。

这样的局面下,贿选的泛滥,就成为纳米化的民主蕴含的一个内在困境。前不久,在陕西某地的村委会选举中,竟出现了候选人王玉峰以230万巨款,贿选村民而当选的天大丑闻。民主的多数原则,原本就是要讨好大多数人,而民主之所以天然具有一种反腐败的价值,就因为大多数人是不可能被收买的。但现在却出现了每个人都被收买的局面。某种意义上,只要是和平和自愿的方式,一个人有本事把每个公民都“收买”了,那么民众选择他,这个选择就是最民主、最正当的。那我们有什么理由要去反对普遍性的贿选呢?贿选少数人是贿选,贿选一切人就不叫贿选,而就叫民主。就像比尔盖茨用向消费者提供利益的方式去获得他们的钞票,这就不能算作行贿,而是一种很民主的赚钱方式。

所以,选举的困境在于仅有选举是不够的,民主倘若缺乏宪政的配合,就无法担保选出来的人应当拥有什么样的权力。王玉峰之所以敢花掉230万,就因为他先有一个保险系数非常高的判断,即选举本身决不能限制他将来权力寻租牟取暴利的空间。只要花钱把选举搞定,就可以当一个民选的贪官。

从乡、村两级的政治制度现状看,你不能不承认王某人的这个预期,其实是非常准确的,并不是他昏了头。他唯一的失算是没有把新闻的轰动性效应评估进来。所以,防止贿选的根本途径就出来了,就是必须诉诸以限制权力、保障自由为根本的宪政转型,来彻底改变候选人的预期。有人曾主张以竞选对付贿选,竞选是应该有的,但绝没有抑制贿选的功能。恰恰相反,王玉峰230万的天价就是在拍卖式的激烈竞争中催生出的。贿选价格由官员的利润空间决定,这和竞选无关,也根本上和选举无关。

要防止贿选的泛滥,就必须在乡、村两级的“共和”和自治之上发展选举。自治是以个人的私权利为起点的一种民主,初始的私权利才是限制公共权力最根本的基础。而目前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却是与村民自治的概念完全背道而驰的,因为在集体产权下,村委会首先是一个财产权主体,而不是公共事务的服务者,甚至是唯一的公共产权主体。而承包部分土地的村民们,却不是独立的财产权主体。于是当他们选举村委会主任时,严格说不是作为公民在推选公共事务的领导人,而是作为雇工在选举他们的董事长。这种选举,无法限制董事长的权力,职员投票不过是一个“民主化”的噱头,因为董事长的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法性质的、基于资本的权力。

不改变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制度,不确认农民对于土地的分散的所有权,就没有建立在村民独立人格与产权主体之上的乡村“共和”,就没有真正的村民自治可言,也无力在制度上促使村委会成为一个“有限”的公共机构。自治和有限的目标不能落实,在集体产权的巨大寻租利润面前,贿选就将是“纳米民主”除不干净的梦魇。

作者任教于成都大学

原载《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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