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十六大”开会期间从11月10日起直至11月26日,本人在几个重要网站上的信箱,遭到封闭。后来询问多人,包括外地人都反映有类似情况发生。
据说有的大型网站(网易)还给用户发了紧急通知:表示他们接到有关部门命令,要暫停电子信箱转信功能。
我国互联网已有四千万用户。他们己把电子信箱做为主要的通信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大面积,大规模,有领导地封闭公民电子信箱,是明显地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是属于违宪行为。
为此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这次事件的主使机关,主使人员。在确凿事实的基础上,追究违宪责任。
于山东大学2002年11月27日
(博讯《孙文广文集》)